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归纳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这一方面中又包括五种情况。
第二种情形,是适用依据错误。
第三种情形是,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种情形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五种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执法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部门在调查终结后,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如某村与水利局复议案,村委会对水利局下发的责令违法行为决定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是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被撤销。
1、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法律,下达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的处罚告知书对物品的计价没有法定依据,将本应运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使用一般程序;或者处罚数额过大,而未告知听证权,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
3、行政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存在瑕疵,处罚决定被撤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大案要案报送备案制度。
1、如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2日内,未报政府备案后就予以执行。如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控制,如随便突破或按照法定的最高限额执行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