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对受援人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所应具备的品质及其内在价值要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直接反映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反映了其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个人素质,同时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间接地反映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确实保护的现实情况。可以说,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机构建设是法律援助管理的基础,制度建设是法律援助管理的保证,办案质量则是法律援助管理乃至整个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存续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关键。
一、当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现状
二、原因分析
目前,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不容乐观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办案经费不足、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过低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办案成本是一笔不菲的开支,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和通讯费等。以上这些费用,在收费案件中都是由当事人支付。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虽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律师结案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付办案补贴,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律师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量范围内承办案件后,所得到的办案补贴太低,有时甚至不足以支付律师办案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支出。而且,案件补贴过低也直接影响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可避免的影响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
(二)缺乏系统规范的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评估标准
由于衡量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涉及到标准、效果等诸多综合因素,而且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需要公、检、法、司多机构多部门的配合协作,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衡量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标准。即使在国际上,就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较早的、法律援助事业比较发达的加拿大迄今为止也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或方法来评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较晚,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司法部在2012年公布实施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但也仅是对案件办理程序进行规定,对案件质量的评估尚没有统一的规范。
(三)法律服务人员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如办理收费案件那样态度热情、认真负责,对当事人有敷衍懈怠情绪。有的律师事务所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交给新上岗或案源少、办案经验相对缺乏的青年律师,这也是影响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又一原因。
三、提高我国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的解决途径
(一)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费用补贴制度
(二)健全制度建设,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
(三)完善对法律援助人员的考核奖惩机制和培训教育
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相结合,以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对于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推诿、拖延办理或因不负责任致使受援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达到评估标准、表现良好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另外,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锻炼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家型律师。同时加强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增强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四)规范操作程序,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要使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可以考虑建立健全以下几个制度:
1、建立申请审查制度。案件的受理过程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初始阶段,建立完善的申请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条件,对援助申请进行规范性审查,把好立案关口,才能把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摒弃”在法律援助大门之外,防止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以保证有限的资源真正能够援助到最需要援助的人身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专用性”和“针对性”。
2、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采取集体讨论制度,能够使案件在从申请、审查到最终的诉讼结果等一系列环节过程中,减少因人为疏忽等原因出现的错误,如受援人资格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案件事实不清楚、参考适用的法律维权不正确等问题,使当事人获得最大程度的诉讼公正。
4、建立结案评估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成立专门监管小组对分派给本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和外派给社会执业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工作表现从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以采取划分等级的方式作出评价结论,评估结果由法律援助机构掌握,并通报律师管理部门,以作为日后指派律师和对其给予处理或表彰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