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信仰,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这种崩溃即将来临的一个主要征兆,是对法律的信心严重丧失――不仅是法律的消费者,还有立法者和法律的分配者。第二个主要征兆,是对宗教的信心严重丧失――同样也不仅是那些坐在教堂和犹太会堂长椅上的人,还有那些占据教堂讲坛的人。
其实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艺术家、小说家和诗人们发出了最早一波信号,如毕加索、乔伊斯等人。他们的作品显示,传统的时空概念,甚至语言概念本身都在解体、崩溃。而后便是20世纪30年代的思想剧变。当时,社会学家告诉我们,传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均已失效。新的革命神话令欧洲四分五裂,而美国则抽身而退。
这之所以是一场统整危机而非别的危机,正是因为它与人们对宗教和法律信心的丧失有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几个世纪里,宗教和法律是我们的集体生活传承之物,尤其是在美国。它们体现了我们的共同目的意识,也体现了我们的社会秩序意识和社会正义感――“由(我们的)文明……形成的”“统整类型”。我们对正式宗教和正式法律的幻灭感,表明我们对宗教和法律的根本价值观已严重丧失信心,表明我们对赋予生命意义的超验实在的信仰与委身逐渐枯萎,也表明我们对带来社会秩序、社会正义的制度及程序的信仰和委身已经衰退。
如何解释我们对法律和宗教的幻灭感?原因当然很多。我认为,其一就是因为二者被完全割裂。这种情况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未能在法律和宗教形式与我所说的法律和宗教的根本价值观之间建立正确的联系。
这就是社会关系(以及人性)的两大维度,二者之间存在张力;法律通过其稳定制约未来;宗教通过其神圣感挑战一切现行社会制度。但它们同时又是对方的一个维度。社会对终极超验目的的信仰,必定会在社会秩序形成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同样,社会秩序形成的过程,也会在社会的终极目的意识中显现出来。事实上,在有些社会,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也就是律法书,即是宗教。但即使在那些法律与宗教泾渭分明的社会,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维度,宗教赋予法律以精神、方向和法律博得尊重所需的神圣。若二者彼此脱节,法律容易沦为教条(即律法主义),宗教容易陷入狂热。
农民工讨薪,不仅是体力活,仿佛更是技术活,极其挑战智商。为了讨到血汗钱,农民工不得不挖空心思、穷其所想,从跳楼、上塔吊,到后来的打条幅、寄贺卡,从脱衣服上街、堵路,到此前的拜河神……如果这些另类讨薪,已发展为由农民工子女去做,那么今天我们悲哀地发现,农民工讨薪已经陷入了代际传递——农民工子女在烈日下打标语替父母讨薪。此情此景,让人伤感中带有苦涩。
法院判决就是废纸,谁给了开发商蔑视法律的勇气?开发商为何有如此强劲的底气认为法院判决就是废纸?仔细打量“法律判决就是废纸”,不得不承认它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开发商就是不履行法院判决,就是不尊重法律尊严,就是不归还农民工工钱,法律判决一定程度上确实就是“废纸”。
但是,不能让法院判决沦为废纸,否则,法律颜面焉在?法院形象何存?农民工的权益何以维护?开发商叫嚣“法院判决就是废纸”,与其说是羞辱农民工,不如说是在挑衅法律,也是在践踏公平正义。基于此,法院不能安之若素,有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法院判决就是废纸”的怪论,起码带给人们两点思索。其一,农民工或者一些上访者为何“不信法”?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常常有人指责农民工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热衷于上访而不信仰法律。应该承认,法律确实是农民工维护权益的强大武器,但农民工不少时候并不相信法律,为何?这个武器常常哑火,当耗尽精力和金钱打官司,却胜负难料,即便赢了也难以如愿以偿,他们还会信仰法律吗?
其二,敢于公开喊出“法院判决就是废纸”的开发商毕竟不多,但私下里这么认为的开发商一定不少,不独开发商如此认为,一些部门也这样认为。事情的可怕之处正在于此,一方面我们在制定法律,另一方面不少人破坏法律。黎巴嫩诗人纪伯伦说过,“你们乐于立法,但更乐于破坏它们。如同海边玩耍的孩子,孜孜不倦地搭建沙塔,再笑着将它们推倒。”法律出台了,法院判决了,就应该让法律贴地而行,否则法律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一、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伴随着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司法改革法治等“硬件”无疑是重要的,但是,我们所追求的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等“软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更重要。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当今的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中优秀群体的代表,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体,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力。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可以有效地为公众普遍对法律信仰作出榜样,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驱动力。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因此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信仰法律的现代化人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硕士研究生踏入工作岗位后会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让广大研究生树立诚实信用观念、主体平等观念、法律责任观念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
(三)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调控和教育等功能,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是积极的守法、护法和崇法的前提。如果不掌握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会导致不能依法办事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硕士研究生是当代青年的优秀群体,要想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下对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就需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树立法律信仰。因此,加强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自身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二、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可行性分析
(一)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高
法律规则对公众来说很乏味,普通人根本不能了解,更别说去信仰。相对而言硕士研究生本身的综合素质高,所以对法律的理解、接受、信任比普通公众更容易一些,他们可以更容易看懂、了解法律、从而去信仰它。在法律信仰的培育的过程中,硕士研究生可以给普通公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二)学生比较简单,可塑性强
其实大学校园也是一个社会,但这个社会和真实的社会比较,更简单和纯粹。学生社会经验不丰富,理论思维是尚未成熟,同时还没有真正建立一个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硕士研究生对知识的渴望更强烈,接受新知识、新观念更加容易,法律信仰的可塑性更强。高校和社会如果作出长期正确的引导,可以很容易地促进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
(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二)加强学校法治教育,推动硕士研究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高校其实也是一个小社会,是真实社会的一个缩影。要想培育法律信仰,高校应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良好校园法治氛围。法律基础课程质量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法律素质。因此,学校要在思想上提高硕士研究生们对这一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研究生的法律素质,为法律信仰的培育提供知识保障。有了理论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建立法律实践平台,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设立比较稳定的实践基地,为同学开展法制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关键词:法律信仰;和谐社会;法治;当代意义
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有和谐的法治,而法律信仰所体现的正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这就更能突显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1什么是法律信仰
信仰一词在《辞海》中是这样被解释的:“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我们可以用这么一个公式来演示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认同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恰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因此,服从法律与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存在于这种排除外力强制的主体内心自觉的对法律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之中。
2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缘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规”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时代的终结,更意味着中国法治化的“硬件”设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型的形成。但与此同时,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情感及对法律的信仰的培养却被忽视了,从而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本己存在的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分与法治的意识,观念、价值成分之间的距离。这种距离是由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从法理上看,法律自古至今都有工具化作用,不管对法律如何美言,法律都表现为对社会生活控制的一面。法律是理性化选择的结果,是理性化的规则,是对世俗生活的秩序化安排,现实生活的冷酷处理。诗意般的人生无法通过信仰法律来实现。法律追求的确定性、具体性,是历史与理性的结果,是日常的俗世生活的践行。法律不具有超越时空性、超验性、彼岸性的特点。信仰恰恰是某种意义上理性的拒绝,超验的情感依附。法律从其价值上来讲,法律的正当性无法自我证明,也就是法律的善恶、法律的正当性不在法律其自身,而在法律之外的诸如正义等依据,但正义等判断性依据也无法在一个社会或民族国家内部达成“正义”共识,无法获得普遍的认同,也无法为所有的人们信仰。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没有使人们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基因,相反伦理道德却成为人们推崇的对象。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之上的,人们更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面纱中生活,社会秩序游离于法律之外,靠血缘、亲缘关系结成。如王亚南先生所释:“在中国,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替代法治。”正因如此,人们更倾向于伦理亲情,对伦理道德以外的企图通过法律去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避而远之,相伴而生的则是人们排斥法律,厌恶法律使得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至上性与权威性。在这样情形下对法的信仰便无从谈起。
最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
3如何构建当代法律信仰
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因此,在构筑我们现代法律制度的时候,“不仅没有溶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刻就陷入到了不可能摆脱的精神困境里。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乐于为之献身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时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仰这种法律。”[5]这就是摆在我们正在前行的现代法治道路上一块亟待清理的绊脚石。培养法律信仰,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治观念,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
法律信仰是一种境界,它以法律认知为前提,人们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强化是法律信仰得以树立的基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人们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特色,经过“四五”普法,人们的法治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行政机关也逐步树立了依法行政的观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然是“路途遥遥”,因此,我们应该把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真正从内心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
(2)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
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法律信仰在当代社会的普及和深入人心决非一日之工,它是传统法律意识转变的过程,是人的法律理念现代化的过程。市场经济是土壤,民主政治是关键,文化教育是根本,这一艰难历程的完成,从根本上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良性互动。它们必将孕育出所需的法律理念、文化和制度。但自然演进长期性使人们不得不思索突破口何在?如何建构公民的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除了要从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逐步完善,健全和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外,还必须让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成长。因此,培养我们对法律的信仰,是我们当代社会法治进程中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第43页.
[2]夏勇著.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99.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高校法制课教师,笔者深切感受到:长期以来一些高校的法制课教学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使得广大学生难以真正体验法律的精神意蕴和丰富价值。现在,不少大学生依从法律多半出于畏惧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动地、自愿地依从法律;一些大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高校法制课教学,切实提高该课教学水平。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势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全身心认同。它体现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一旦某个人对法律产生信仰,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实践法律。这时,学法、用法、守法乃至护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可见,法律信仰比具体的法制观念更具感召力、统摄性,它对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因此,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或法律素质的的培育过程中,我们应把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至为重要的乃至终极的培养目标来看待。
然而,笔者发现仍有一些教师没有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表现在:一些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让大学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为此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但因学时少、内容多,于是就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对实用法律知识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课等同于法律常识课,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这就改变了该课的德育性质。现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课讲成了法学概论课,内容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对学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掌握,显然违背了法制课的教学宗旨。由于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教学内容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式、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难怪据陈大文先生的调查显示,现在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认识,判断为智育(法律知识教育)的竟然占32.7%。笔者认为,尽管大学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要求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就是使大学生绝对认同我国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细化目标:
第一,大学生要对法律的价值绝对认同。大学生不能将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当法律只是被当作维护阶级统治或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用工具,特别是被当作一种可以被一部分人随意玩弄、缺少灵魂和良知的东西时,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时,法律就难以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因此,大学生应当对法律所蕴涵的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有切实的体验,真正感受到法律表达了他们的要求,法律是为了他们而存在的,他们才珍视法律,绝对认同法律。
第二,大学生应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大学生应感知到法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他们应认识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处在身边法律之网的笼罩下。此外,大学生还应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战略地位来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为规范(如道德、纪律、政策)和法律产生冲突,则必须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作为衡量其他行为是否规范有效的前提和准绳。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学生还要认识到未失效的“恶法”也是法律,必须得到遵循。
第三,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守法的精神。大学生们应将守法看成道德义务而自愿守法。如果他们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内在需求而守法,则表明其对法律并没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们的。如果大学生不是因强力而是凭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为视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和对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们具有了法律信仰。积极守法精神还要求大学生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他们也同样应当遵从法律的精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学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这表现为:一是大学生要认识到权利是义务之母,要具有权利本位意识。除了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外,还应当积极要求法律规定新权利。二是大学生还应当促进现有法律不断完善。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对现有法律的质疑精神。三是大学生应积极打击破坏法律的行为,比如采取见义勇为等各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说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切实改进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进教学内容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注意抓好如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应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如正义性、民主性等)、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只有将法律不仅仅看成工具,将学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价值追求的主体,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学生认同。二是深刻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极影响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帮助大学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三是加强现代法制观念教育。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等体现出来。在法制课教学中绝不可忽视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使大学生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如果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为培育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高校设置该课的初衷。
与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卷面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应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而学法。
2.改进教学方法
而且,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还需要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下功夫。
就法律认知而言,大学生要对法律有个概括的总体认识,特别是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论、原则、宗旨等法律精神。现在,一些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方面停留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上,甚至以为学生掌握的法律条文越多越好,这是片面的。法律认知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大学生建构起法律知识结构,理解法律的价值,学会从法律角度观察思考社会现象,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达到这种目的,就必须注重法律观念的培育。法律观念是在对法律具体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理性的、系统的法律思想观点,它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可见,对法律的认知不能停留在对法律细枝末节的把握上,而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其精神实质。
一不仅遵守法律的民众如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亦如此。第二个主要征兆,是的丧失殆尽……”
今天的中国社会,虽然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对于法律的信仰危机却与日俱甚。的盛行、带血的强拆、跨省追捕、食品制假等事件常有发生。不过,同样是法律信仰危机,细数下来,我们与西方国家却截然不同,这事说来话长,先从一件身边事情说起。
“司法楷模”的法律观
有这样一位秉公执法、被上级树立为司法界的楷模的领导,他对一位属下违背法律听从某地方官员说情,结果办错案子的一事,多次进行了严厉批评,大会小会要求其他司法官员要以此为戒。但是,在一个案件的处理上,却让我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迷茫。在这个案件中,办案人员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逮捕条件,证据不足,不能批捕,他也认同证据不足的看法,但他说,此人必须逮捕。原因无它,就是这个案件是由上级机关交力、下来的,上面的意思是必须逮捕,以有利于其他大要案的侦破。办案人员问,万一逮捕错了怎么办,他回答:大不了就是国家赔偿。这种观念绝对不能为我所接受,难道是上级机关交力、下来的案件,就可以不要遵守法律吗?他的答案是,必须以服从于大局为重,在大局面前,法律必须让步,因为这是在更高层次上维护了国家利益,而这也等于是维护了法律。
同样一个人,一方面他严厉地谴责下属违法办案,另一方面他又在“服从大局”的旗帜下,要求下属违法办案,这难道是他的人格分裂吗?我思索良久最终幡然醒悟,正是他有这样的表现才能成为体制内的楷模。他为什么要严厉地谴责下属违法办案,因为他认为这个下属失职,没有抵制领导的说情、造成了错案,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形象,让上级在考评中扣分,影响了评优、评先,有辱于法律人公正执法的形象,在私德上有亏。因此,为了维护这个体制和单位本身的形象,领导个人的前途以及司法者公正执法形象,就必须按照法律来办案,哪怕是有时受到党政领导的人情干扰同样要坚持。
然而,那个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却不一样。这是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案”而不是领导个人说情,这不是个人的,私德无亏。最重要还在于,尊重上级机关的意愿,实际上维护在大局,是在更高层次上维护了法律――因为,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平时维护法律、依法办案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对而言,如果拘泥于法律而错失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这才不是维护一个体制的楷模。所以,在这个重要关头,他选择了服从大局而违反法律,是符合楷模的标准,在个人“大节”上不仅无亏而且是高尚的。
两种法律观的碰撞
在我看来,即便是按照实证主义法律观而言,法律不含有道德因素仅仅是者的命令,是者为统治给全体人民定下的规则,那么,法律一经制定并颁布,它也具有自己的独立的生命力,除非它被修改为止。因此,一个具有独立生命力的法律,它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它必须在法律之下,法律任何时候部必须得到遵守和服从,即使它不符合者的意志和利益。如果者认为法律已经过时,不利于维护统治,也应当是修改法律而不是在司法中违背它。
而比实证主义法律观进一步的现代法治观念则应当是,法律首先包涵着道德和正义的规则,其次,有内在品质的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必须被当作信仰,必须当作宗教一样进行信仰,法律必须视为一种规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信仰来对待,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最高层面上,正义与神圣同为一物”(伯尔曼语)。我们愿意将法律看作是维护正义的化身而正义本身是与人类终极追求、人生意义追问――宗教连为一体,是一种神圣的东西,它怎么能随意为“大局”而委身呢?
因此,同样是守法,我与他的区别在于,他不过是将法律当作工具,把对体制和国家利益的忠诚视为信仰,法律是为了更好打击犯罪,所以,当法律在不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时,就不能用来约束自己。而我却将法律和法律包涵的正义视为信仰,法律的确包涵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但法律本身包含有更丰富的价值――如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因此,当一时一地,严格遵守法律可能导致打击犯罪不力,但仍然要遵守法律,因为这是在捍卫法律的核心价值观一保障人权,防范无辜者被权力践踏。法律约束他人更要约束自己,所有的权力都必须“关进笼子里。”
中西方不同性质的法律信仰危机
这里回到伯尔曼所讲的西方法律的信仰危机,伯尔曼所讲的法律信仰危机,并非是讲西方人不遵守法律,不依照法律办事,而是讲现代西方人背离西方法律传统,越来越信奉实证主义法律观,越来越不看重法律中维护正义和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终极价值,看重法律的形式超过法律背后追求正义的实质本身。法律的内容越来越缺乏对正义的追求,甚至是在执行中,人们可能钻法律的空子。换句话说,伯尔曼认为,由于现代西方人对于法律的正义性没有像宗教的神圣性一样进行信仰,没有把法律当作人类追求美好生活,追求终极价值的东西来信仰,法律“很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法条”,有沦为作为一种僵化规则的危险。
面对西方的法律信仰危机,伯尔曼开出的药方是,向宗教寻求救赎之道,法律“没有这种神圣性,法律便失却其力量。没有神圣性,任何强制都将无效,因为强制者本身会腐败。这种神圣性就是法律的宗教向度”。我们法律信仰危机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命题。今天,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存在着两大难题,一是如何使法律成为有道德和具有正义感的法律,而不是为既得利益集团所绑架,成为“部门利益法律化”。而另外一个问题在于,如何让法律在司法中真正得到遵守和贯彻执行,不仅是那些枉法者随意执法,更是那些楷模们的破坏法律。
关键词养成教育青少年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G40―012文献标识码:A
一、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重要意义和现状
针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制教育(法治精神、法律信仰的培养)起步晚,力度不够而且不够深入系统,偏重于“支离破碎”的法律知识灌输,法律信仰的培养不够重视,忽略了最根本的法律理念教育。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与青少年养成教育、法制信仰教育缺失、滞后有重要的关系。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借鉴作用
三、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青少年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
(一)宣传法治精神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法律信仰、现代法治精神的弘扬,缺乏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二)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三)加强青少年规则意识教育。
规则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包括道德规则、法律规则、宗教规则、技术规则、游戏规则等,其中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是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理性的启蒙需要用习惯的养成来落实,法律信仰的作用需要制度和规则去实现;制度和规则的遵守会深化对法律信仰的虔诚。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教育应以法律规则、道德规则教育为主线,技术教育规则为补充,把尊重青少年与严格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长期性和一贯性原则,循序渐进由繁到简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青少年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
(作者: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Z].学位办[2006]39号.
[2]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3]林泰,黎学基.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8):70.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Z].学位办[1995]36号.
[6]吴云助.地方高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5):49.
[7]蒋安杰.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专访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N].法制日报,2013-06-19(09).
一、信阳市城郊乡村旅游发展的优势
信阳市地区河南省南部,南接湖北,东临安徽,地势南高北低,自西向东倾斜,是岗川相间、形态多样的阶梯地貌。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日照充足,降水充沛,四季分明,山清水秀,气候宜人,素有“北国江南、江南北国”之美誉。信阳不仅自然景观优美,而且人文历史积淀深厚。本文以信阳市城郊为例,发展乡村旅游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乡村风光优美
信阳市郊区风景十分优美,有水面广阔、烟波浩渺的南湾湖,有四季景色秀丽、山水相间的震雷山,有著名的产茶区车云山、黑龙潭、白龙潭、何家寨等地,还有以盛产草莓、樱桃出名的十三里桥乡,这些地方景色十分优美,乡村田园风光令人陶醉。以产高档信阳毛尖闻名的车云山、黑龙潭、白龙潭等地,气候温润,茶树众多,还有深潭与瀑布。十三里桥乡,春有红红的草莓,夏有可爱的樱桃点缀水上,引得很多游客去采摘。信阳市郊区有山有水,空气清新,环境优美,十分适合发展乡村旅游。
2、特色农产品资源丰富
“食宿行游购娱”,购物作为旅游活动的六要素之一,在旅游中地位很重要。目前环境污染较严重,食品的质量问题令人担心,而乡村地区山清水秀,山上出产物品、农户自产农副产品由于其绿色的品质,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欢迎。信阳郊区有竹林产笋子,有十三里桥的蜂香草莓,四月底有香甜的樱桃,有以鱼肉细滑而出名的南湾鱼,秋季有籽粒饱满的大石榴,有香甜的板栗,还有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信阳毛尖,特色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这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条件。
3、交通便利
交通是发展旅游的一个前提条件,交通状况良好,游客能进得去,旅游才能发展良好。可进入性是衡量一个地区旅游发展条件的一个重要指标。信阳市境内有京广、京九、宁西3条铁路,有京港澳、大广、沪陕3条高速,G106、G107和G312在信阳境内形成多个十字交叉。信阳市的铁路公路通车总里程和密度均位于全省前列。而新开通的石武高铁又把信阳置于武汉、郑州一小时经济圈内。而信阳郊区离信阳市较近,可进入性较好,公路蜿蜒于田间地头,连接信阳市与农村,游客可以进得来散得开。优越的交通条件对信阳市乡村旅游的发展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4、特色的乡村美食
民以食为天,特色美食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不可小觑。信阳地区气候温润,物产丰富,人们喜欢吃也善于吃,美食众多。近些年涌现很多地锅饭,农家餐馆,这些地方很受信阳市人民所欢迎,一到周末和节假日,顾客盈门,经常找不到停车位。这些餐馆所制作的南湾鱼、闷罐肉、红烧鲫鱼、橡子面凉粉、地锅馍都很有特色。
5、旅游节庆活动的推动
旅游节庆活动对旅游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信阳市十分重视旅游节庆活动的举行。每年举办各种节庆活动来推动旅游的发展。例如信阳茶文化节,迄今为止已经成功举办22届,信阳茶文化节的举办不仅带动了信阳毛尖的消费,提高了信阳毛尖了知名度,扩大了信阳毛尖的影响力,而且在“以茶为媒,发展经济”的组织思想下,推动了信阳市各行各业的发展,尤其是信阳市旅游业的发展,每年茶文化节期间,全国各地来信阳的游客非常多,信阳市的宾馆酒店经常提前几天都被预定一空。
二、信阳市城郊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问题
信阳市城郊有着发展乡村旅游的资源和条件,近些年信阳市政府也在为推动信阳市乡村旅游的发展做了不少工作,但是目前信阳市城郊乡村旅游发展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信阳市城郊乡村旅游的发展。
1、基础设施不完善
2、旅游产品单一
丰富的旅游产品不仅对游客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且还能促进就业、增加当地收入,并且对旅游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目前信阳市城郊乡村旅游的产品还比较单一,基本停留在观景、采摘、垂钓、吃农家饭、喝茶打牌等项目上,深入挖掘乡村旅游文化内涵的旅游产品很少,这造成了游客觉得乡村旅游层次低,从而不愿意停留下来,并且重游率低的情况。
3、淡旺季明显
信阳市城郊乡村旅游发展的另一个问题是淡旺季非常明显。每年的4月到10月是信阳市乡村旅游的旺季,特别是4月、5月,人数众多,农家乐门口经常找不到停车位。而其他月份旅游人数明显偏少,景点农家乐门口罗雀。如此明显的淡旺季会造成旺季游客的拥挤,影响服务质量,淡季旅游资源和设施的闲置,影响经济效益。
4、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会带来高质量的服务,推动旅游的发展。目前信阳市城郊乡村旅游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很多是没有经过培训的家庭妇女,服务理念比较弱,服务技能偏低,服务水平比较差。要想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统一组织,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以高低点、严要求切入,并且加强对旅游道德的培育。
三、结论
信阳市城郊有着发展乡村旅游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有着明显的发展乡村旅游的优势,但是目前乡村旅游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是旅游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信阳市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要注重道路的建设,高标准严要求来建设旅游通道,保证旅游通道的顺达;增加道路标识系统、进行停车场建设、进行加油站建设、提供洗修车服务,增加通讯基站的建设,合理设置旅游宣传牌和指示牌。
2、拓宽融资渠道
3、统一规划
乡村旅游的发展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面很广,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在规划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保护当地独特的自然环境与文化,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因地制宜进行生态性开发,突出旅游资源的自然性、独特性和乡土特色,要注重旅游产品的布局,兼顾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将生态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相结合,力求形成“开发一个景区,保护一方生态,带动一方经济”的良性循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