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录(江苏)

该所依托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建立,于2016年3月2日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目前业务范围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以通过认证认可项目为准,不含损害评估),主要从事水和废水、固体废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该所现有司法鉴定人10名,其中副高级技术职称10名,博士学历1名,硕士学历4名,本科学历5名,由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应用化学、生态学、土壤学等专业背景的司法鉴定人组成。

业务范围:环境损害鉴定

2、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张再峰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8号

该所依托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建立,于2016年4月13日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目前业务范围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以通过认证认可项目为准,不含损害评估),主要从事水和废水、固体废物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本所现有司法鉴定人18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15名,中级技术职称3名,硕士学历4名,本科学历13名、大专学历1名,由海洋化学、光学仪器、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生物学、物理化学、环境监测与管理、环境科学等专业背景的司法鉴定人组成。

3、江苏中宜金大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许柯

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8232995R

地址: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01号环保科技大厦A座1-3

4、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张后虎

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660002727

地址:玄武区蒋王庙街8号

业务范围:环境污染物性质鉴定环境损害鉴定

5、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戴玄吏

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55169399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新泾西路2号

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成立于2012年9月,公司原名为“张家港市格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1月更名为“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是第三方环境监测(检测)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公司设有现场室、分析室、综合室、项目室、办公室五个部门。

业务范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

6、淮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周卫华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77号

业务范围:环境损害鉴定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7、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任晓鸣

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37644

地址:建邺区应天大街832号综合楼2楼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隶属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是集环境科研、管理支撑、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性环境科研机构。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是经省科技厅批准,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依托建设的省级高水平研究实验室。实验室于1998年11月开始筹建,2002年通过省科技厅验收。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4年5月被列入“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是省法院系统具有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环境监测、工程设计、咨询等4大类鉴定类别的鉴定机构。2016年2月,我院被列入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环办政法[2016]10号)。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重点实验室于2013年7月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2016年9月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审。通过多次扩项,目前具备涵盖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底泥等共5大类179项的检测能力。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重点实验室为基础于2018年5月成立,对外承接环境污染物性质鉴定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

业务范围:环境污染物性质鉴定(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污染物物理化学等性质鉴定,以认证认可项目为限)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环境损害鉴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噪声污染损害鉴定,环境损害控制、治理和修复方案鉴定)

8、靖江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孙建栋

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861788

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404号

业务范围:微量物证鉴定(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室内环境污染物)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室内环境污染物

9、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秦克

社会信用代码:34320000MD8013356X

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89号

业务范围:微量鉴定(含产品质量分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以通过认证认可项目为准,不含损害评估)

10、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机构负责人:周剑峰

社会信用代码:34320000MD8016047L

地址:钟楼区长江中路288号

业务范围:微量鉴定(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室内环境污染物,项目以通过认证认可项目为准)

11、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320516009

机构住所苏州市盘胥路859号A1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

机构负责人徐丹红

传真0512-65731555

康达司法鉴定所是依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是一家以技术研究与应用服务为主的鉴定机构,鉴定范围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验室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CMA(计量资质认定)认证,拥有实验中心、研发中心、管理中心等近8000平米,其中实验中心分别设立理化实验室、金属实验室、有机实验室、土壤实验室、饮用水实验室、固废实验室和毒物鉴定实验室等。配置了国际、国内顶尖的专业鉴定仪器与设备650余台套,拥有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人员及行业专家200余人,我所鉴定专家已入选环保部、司法部“环境损害鉴定国家库”和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康达司法鉴定所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态度,致力于危废鉴定、环境质量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污染事故鉴定、生物材料毒物检验等技术领域。通过不断努力和鉴定实践,已获得省内外法院、公安、检察院、环保部门的肯定和认可,为解决环境损害纠纷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关键技术支撑,为委托机构判定责任方提供了技术依据。

业务范围:污染物性质鉴定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污染物物理化学性质鉴定受污染环境要素物理化学性质鉴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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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鉴定业务种类最新整理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对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此罪与彼罪、伤残程度认定、有无因果关系和是否工程质量等问题的鉴别和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将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的司法鉴定业务归结为二十六类,并对每一类司法鉴定做简要阐述,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有所裨益。 http://bjjbls.com/m/NewsDetail.aspx?Id=5870
3.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导读:司法鉴定机构是诉讼活动中的专业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处理涉及诉讼的专业难题,如科技或专业知识应用,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规范,以科学分析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一、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严格遵循法律所https://www.64365.com/zs/3215213.aspx
4.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机构性质爱问知识人一、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机构性质司法鉴定所是不具有机构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只是属于司法局管理的社会机构,https://iask.sina.com.cn/b/law2EieAC8Y8uT.html
5.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机构性质公务员考试司法鉴定所是什么机构性质? 司法鉴定所只是属于司法局管理的社会机构,不是司法局的下辖单位,可以是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比如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也可以是医院等事业单位,但都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 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依据三大诉讼法对已依法进入审判程序的有关案件依法进行审理的https://m.huatu.com/2022/1012/2576700.html
6.我想知道司法鉴定所的性质是什么我想知道司法鉴定所的性质是什么:司法鉴定所只是属于司法局管理的社会机构,可以是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比如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也可以是医院等事业单位,但都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因https://m.66law.cn/question/answer/29513161.html
7.司法鉴定中心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律师普法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https://www.110ask.com/tuwen/123576071268089493.html
8.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单位最近登录 浏览次数:16104 分享至 单位主页 招聘职位 招聘公告 宣讲会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线下宣讲会 举办时间:2019-11-11 14:00-16:00(周一) 举办地址:A区主教学楼105室 基本信息 单位性质:其他 单位行业:卫生和社会工作 单位规模:50-150人 http://job.cqu.edu.cn/company/view/id/527420/tab/3
9.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6篇(全文)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2] 二、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进行质证的意义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6p0g20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