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法律是什么”问题之前,哈特明确了一个社会事实:在某一时刻社会中人类的行动不再具有任意性,而是具有了义务性,哈特认为此种法的义务性取代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事实。在此前提下,哈特将“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分解为了三个问题:首先,法律义务与奥斯丁的强制命令问题;其次,法律义务与自然法中重要的道德义务问题;最后,什么是规则及法律在什么程度上属于是规则问题。哈特论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规则”的问题,前两个问题包含在规则问题之中,也即“什么不是规则?即道德与强制”。哈特通过化约的方法,借助义务性将法律化约为了规则。
二、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批判
在批判之前,哈特对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进行了修正。在当时,奥斯丁理论存在问题已经是一种学术共识,哈特选择将奥斯丁理论进行修正达到完美状态后再进行彻底的批判。哈特对奥斯丁的理论进行了五个修正:普遍性、持久性、服从性、内部至上、外部独立修正。通过哈特修正,命令理论表述为:强制性命令是一种以制裁为后盾的具有普遍性与持久性的公众具有一种服从习惯且命令的主权者具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地位的命令形态。
通过论述“法律的多样性”,哈特证成足以批判奥斯丁命令理论的四种法律样态。若能找出不包含在修正后的“强制性命令”范围内的法律样态,便达到了彻底批判命令理论的目的。哈特找到了如下四种法律样态:授予权力的法律、惯例法、自我约束的法律、复杂的和未知的法律。例如:未遵循授予个人权利的法律(如遗嘱)导致法律行为(遗嘱)无效,但遗嘱的无效并非违反命令的制裁结果。哈特认为制裁与行为可以分离,但无效必须基于行为。由是,授予个人权利的法律不是命令。
哈特继续驳斥命令理论的另一层面:服从习惯问题。在奥斯丁命令理论中,主权者是臣民的服从习惯,哈特认为服从习惯理论无法解释法律的持续性与连续性问题。首先是立法权威的连续性,也即在现世的主权者去世后公众的服从习惯具有连续性地转移到了继任者身上;其次是法律的持续性,也即当时的主权者早已去世,公众对于其制定的法律的服从习惯仍有持续性。
哈特认为奥斯丁混淆了习惯与社会规则的概念:首先,习惯与社会规则事实属性相同,即两者涉及的行动一致且具有群体重复性。其次,社会规则与习惯存在批评区别,即偏离社会规则会导致批评且偏离就是批评的充分理由,但偏离习惯则不会导致批评。最后,哈特认为习惯仅具有外在面向;社会规则具有内在面向与外在面向,是授予权力的规则;纯粹规则仅具有内在面向,是科予义务的规则。
三、分析实证主义法概念重构
但初级规则存在三个缺陷:不确定性、静态性、无效率性,需引入非科予义务的规则即次级规则来解决这三个缺陷。次级规则与初级规则为次级规则单向指向初级规则的单向指向关系,次级规则中承认规则、改变规则、裁判规则分别单向指向不确定性、静态性、无效率性。
哈特的将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结合法律规则理论构建了法律分析实证主义的基础,后续衍生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制度化结构。法实证主义经过对哈特批判与发展,关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约瑟夫·拉兹、夏皮罗、尼尔·麦考密克分别提出了服务性权威观、法律规划理论、制度法理论等多种理论途径,但哈特“法律是规则”的论证仍是最精深的法律分析实证主义理论之一,启迪着未来的法哲学读者。
(作者:张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学实验班本硕连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