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承担全县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的委托,解答法律咨询,解决和处理重大民间纠纷,指派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或与有关部门协调开展联动的法律服务,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三、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申请人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4、公民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五、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公证证明
六、法律援助申请、办理程序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不予援助,告知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有异议的,5日内向县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司法局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审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审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5、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八、法律援助终止条件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1、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受援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5、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