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判报告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重要文献形式,它通过系统搜集、整理、分析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以准确描述特定问题或情境,并提供专业意见和研判结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报告模板,仅供大家参考。
矛盾纠纷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矛盾纠纷的存在不仅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也对个人和群体的生活产生着负面影响。因此,对矛盾纠纷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有助于寻求解决之道,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对矛盾纠纷的本质进行深入的分析。矛盾纠纷的产生往往源自于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可能是由资源分配不公、权益保障不足、利益诉求不合理等多种原因所导致。在矛盾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从制度和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
其次,我们需要对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矛盾纠纷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传统的矛盾纠纷往往是由于资源分配不均等所导致的,而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型的矛盾纠纷也随之产生,如网络欺诈、虚假宣传等。这些新型矛盾纠纷的出现,给解决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难点,需要我们及时进行研判和应对。
最后,我们需要对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进行分析和思考。解决矛盾纠纷,需要我们从多个层面进行努力。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和治理能力,构建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矛盾纠纷的预测和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矛盾纠纷。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化解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寻求最佳的解决之道。
总之,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以期找到解决之道,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只有不断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认识和分析,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矛盾纠纷,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正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将法制宣传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机联合起来,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多元性。目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很多纠纷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如医患纠纷、劳动纠纷、婚姻财产纠纷等开展大范围的出现,这就给社会矛盾纠纷增加了很多新种类。
(二)对抗性。在社会矛盾纠纷中,相当一部分纠纷极易转化成群体性纠纷,因“人多势众”的观念根深蒂固,在有关部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经常会有大批群众围追堵截情况发生,此类纠纷当事人多数情绪激动,言语过激,极度不配合调解工作,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三)反复性。一些矛盾纠纷,看起来具有偶然性,其实追其根本,是由于内在的一系列原因导致,因此处理起来很难一蹴而就。此类纠纷当事人往往劝了和,和了又吵。反反复复,很难真正将纠纷遏制住,也就给社会的安定性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四)突发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多元性。一些意料不到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入医患纠纷、劳动纠纷,此类纠纷由于发生前不具有任何征兆,突发性较强。加之此类事件中,极易有人轻信挑唆,受到“造势”心理的影响,极易转化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五)严重性。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交流越来越顺畅,这也加剧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影响。现代社会,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矛盾纠纷,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炒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极易迅速放大,影响的不仅仅是公信力,更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法制宣传在矛盾纠纷排查与化解中发挥的作用
(一)助推群体性纠纷化解
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它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而且对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减少后遗症的反复出现十分有利。思想政治工作,从建党以来,就是我党的支柱。是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的重要法宝,也是顺利完成各项任务,令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支撑。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来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正是我党在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的又一具体性创新。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思想政治工作虽然形式上“软”,但与动用警力相比,效果却不可同日而语。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规范着每个成员的社会行为,也调节着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均衡各方需求。而且与其他规范相比,法律规范明显更具权威性、公正性和强制性。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便可针对每个参与者的行为认准其合法性和违法性,通过发现各参与者的不同要求,区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形予以解决。合法合理和违法不合理的要求通过法律规范映射的一目了然,使群众口服心服。另一方面,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解决群体性事件,也增强了广大干群的法制观念,对于纠正不依法行政、避免矛盾激化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这样一来,矛盾更容易逐步化解,有利于事态的尽快平息。
(二)助推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助推矛盾纠纷工作预防
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党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利能力,是一种治本方法。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看,大多源于一些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处理问题不当或不能依法办事,许多群众法律知识不强,一但发生矛盾,极易引发群体冲突。所以,法制宣传教育是治本之策。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了广大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使广大群众明白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如何发挥好法制宣传作用
(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民忧,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群众的合理诉求无处解决,便激化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切实解决好群众的合理性诉求,防止冲突进一步激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满腔的热情,切实地去关心群众,帮助群众,通过按时的走访排查,及时掌握群众的需求,掌握群众的心理
动向、态度,希望与要求等。这样才能尽快地找到矛盾激化的结症,对症下药,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拖拉推诿情况的发生。
(二)与其他手段相结合虽然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能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它并不是包治一切社会矛盾的灵丹妙药,还需要同其他社会管理手段结合起来,灵活运用,才能真正达到所期望的结果。在矛盾没有达到激化状态时的法制宣传,就具有很强的预防教育作用,能够使广大群众懂得怎样遵守国家法律、怎样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便于劝解他们尽量将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当矛盾已经激发、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时,就必须充分发挥借助各方力量去合理解决。在实际情况中,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如果想仅靠行政命令和强制力是行不通的,这是只能依靠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去化解群众内心的怨恨,让他们真正了解到合理诉求应该合理解决的道理。另一方面,对一些严重违法者,如果只想通过温和的法制宣传教育就想达到显著的效果,也是不可能的。这是就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坚决打击违法乱罪份子的嚣张气焰。几种手段有效结合,才能真正达到平息群体性事件好的效果。
(三)依靠平时宣传
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应当依靠平时的法制宣传教育,只有群众知理懂法了,才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不采用过激手段,不采用违法方式,扩大事态。从日常的法制宣传工作入手,通过悬挂宣传展板、积极开展“12.4”广场活动、开展“送法进农村(社区)”活动等,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同时提升服务观念,坚持将群众的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利益,以身作则给群众树立一个守法护法的榜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群众自觉的树立起法制观念,才能真正建设起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
自古以来,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个体之间的摩擦,还是群体之间的冲突,矛盾的存在常常引发各种问题,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在当今社会,矛盾纠纷的出现更加复杂多样。因此,我们就来对近期出现的一些典型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一线城市的房地产矛盾纠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人口涌入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焦点。然而,由于供需矛盾的加剧和过度投资,房价高企成为了一线城市居民的普遍痛点之一。购房者面临着高昂的房价和严格的限购政策,而开发商则受到政府的政策调控和市场波动的双重影响。同时,还有一些个体和公司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非法炒作,导致市场乱象丛生。综合以上矛盾,需要政府加大政策引导和监管力度,推进房改和土地改革,平抑房价,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打击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保障市民的住房权益。
其次,可以看看农村地区的矛盾纠纷。农村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出现了一些矛盾问题。一方面,传统的农村生活方式和现代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农村劳动力外流、农田荒废等。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和城乡一体化也成为了一个问题。一些农民因为缺乏土地证,导致在土地流转中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土地流转政策,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也需要鼓励农村经济的多元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为全面摸排灾后各类矛盾纠纷情况,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我镇社会稳定,根据什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紧急通知》(什综委〔2010〕15号)文件精神,我镇于5月19日至23日集中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本次大排查共调处21件矛盾纠纷,大体分为6大类,其中,征地拆迁纠纷、沟渠排水、灾后重建农户尾款、赔偿纠纷等四类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占总数的90%。具体分类情况是:征地拆迁纠纷6件,占20%;赔偿纠纷2件,占13%;灾后重建农户尾款纠纷2件,占24%;房屋宅基地纠纷3件,占10%;农民工纠纷6件,占3%;其他纠纷2件,占10%。
分析调处的矛盾纠纷,总体来看,当前我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
(二)是主体的群体性。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欠发农民工工资、运行困难企业主失踪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我们感到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或市场规律办事。社会个体和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或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比如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在基层政权组织方面,也有个别干部办事粗糙,不依法行政,对群众投诉不及时处理,使群众积怨越来越深,产生将矛盾闹大政府才会解决的错误念头而最终引发纠纷。这些也是引起纠纷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置带来了困难;重处置轻排查,一些单位重处轻排,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大,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许多矛盾纠纷原本在苗头和萌芽时就能解决的,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不仅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而且要积极探索成立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等专业调解组织,调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和医患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形成化解专业化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科学评估体系。要重视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注重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积极整合各方面调解资源,搞好“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和“访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制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广大老百姓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
(四)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励机制。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调解机构经费不足,调解员的工作报酬低,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调解机构的办公经费、调解员工资等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奖励基金,一方面,保障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通过以奖励代补,对调处成功重大疑难矛盾和一般纠纷的调解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基本情况
20xx年7月份,我局共排查矛盾纠纷119起,化解115起,其中排查经济纠纷30起,化解30起;排查劳动关系纠纷5起,化解4起;排查情感婚恋纠纷15起,化解15起;排查邻里纠纷9起,化解9起;排查其他矛盾纠纷60起,化解57起。
二、矛盾纠纷数据分析
7月份排查矛盾纠纷119起,较5月份168起环比下降29.2%,其中经济纠纷减少12起,劳动关系纠纷减少2起,情感婚恋纠纷减少9起,邻里纠纷减少3起,其他矛盾纠纷减少17起。化解率较5月份的95.8%提高了0.8%。
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现状分析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矛盾纠纷类型包括情感婚姻、劳动关系、经济纠纷、邻里纠纷等占主流,并且还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交织发生。其中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等特点。
(二)矛盾化解复杂化。矛盾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各执己见、互不退让而造成矛盾纠纷升级,轻者破口大骂,重者拳脚相加。20xx年来,各派出所调处口角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就有294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39%。同时,少数群众过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也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三)规模日益群体化。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革,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参与越级上访的群众受一些错误心理因素影响,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甚至有极少数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层层向党委政府施压,逐步加码,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四)处置呈现对抗化。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推进,部分人价值观出现变化,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无法解决时,往往抱着“团结就是力量”的想法,采取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语言威胁等手段来表达诉求甚至获取不法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存在的问题
我局虽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原因错综复杂,警情居高不下。随着经济不断转型升级,乡村振兴步伐加快,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容易升级成为现实形态纠纷,民间纠纷的内容、层次和领域日益复杂,牵涉范围不断扩大,且复杂性成为了群众纠纷突出特点,纠纷的后果不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当前民间纠纷的复杂性,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二)范围界定模糊,法制观念缺失。派出所调解的纠纷各式各样,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既有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土地纠纷,又有劳动关系、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新问题,纠纷类别各式各样。而在实际中,应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的纠纷,因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到公安派出所调解方便、快捷且免费等诸多原因,导致基层派出所接处的纠纷类警情大幅增长。
(三)调解合力不足,工作质效不高。虽然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成立了调解室,但实际运作效果并不理想,现行调解体制还未形成“一盘棋”的格局,导致许多矛盾纠纷久拖不决,有的甚至转化为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当前村级两委、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单位和部门,都有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与义务,但没有形成高效的调解合力,导致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质效不理想。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逐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要积极动员各级各部门参与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来,充分发挥派出所警务前沿和阵地的作用,形成以派出所为平台,以村、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协调各有关部门,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及时化解各类隐患、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疏导,确保防范工作在前,化解措施在前,切实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从源头治理切实消除各类涉稳诱因。结合“一标三实”、“百万警进千万家”等工作,积极发动民辅警广泛走访,及时收集信息、了解情况、把握治安动态,及时将各类矛盾纠纷信息摸排上来,建立矛盾纠纷台帐,定期回访,有效跟踪。同时,充分发挥治安户长的作用,提高信息搜集能力,切实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预警性和针对性。对一些邻里、家庭、债权等简单的民事纠纷及早调处、化解;对一些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依托以乡政府、综治、公安、司法的调解队伍,扎实有效地开展缓解矛盾、化解矛盾工作,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落实工作措施,采取联排、联查、联调、联治的方法,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各种矛盾进行梳理,理清矛盾产生的原因、症结和解决的办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及时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枫桥经验”,推进平安前域建设,前域镇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排查、深入化解、有效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三措并举全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扎实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确保辖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一)做实基础排查,加强情报预警。前域镇司法所积极组织社区、村全面排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纠纷、劳资纠纷,及时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诉求。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疑难纠纷,提前介入,防止激化,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注重和加强与林业、国土、妇联、应急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积极整合各方面调解资源,搞好“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与激化都与基层干部和群众法律水平不高、法治意识不强有关。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形式上要多样化,开展贴近群众的法律宣传服务。将涉农的一些法律法规宣传到位,提高他们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增强法治观念,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分析研判工作开展情况:
10月,我镇已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4次,排查出矛盾纠纷1件。在矛盾纠纷等级结构上,本月6件矛盾纠纷,均为简单纠纷;从纠纷类型上来看,10月份的纠纷类型主要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其他纠纷,婚姻家庭纠纷1件,占比16.7%;邻里纠纷3件,占比50%;其他纠纷2件,占比33.3%。
三、对策建议:
(一)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要进一步增强排查调处工作力度,着力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积极主动调解因形势变化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矛盾纠纷的调解,努力实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的工作目标。
(二)加大排查调处力度。第一,排查到位。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原则,对各种矛盾纠纷、信访问题及苗头隐患等情况动态,排查到位,全面掌握,对存在的隐患情况记录在案,不留死角;第二,调处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调处化解,能够解决的,及时就地进行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寻找解决的办法,明确解决的时限和责任人,使排查出的问题能得到妥善处置;第三,防控到位。严格按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与防范控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
(三)加强群众汛期安全知识宣传。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民兵演练工作,确保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确保群众安全度汛。
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特征
(一)矛调工作现状。新区成立以来,全区共组建了21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街道)8个、村(居)186个、企业学校等22个,共有660多名调解员和信息员,全区形成了以区协调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司法所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矛调网络体系,几年来,全区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60多件,调成率达96%以上;各级矛调组织调处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事件11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0多件涉及116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40多件,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基层,较好地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
二、当前矛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激励导向不均衡降低了矛调工作的重要性,挫伤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党委、政府在总结评价稳定工作时,往往把破获多少刑事案件中。查处多少治安案件、处理多少赴市、省、京上访事件。作为工作实绩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而对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许多矛盾激化缺乏感知和认可,客观上形成了小事变大,牵扯了领导精力问题才解决看作是政绩,大事化了、没有牵涉领导精力而问题解决看作是无功的导向。
(二)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有些纠纷涉及乡镇综治、信访、工商、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使司法所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区划以来,我区8个司法所,都是国债资金建的新所,目前,全区共下派专职司法助理员5名,其他3个司法所至今无司法助理员,每个司法所的辖区人口平均为5.4万多人,很难完全承担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内的9项职能。
(三)调委会成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是文化程度偏低。目前全区660多名调解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仅有200多名,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素质较差。法律服务所从司法所分离后,部分法律水平较高的同志离开司法所,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导致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整体法律水平相对下降,从事矛调工作的其他人员中,法律专业或有法律职业背景出身的人员更少。三是调解员队伍不稳定。受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影响,其调解员往往也随之更换,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致使专业调解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四)运转经费、奖励补贴缺乏保障。一是区、乡两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无经费,调解员培训、学习难以开展。乡镇(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主要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兼任。二是调解员无补贴。村级调委会成员主要是从事无偿服务,介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的交通、文书、就餐等费用不能解决,许多调解员面临生存问题,或经商办企业,或打工谋生,往往顾不上本村民间纠纷调解事务,不少村调委会名存实亡。极易导致上访事件发生。
三、深化矛调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矛调工作置于建设和谐社会大局来思考和部署。进一步加强矛盾调处工作,正确处置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充分认识矛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矛调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在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取得新成效。
(二)稳定基层调解队伍。一是解决司法所缺编问题。目前,全区各司法所缺编12人。建议采取从乡镇(街道)人员中选拔方式,充实到司法所工作。二是稳定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议对村(居)人民调解员及调解组织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财行〔20xx〕179号文件精神予以保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或采用以调解案件的数量支付报酬的办法激励他们的积极性。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手段,促使人民调解员提高自身素质,胜任调解工作。
(三)大力加强矛调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对换届后的村级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摸排和整顿,按照“五有”(有相对的办公室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建设,确保纠纷发生时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现状
道德低下导致矛盾纠纷。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性格不合促成矛盾纠纷。经调查,“性格不合”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农村夫妻离婚的原因。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相比于以往更为开放,越来越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然而在如今的婚姻家庭中,过分强调个性,缺乏角色转换、换位思考的能力必然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互相妥协,彼此认同,求同存异。但是许多夫妻由于过分强调个性,不愿意为了对方改善自我,而是一味地要求对方为自己而改变,忽略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矛盾,最终感情破裂。
二、造成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家庭成员带来精力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如今农村人民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致使夫妻矛盾越难越难协调。很多原本怀着美好向往走入婚姻的夫妻,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导致婚姻一步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还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已经在很多农村家庭中体现,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传统的“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打拼,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职能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不够及时。家庭矛盾的深化需要一定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二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新城镇妇联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五步”工作法,扎实做好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倾听,沟通是双向的,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地向对方灌输自己的思想,还应该积极倾听对方的内心想法。通过倾听,能够了解对方真正的需求、心声,从而对症下药,找到相对适当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三是健全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主导我国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的主旋律。其目标是要形成一种“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互动行为方式”的社会状态。而改革开放主导的社会急剧转型使我国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正处在历史上最为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与利益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多样及复杂。如何恰当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之关键一环。
一、法庭所辖地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社会震动,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社会矛盾纠纷内容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20xx年社区工作调研报告工作报告。
(一)是婚姻家庭矛盾增加,其中离婚纠纷最为突出。家庭的不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常见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如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无法偿还、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处理不好,调解难度增大,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更大。
二、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二)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就近办案等多种审判活动,建立群策群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格局。法庭充分利用法律资源优势,加强群众法制宣传,让法律进小区、进单位、进家庭,以案讲法,现场说法,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制止了一批潜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从法庭的工作实际看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缺乏交流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是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表明城乡居民对婚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传统、凝固的婚姻关系与观念已经渐渐被打破;二是外来务工人员打工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劳资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增多;三是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速行驶、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四是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无法偿还、征地、拆迁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呈现出人数多、有组织性和越级上访现
四、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点,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群体性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隐患。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应采取以下对策:
1、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决。要坚持有的放矢、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清醒的头脑,敢于正视存在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夸大,不缩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机制,运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手段,做到有矛盾就解决,有纠纷就化解,达到“定纷止争,团结互助”的目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的根本宗旨。
2、基层人民法庭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审判职责,多研究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追踪排查制度,发挥好人民法庭的基层基础作用。加大纠纷调解力度,改变“重判决轻调解”解决问题的单一模式,努力追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
3、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加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加强基层组织与社区、家庭的密切联系,关心和帮助外出务工者的家庭生活,为务工者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家庭环境,鼓励他们就近外出务工,保持与家庭的紧密联系,促进家庭成员的相互了解,加强交流,增进感情,做到照顾家庭和外出务工两不误
4、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在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较大成绩的前提下,更应注重“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率,坚持依法行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公务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造成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更应预防和减少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
5、要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要继续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重点放在增强法制观点,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上,这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措施和治本之策。
一、当前我县矛盾纠纷呈现的特点
近几年来,我县矛盾纠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内容已由传统的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逐步扩展到当前围绕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合同、劳动争议及房屋拆迁补偿等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型矛盾纠纷,此类纠纷往往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说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类型增多,诱因复杂。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多样,由安全隐患、征地、企业改制等因素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婚姻家庭等纠纷占矛盾纠纷总数的一半以上。
二是群体性纠纷增多。基层矛盾纠纷由过去的纠纷主体多为个人发展到以群体居多,尤其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纠纷中,一般性矛盾纠纷常常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三是纠纷具有可变性。受季节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争地争水纠纷、邻里纠纷会日益突出。农产品购销、农作物财产侵权、劳务报酬索要、水事纠纷都具有季节性。特别是因地埂地界、浇水用电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来势猛,发展快,带有明显的季节性。
四是部分纠纷会出现反弹现象,加大了调处难度。由于群众自身的素质和一些历史因素使得部分已达成协议的纠纷再起纷争,进而导致纠纷难度加大。
二、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
1、“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当前的许多纠纷多为利益之争引发的,群众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等产生矛盾,由利益引起的居多。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2、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普法宣传已深入推进,但由于边远村寨群众文化素质不高,知识面不广,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在解决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纠纷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从而导致小矛盾变为大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3、关于拆迁补偿纠纷。随着我县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基础建设投资加大,征用土地较多,因大项目建设用地、道路拆迁补偿产生了许多矛盾纠纷,这部分纠纷占较大比重。其主要原因是部分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以期从中获取个人利益,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给调解增加了难度。
4、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监督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级监督一级的长效机制;一些部门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综治部门的事,没有形成联动,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边界、劳资、新农村建设与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
三、对策措施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县共建有各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10个,有调解员786人,其中专职调解员77人,兼职调解员709人,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对维护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结合群众的生产生活,农忙时节、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过程中产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经常性、时效性、针对性的法制宣传,结合中心工作,经常深入群众中了解群众心结,做到法、理、情三结合,使法律知识在群众中生根,全面实现“时时学法、常常用法、办事合法”的和谐目标。
二是强化责任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调解组织地重要职责,调解组织是责任主体,对各类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是启动“四超前”工作措施,即各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从而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各类纠纷。
四是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专项纠纷排查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纠纷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登记,定期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逐步形成小排查、小调解,大排查大调解的排查工作机制。
五是建立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动机制,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保障。有许多纠纷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全民共同参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面提高调解效率,保证各类纠纷及时化解,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六是全力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如调查取证、制作材料、召开例会、组织培
训、宣传教育、总结表彰等。政府应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健全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以更好地调动工作积极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