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首先,根据领导安排,我分别到三大业务领域实践学习,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悉心指导和帮助下,对公司的总体架构的运行情况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感触,并整理了一套办公室工作体系,法务工作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期间,我先后草拟了《法务工作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零星工程管理办法》。针对合同评审表,对整个合同管理审核流程还绘制了一张图表,更加直观明了。同时,也对于公司零星工程的维修制定了协议模板及维修记录单等,通过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并上报公司领导,使大家有所遵循,做到人人有专责,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而规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2、合同文件的审核复核;要求公司的合同文件经由办公室法务审核后,再由公司法律顾问签字,待领导对《合同管理制度》确认后统一执行。
4、知识产权、证据资料的管理;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新《环境保护法》;环保NGO;主体;成效;困境;出路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1.在环境资源法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是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一大突破。
2.在诉讼法方面
首先要指出的是,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此举表明我国正式确认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对诉讼主体的规定并不具体,“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无一立案,法院给出的理由均是“原告主体不适格”1。由此可见,仅仅是民事诉讼法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实践所能起到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此条限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主体,才是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3.在司法解释方面
今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新《环境保护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具体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在提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另外《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的范围,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等,这些都为环保NGO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二)司法现状
二、新《环境保护法》及其解释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一)政府双重管理体制
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民间组织法》,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主要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一个民间组织需要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两个政府部门来管理,这使得自下而上由民间发起的民间组织很难找到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性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为政府机构。i政府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不愿作为环保NGO的挂靠单位,这种管理制度与环保NGO的自治性质相违背,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环保NGO出现登记率低的情况。2
(二)非竞争性原则的限制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四)专业化的司法审判人员缺乏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宣告成立,并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标志着环境审判专门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环保法庭的出现必须解决审判人员组成的问题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其功能的发挥。然而尽管我国截至2013年年底,已成立180多个环保法庭、审判庭,但是180多个环保法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3有些环保法庭甚至被撤销,如沈河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由此可见之前我国环保法庭的发展并未受到重视,相应的环境司法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同时也缺乏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
(五)未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诉讼性质和诉讼目的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其已经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得到体现,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却至今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或其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相较于社会主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政府部门有关环境的不当决策有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
三、环保NGO困境的破解
(一)改变双重管理体制
政府对环保NGO的成立可以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并降低注册资金等门槛,同时规定经过登记的组织可享受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样登记与否就不再是社团合法性的标准,而是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等其他法律权利的标准,以利于其发展壮大。这一点对草根环保NGO尤为重要。政府还可以把对环保NGO的监督权交给社会公众、登记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减少业务主管部门过多的权力干预以使环保NGO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这也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目前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社团外,其他的环保NGO都是地方性的组织,而环境污染企业一般是地方纳税大户,本身就收到地方政府的过度保护,环保NGO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需要很强的抗压能力,而改变这种双重管理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环保NGO更多独立的空间。
(二)改变严格限制竞争原则
严格限制竞争不可避免地使环保NGO走向垄断和官僚,从而偏离了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因此,必须在环保NGO活动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在立法上对环保NGO的义务予以明确来达到对其监督管理的目的。三是适当扶持草根环保NGO。植根于民间的草根环保NGO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草根情结”,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环保热情较高。其不足之处在于绝大多数组织规模较小,专业技能较弱,经费普遍不足。因此,政府应当在其能力建设方面给予更多政策上的优惠,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应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也有利于增强民间环保组织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抗压能力。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四)实现环保法庭组成人员的多元化
其一,选择及培训合适的法官。
其二,组建专家陪审员队伍。完全依赖法官个人的努力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技术性问题,为了提高环保法庭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可以考虑吸收专家参与环保纠纷的处理过程中5。
(五)明确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1]李洁琼:《NGO迎来环保公益诉讼寒冬里的暖意――新环境保护法施行符合条件社会组织700余家》,载于《中华工商时报》,2015年1月13日第008版
[3]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载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
[4]肖建国、黄忠顺:《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14年第4期
[5]张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思考》,载于《法学》,2013年第7期
[6]王灿发、程多威:《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7]臧菁、曾心泉:《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载于《法制博览》,2014年第8期
[8]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保民间组织现状调查报告》,载于《学会》,2007年第3期
2017年第三季度转瞬即逝,现对法务部第三季度的工作进行总结,以明确完成的工作内容,需要改进的方向,第三季度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审核合同并审批签章流程
在第三季度的工作中,我审核采购部、市场部、子公司等各部门合同、协议及各类函件共345份,审核总裁办公室规章制度4份,对各部门协议在签订前提供法律意见,对协议中的风险进行事先预防。
此外,对各部门提交的用章流程及时审批(一般均会当天予以审批),在第三季度中,审核各部门提交的OA用章流程299份,对各部门的签章文件进行法律风险把关,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二、制定格式合同并每月撰写下发法律风险提示、法律问题解答
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和领导指示,在采购部现有合同的基础上,对其现用的《采购合同(简洁版)》、《采购合同(完整版)》和《样机采购合同》进行修改,经过与业务部门沟通协调,修改并确定以上三个格式合同的最终版本并在公司OA系统的相应位置予以公示,供各部门使用,以提高效率,规避风险。
在审核合同过程中发现各业务部门合同中存在一些共性法律问题,通过对这些共性法律问题进行总结,撰写了法律风险提示。在第三季度,我分别对管辖、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履行顺序、格式条款和通知等六方面内容进行总结,并撰写风险提示6则,法律问题解答6则供各部门学习,提高各业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
三、诉讼案件的处理
三季度,法务部共承办案件34件(为方便统计相同原告计为一个案件),其中本季度新增案件15件(包括虚假陈述案件共23件,为方便总结,记为一个案件(至10月止,实为136个案件));案件主要类型包括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知识产权、承担合同、劳动仲裁等。新增被诉金额为16066.25万元(除新增意大利支付令案件51万欧元外),起诉金额为2371.68万元。(2017年上两季度共新增8案,被诉金额为3.575亿。),和解案件包括超导系列案件和解、中船案件和解、猛狮集团债权转让、卓轮仲裁案和解、龙宝案件和解、中复案件和解执行、天津赛瑞案件对方债权转让处理等。
四、法律咨询及尽职调查
五、已结案件发票收取工作和账户解除冻结工作
针对九个历史遗留已结案件多年的发票开展收取工作,主要工作方法是联系法院后由法务部人员亲自领取或开具介绍信由当地工作人员协助向当地法院联系并领取。
六、日常常规工作的处理
3.整理汇总合同审核台账和合同审核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以便及时查阅和追溯。
4、汇总整理诉讼案件和自办案件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明确案件的进展状况。
5.配合公司其他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如参加质量部的管理培训(脱产两天),定期参加市场部的出保会议每周一次等。
七、工作中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援助;非诉讼;大调解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之现状
非诉讼法律援助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或特殊事项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诉讼以外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案件的非诉讼解决在全国多数地区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程度不一,部分地区已经为此出台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更多的地区还处于积极探索的阶段。
2011年,平邑县建立起了以人民调解为中心的“大调解”模式,成立了多部门协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此背景下,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始积极加强和完善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截止2015年,平邑县法律中心在所完成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以非诉讼形式解决的占到了案件总量的近17%,其中多数为涉及、索要扶养费、追索工资以及妇女权益维护的案件。
二、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本身具有其复杂性。相较于诉讼案件来讲,非诉讼援助案件要求最大限度的找到当事双方的利益切合点,从而实现矛盾的和平解决,这无形中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需要办案人员全程介入,倾听双方的诉求,这也增加了援助主体的工作量。另外,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讲求的是灵活、快捷,并非像法院审判一样完全以法律为准绳,这也就造成了这项工作本身并无一个固定的工作模式,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再次,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在具体实施管理上还不够完善。严格的管理和实施是一切工作的基本,尤其是在当前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工作的好坏。现如今,对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一般还是采取与诉讼法律援助一样的方式,这忽略了其特殊性,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有很大的弊端。非诉引导是不是应当程序前置?哪些案件需要先行予以调解?对于特殊案件如何加强和处理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如何对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补贴以何标准发放?此类问题都亟需通过管理体制的创新予以解决。
最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办案主体有更高的要求。非诉讼法律援助不仅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能善于交际,善于抓住当事双方的心理,善于分析案情找到案件利益契合点。另外,办案人员更应敢于担当,坚持“诉调结合”的工作模式;倾力服务,能调则调;锲而不舍,坚持将非诉解决的模式贯穿于整个案件办理的始终。从当前来看,法律援助主体较为复杂,有中心工作人员、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业务能力上参差不齐。更主要的是,各有关人员在非诉讼援助上缺乏经验,从主观意愿到客观能力上均有欠缺,这也极大地影响了非诉讼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提升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之对策
再次,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多年的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开展离不开有序的管理和实施体制,非诉讼法律援助有其特殊性,要想更好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管理制度的创新极为重要。笔者认为,相较于以诉讼方式开展的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的管理工作应更多的倾向于事前的审查以及事后的检查,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赋予办案人员更大的自由度,以使他们能够随机应变,根据案情选择合理的解决方式。
最后,责任到位,激发动力。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开展离不开严格的纪律和有效的激励手段,非诉处理模式亦是如此。现实中往往有一些办案人员因为是非诉讼法律援助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甚至出现一些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对这种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援助机构要做好监督人的工作,重视受援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和处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此外,适当的激励措施也是必要的,考虑到现如今非诉讼援助案件补贴明显低于诉讼援助的实际,为激发广大援助主体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应尽快提高非诉讼援助的补贴标准,形成科学高效的补贴发放机制。(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
[1]肖扬主编:《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郭建梅、戴艳玲:《中国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改革大陪审制度
作者简介:徐澄钊,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
(一)陪审制度缺乏立法规范
(二)陪审员选任条件与程序不科学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不尽合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门槛有些过高。从选任程序来看,主要依靠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有的当事人认为人民陪审员是法院精心挑选和安排的,对人民陪审员能否公正审理案件缺乏信心。“倍增计划”后,虽然基层群众比例大大提高,但是增选仍然主要依靠单位推荐,陪审员行业过于集中,高学历群体和公务员比例较高。同时在选任的程序方面,当前主要是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对于陪审员的选拔任用程序也缺乏统一规定及透明度,如未明确陪审员选任程序是通过考试选拔、通过简历筛选等,导致实践中关于陪审员选拔的非议也时有发生。
(三)陪审员管理机制未完善
二、域外陪审制度参考
当今世界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有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陪审团制是由全体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审理案件,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判,而具体量刑由专业法官审负责裁判;参审制是由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行使相同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一)陪审团制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陪审团的成员由普通公民组成,候选人数众多,选任条件宽泛;当事人可在审前询问陪审员情况,以确保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中立立场;陪审团一般只参与影响较大案件的审理,且主要是刑事案件;陪审团无发问权,且只能对认定事实发表意见,对于法律适用则由法官全权负责。美国的陪审团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它是指决定某一刑事犯罪是否应对某人提起公诉的陪审团,只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另一种为“小陪审团”,它是指依法选出的一定数量的公众按特定程序所组成的参加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的团体。
(二)参审制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陪审员的选任严格;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庭审,且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可参与意见。陪审团模式与参审模式在选任条件、权力行使、裁判案件范围上都具有差异。当前我国陪审员制度属于这种模式。
三、陪审员制度发展路径选择
一、指导思想
二、活动形式及内容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监察局领导同志主持,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具体组织,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会上,各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情况;分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原因;研究行政执法过错案件中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追究措施。
2、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开展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通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情况,分析过错责任原因;及时提供完整的行政复议案件卷宗材料;配合市监察局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3、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行政诉讼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情况,分析过错责任原因;及时提供完整的行政诉讼案件卷宗材料;配合市监察局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要落实专门处室和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沟通联系等具体事项;要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报告制度,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
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工作总结,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公司法律顾问年终工作总结范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1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的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的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2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__县__镇潘__拖欠货款案,二是廖__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__县何__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__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__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__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__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__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__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__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顾问年终总结3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2010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09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其次,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积极处理执行、诉讼案件件。2010年主要处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华西、达龙地产案件,
1:沧州中院协助执行
2:最高院的裁定下发,
3:河北高院的开庭。
4:配合北京取证
5:河北高院艰苦判决
6;河北高院的判决修改最终使本案尘埃落定。此案择机申请执行
B:山东海德路桥、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沧州申请执行工作
2:沟通工作(审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诉工作多次(石家庄)
4:撤销执行后的取证工作。明年重点申诉
C: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审工作,
1:历经任丘开庭、
2:沧州法院证据的重新调取。
3:沧州开庭
4:沧州质证等工作
5:现已终审。本案明年重点申诉
D:四川力量案件,
1:证据整理收集
2:整理案卷及查询档案
4:北京执行中建8局工作
5:多次北京中建8局执行
6:北京执行工作完成。本案明年重点执行。
二:姜鑫案件的工作
1:大兴建筑总公司催款
2:对姜鑫本人的多次催款。已经完毕
三:吴中华案件
1:判决生效
2:配合任丘法院沧州、泊头执行
3:催款人员积极催讨。
四:天津正天建筑公司公司案件
1:委托天津市法院执行
2转回北京执行现已经中止执行。
五:赤峰中城案件;
1大兴法院执行工作(多次配合沟通)
2;唐山查询发现证据。
3;现已经裁定施工方不许支付。
六:安徽肥西案件,通过工作已经收款。
七:沈阳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诉讼,并以开庭现没有结果。
八: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诉讼,历经开庭查封保全现已经调解结案。
九:沈阳兴大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历经开庭,查封,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大连市金州区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历经开庭查封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一: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历经开庭查封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历经因为主体问题现已经撤诉。
十三: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历经多次开庭查封保全现已经调解结案。
十四: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历经多次开庭查封保全现已经调解结案。
七、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身法律法规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其中,建言、建策为公司人力资源改革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自己贡献,也得到了公司同仁的.好评。
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务部制定了《合同会签管理办法》,对公司制度建设作出了贡献。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
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沈阳分公司、任丘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在公司业务扩张、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投资香河工业园区工作中的建议通过细致考察、精心计算成本,询问协商工作流程,对对接环节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避免失误。
八、举办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过去的一年中,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举办了预防职工职务犯罪、合同签订管理法律培训讲座,提高了广大职工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1)紧紧围绕债务清欠这个工作重点加大诉讼案件处理的力度。对本处参与诉讼的案件,一是积极做好取证、上诉、申诉工作,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公关,争取早日结案,尽量避免讼事缠身。
*年,全市两级法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在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有力监督指导下,紧扣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市委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我市的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314件,同比下降0.5%,审结8731件,结案率为93.7%。市中院在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保证审判工作方向的同时,认真做好大案要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共审(执)结各类案件962件。
(一)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市两级法院始终把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法院的主要工作,进一步强化打击职能,全年共依法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24件,同比下降了4.2%。判处犯罪分子1206人。同时两级法院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共审结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刑事案件10件,判处经济犯罪分子18人。判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6件49人,密切配合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依法调节民事和行政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调节职能作用,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调节民事纠纷,为促进社会进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全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487件,同比上升了0.8%,诉讼标的总额约18亿元。
(三)大力推进执行工作,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全市法院认真开展了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为重点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司法为民”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新机制,使执行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年共执结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以及仲裁裁决案件1578件,执行率为97.4%,执行标的金额2亿多元。
(四)依法加强申诉审查、再审立案和联动接访工作,切实维护诉讼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法院站在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的高度,继续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联合接访机制,确保了渠道畅通,提高了工作水平,使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缓解,切实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全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71件660(人)次,其中市中院院长接待34件351人次。全年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30件,审结15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
二、关于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年,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要求,紧紧围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制度完善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制度建设,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有力地确保了审判工作高效公正运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一)深化司法改革,践行司法为民。一年来,全市法院把司法为民理念、法治理念贯穿到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之中,继续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利民、便民、为民措施,力求人民满意。一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规范流程管理。二是注重诉讼调解工作,用“和谐”方式主动为群众排忧解纷。全市法院去年审结的各类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中,调解撤诉率为50.4%。三是加强执行工作改革,增强法律威慑力。一年来,市中院以执行公正为核心,以公开、高效、廉洁为目标,进一步推行以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四是继续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确保了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据统计,全年依法对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78件,金额达30万元。审判、执行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去年市中院依法公开审判率达100%,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80%。全市法院案件的上诉率为11%,改判发还率为3.2%。
(二)加强司法行政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去年以来,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使法官管理和行政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司法管理的长效机制业已形成。一是完善人事管理,构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二是强化内部监管,促进公正高效司法。
(三)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全市法院按照中央及省市委的部署、要求,在继续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同时,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的开展,队伍展现了新的思想风貌,广大干警见贤思齐,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四)强化业务素质,提高司法水平。去年以来,我们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将法官的业务教育置于公正与效率的前提和基础地位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广大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一是进行全方位业务培训,多渠道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充分利用本院的人才资源,先后举办了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民事司法解释培训班、行政实务培训班以及组织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三是在抓好岗位培训的同时,千方百计继续鼓励支持干警学习深造。
(五)狠抓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为了防止司法腐败,我们根据审判业务特点,围绕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四个环节,结合各项教育活动认真检查工作中的问题,以反面典型为警示,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狠抓廉政教育和廉政建设,努力提高广大法官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关于*年工作安排
2*年,全市法院将继续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深入践行“和谐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开创审判、执行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平安大同、和谐大同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一是积极建立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加强立案和接待等便民诉讼场所的建设,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工作力度。特别是认真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坚决纠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乱收费问题。二是完善涉诉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申诉渠道,增加申诉复查透明度,为人民群众申诉和申请再审提供平等、公开、高效的程序保障。三是继续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继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强司法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之特点
2008年市检察院与市司局会签的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19种情形。这19种情形既包括新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又包含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4种情形。同时,对申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了兜底条款。
第二,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8种情形。并对农民工等困难群众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申诉,作出了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规定。
第三,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法律援助申诉案件和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具体程序、流程和期限。
第四,规范了检察机关办理法律援助申诉案件和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案件的4种法律文书和援助文书样式。
在实施该协作机制工作中,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及时扩大协作机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将农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冒伪劣产品危害农业生产、医疗交通事故、农民工人身权利纠纷等申诉案件纳入双方协作范围,进一步丰富了《协作意见》的内涵。同时,各级检察机关与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联络员制度、协作案件登记制度及协助衔接机制等制度,具体保障协作机制的贯彻实施。
二、民行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的完善
完善民行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必须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归纳疏理,从协作程序、协作方式、协作效果、协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综合施策。
(一)进一步扩大协作机制援助的范围
(二)应更加重视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
(三)运用多种方式,提高协作机制的质效
一要坚持积极运用支持方式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对于欠薪、工伤等案件,凡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给予支持;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视情况向人民法院建议先予执行。二要坚持快速办案机制。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快速反应、专人负责、优先办理、务求实效”为工作原则,对于弱势群体追讨欠薪、人身损害赔偿的申诉案件优先办理,优先研究,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尽快制作文书提请或提出抗诉,从而保证民工维权申诉案件在检察环节从快办理。三要坚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在告知申诉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主动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帮助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尽快办理。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公益诉讼
一、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环境危机
工业革命与现代科技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秩序与方式,提供了传统社会无法想象的物质便利,也创造出众多新生危险源,导致技术风险的日益扩散。贝克以反思现代化为视角,按照风险分配、个体化法则、科学和政治的衰微这样的思路展开其风险社会的理论。贝克认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未来的不确定性与全球化趋势结合在一起;社会的中心将是现代化所带来的风险与后果;在风险社会里,个体感知、家庭生活、社会角色、民族认同以及民主政治等都被风险化了,一切个体存在的方式就是风险生存;在风险社会里,两种不同的分配逻辑,即当代的风险分配逻辑和传统的物品分配逻辑共同运行并交织在一起[1]。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指在高科技发展推动下的工业社会,某些局部的或突发性的事件却往往引起或导致整体性的社会灾难[2]。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域外考察
公益诉讼在国外的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和完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依靠判例的形式形成和发展公益诉讼机制,并以适当的法律规定加以健全和完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所有的联邦机关在对“一切对人类环境有影响的联邦行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利益。联邦机关的此类行动均受到司法审查,如果违反了该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民或社会团体可以依此为由请求司法审查[5]。另一种是大陆法系诉讼模式,主要存在于行政诉讼领域。大陆法系国家针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民众诉讼或客观诉讼的公益诉讼模式,其出发点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法国的越权之诉只要申诉人认为某种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就可以提起,并不要求是申诉人是为了个人利益。德国亦通过立法规定公民寻求诉讼救济的利益范围,也由“法定权利”向事实上的利益延伸。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在国外已发展成为比较成熟和健全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一)公民没有被赋予环境权
环境权是一种新型权利,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权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特别法也没有直接具体规定这项法定权利,仅在《环境保护法》中有体现环境权的意思,但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条款予以明确,公民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无法直接以环境权受损寻求司法救济。这就导致环境公益受到污染或破坏时,由于实体法上没有环境权的规定,公民或组织便无法行使行政诉讼权[7]。
(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8],“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被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地享有[9]。而许多环境因素,如清洁的大气、洁净的水在传统民法意义上属于“共用”或“公有”的“财产”,河流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专属享用权。因此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能对导致污染和破坏公共环境的非处罚性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立法状况对保护公共环境及公民合法的环境权益是不利的。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看出,民事诉讼对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持限制态度。
(三)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不全面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种把抽象性行政行为完全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立法规定已经难以满足WTO的司法审查规则和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对行政机关危害环境公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10]。但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由于过分重视经济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制定一些危害环境的开发规划、政策、规章等,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适用面广,对环境的危害更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将此种案件纳入受案范围。
(四)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减免缺乏规定
2007年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诉讼费的减免情况,但是这两条却没有把公益性的行政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另外,《诉讼费交纳办法》和其他现行立法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明确规定,没有规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问题,这对大额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来说,对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来说,都是消极的。
四、风险社会背景下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立法上确立环境权
(二)扩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三)扩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诉讼的范围仅仅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把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由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有时会出现忽略环保,制定一些危害环境的开发计划、政策和规章等情况,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适用面广,对环境的危害更大。因此,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把受案范围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把抽象行政行为损害环境公益划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和完善时应考虑的内容。
(四)建立合理的公益诉讼费用承担机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是公众共同生活生存的环境。因此,受益人不仅仅是人,而且涉及到大多数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不能因为诉讼费用的负担而打击了公众维护环境公益的热情。因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设计既要防止滥诉,又要在立法上避免公众由于诉讼费用的昂贵而望而却步。诉讼都有风险,这一风险都由原告来承担也不合理,对原告可以采取减少诉讼费用负担的做法。可以考虑诉讼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多数人或整个社会来共同负担,从而减轻原告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并且鼓励公众运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来维护个人及公众的环境利益。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先行预付,但环境公益案件一般涉及面较大,诉讼费较为可观,一般个人或公众难以承受,不能因诉讼费用而将原告推之法院门外。所以,适当减轻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费用或风险,考虑由社会共同分担等方法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压力[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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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唐民皓.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