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有本县常住户口、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1.案件或事件发生在本县并且依法由本县法律机构或仲裁机构受理的;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3.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完全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下列人员应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持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六)领取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单位,村、社区或乡、镇政府(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10.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人要求离婚的;
11.因征地、拆迁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中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2.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3、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4、因林权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5.因被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
16、因就学就医就业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7、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援助的形式有
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行政诉论代理、4.非诉论法律事务代理;5.办理公证证明;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六、申请人应该到哪去申请法律援助
1.申请人应当向被诉请方(被告人、被诉讼、被申请人、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案件(事项)已被审理机关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向审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非诉论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法律援助审批流程图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MicrosoftEdge、Firefox、360极速版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