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分钟学完2022年法考理论法大纲变化精华版(白斌老师整理)

1、XG新选制是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符合XG实际的好制度。

2、新选制产生的新特首,必将带领XG新一届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各界人士,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团结奋进,共同开创XG良政善治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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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解析如下:

2022年法考理论法大纲解读

白斌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1、表述的变化

2021

2022

1、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2、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5、重要环节:坚持科学立法;坚持严格执法;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全民守法。

重要环节:推进科学立法;推进严格执法;推进公正司法;推进全民守法。

6、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7、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2、新增考点

1、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推进合宪性审査工作;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2、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喝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坚持依法治网。

3、工作布局的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4、统筹内外: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3、新增重要参考文献

二、宪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一)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二)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制度。

(三)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五)其他重点

三、中国法律史:重罪十条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

十恶

(1)谋反: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畜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说明】

1、“十恶”将“判”和“降”合并为“谋判”,因为这两种犯罪非常接近,不易区分;

2、“十恶”增加了“不睦”,加大了对家庭伦理的重视和保护力度;

3、“十恶”在反逆、判罪名前增加了“谋”,说明将打击范围提前到了思想观念和谋划的准备阶段。

四、法律援助法

(一)概论

1、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3、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4、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很明确,就是国家与政府;提供援助是政府的职责;

5、我国的法律援助不是“缓交费”,也不是“减费”,而是“免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注意】法院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属于司法救助,不纳入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6、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在法律咨询、代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援助,而对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注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只能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注意】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

7、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8、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9、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10、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机构和人员

1、法律援助机构

(1)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2)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注意】“四统一”: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3)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4)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注意1】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注意2】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2、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

(1)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2)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3、法律援助志愿者

(1)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三)形式和范围

1、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2、法律咨询服务和提示告知

3、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刑事案件

申请援助(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有权申请)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指定援助

应当通知(办案机关发现右列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办案机关)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1)未成年人;(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意2】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2)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可以通知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民事、行政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申请援助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再审或抗诉的申请援助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规律】环境损害,人身事故,弱者求助,认定能力,国家赔偿,都可以申请援助。

四、申请程序

1、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转交申请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4、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5、经济困难状况的说明及其核查

1、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2、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3、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需要提供材料证明):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审查和决定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2、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4、先行援助的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2)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六)实施援助

1、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3、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4、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七)援助的终止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情形: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而不是自行终止援助。

(八)救济

1、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2、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3、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5、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1、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2、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4、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人员。

(二)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范围

【注意】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上列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动态检测机制与预警机制的启动

1、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法院、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说明情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2、各省省级高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就需要启动预警机制的次数予以明确。

(四)线索分别管理

(五)调查程序

1、各级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

2、对查实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要坚持从严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主动交代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法官、检察官作出处分,对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党纪处分。

3、律师事务所默认、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要同时对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处分,并视情况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跟进作出处理。

(六)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培训

1、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定期通报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印发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例汇编,引导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戒惧,不碰底线红线。

(七)监督和监管

1、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职能,健全类案参考、裁判指引、指导性案例等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2、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法官、检察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检务督察范围。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管,通过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师投诉查处机制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6、完善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引导督促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7、完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日常监管,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避免风险代理诱发司法腐败。

(八)司法公开和正常沟通交流

1、各级法院、检察院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和检务公开,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

2、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同堂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等方式,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3、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

4、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推荐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支持律师担任法院、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从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

(二)对离任人员的从业限制

1、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对开除人员、辞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额外限制

(四)对离任人员的其他限制

1、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2、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法院、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3、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

(五)申请实习登记与审查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4、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与处理

1、各级法院、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情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离任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作出处理。

3、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4、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

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1、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2、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3、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1)值班律师依法提供的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3)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6)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解答。

(7)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注意】值班律师对上述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9)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注意】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10)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4、法律帮助工作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条件,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

(4)依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值班律师库。并将值班律师库或名册信息、值班律师工作安排,提前告知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该期间没有安排现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送达及通知方式,可以协商简化。

【注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跨地区调配律师等特殊情形的通知和指派时限,不受上述限制。

(10)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11)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12)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5、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1、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派驻并管理。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办公地点临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联合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

2、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条件及申请程序、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宣传资料。

5、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等因素合理制定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件或按工作日计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值班律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按照规定支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

6、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值班律师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保障值班律师服务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培训制度,值班律师首次上岗前应当参加培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协助。

7、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值班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采取在省、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9、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值班律师给予表彰;对违法违纪的值班律师,依职权或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律师协会通报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情况。律师协会应当将值班律师履行职责、获得表彰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值班律师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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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指派通知书(遵务法援民指字〔2024〕第106号)本机构决定对?涂某某?(受援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安排合适承办人,并自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告知受援人或者其代理人及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https://www.gzwuchuan.gov.cn/zwgk/zdlyxx/ggflfw/202411/t20241127_86139300.html
3.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我不想要赔偿了,可以不去管那个告知书吗收到一封检察院发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我不想要赔偿了,可以不去管那个告知书吗https://m.findlaw.cn/ask/question_60931508.html
4.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这是什么意思,是被别人起诉了么到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通知书是什么意思法律援助告知通知书是什么意思?之前被拘留。。找人处理了现在被放出来了又收到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问答 0人阅读 打架斗殴被人家所伤了,如今已收到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是什么意思啊!。 问答 0人阅读 如果收https://mip.66law.cn/question/33352306.aspx
5.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6篇(全文)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回避决定书 18.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许可https://www.99xueshu.com/w/fileucaoqm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