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5起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

人民网北京7月19日电据司法部网站消息,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司法部今日发布5起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巴某等3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等69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等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张某某等5人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工伤待遇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发布的5起案例旨向社会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果,为指导规范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据悉,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为困难群众提供了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务。

案例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巴某等3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年4月,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律中心受理了巴某讨薪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的汤律师为承办律师。经汤律师调查,天台县某足浴会所共欠巴某等31名农民工13余万工资。

鉴于本案欠薪方已经关停的特殊情况,汤律师与法院及原会所股东进行沟通。在汤律师的沟通下,法院立案当天就安排案件调解人员联系原会所法人代表并进行劝说,并在第二天组织原会所股东和农民工代表对欠薪事宜进行调解。

案例二: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等69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8年3月,邓某在包工头徐某处承包某工程后,召集农民工陈某某等71人进入现场施工,至2019年1月共计拖欠71名农民工404261元工资。工人们多次要求邓某支付工资未果,遂向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人社局协调,徐某代邓某先向农民工支付部分工资,发包方某建筑劳务公司向农民工垫付部分工资。包工头邓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刑罚。至2020年1月,还有共计263321元工资未向农民工支付。

2020年6月初,几名农民工代表来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案例三: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等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刘某等10余名村民,2016年初受雇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新疆修建水渠、安徽等地从事路面铺沥青工作。工程完工后,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资。经刘某等多次索要,该公司出具书面“借据”,约定7%的年息,公司加盖公章,拖欠工资数额合计14.5万元。刘某等人手持“借据”,多次到该公司索要剩余工资无果。

2020年6月12日,刘某等人向村法律顾问王律师咨询讨薪问题后提出法援申请。莒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某律所律师王律师、孙律师承办该案。

鉴于此,承办律师多次与受援人沟通案情,分析案件调解和判决的利弊,决定采用诉讼加调解的手段。最终,经法院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

案例四: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张某某等5人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吉林市某职业学校学生张某某与同学牛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多次在校内超市盗窃。从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共盗窃作案9次(张某某盗窃10次),涉案金额892.86元。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辩护函。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5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且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辩护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后,与丰满区法援中心共同确定辩护思路:鉴于5人犯罪情节较轻,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检察院提出的若5人在吉林市继续上学,有利于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集中帮教,但部分学生家长不愿意让孩子继续在吉林市上学的情况,法援中心和辩护律师逐个沟通了解家长的想法与顾虑,释明法律规定,建议从孩子的一生长远考虑,权衡利弊,做出正确选择,经过逐个谈心谈话,最终所有家长表示同意让孩子留在吉林市继续求学。为争取被害人谅解,辩护律师指导5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到孩子就读学校及被盗超市进行沟通和赔偿。最终,检察院在走访和社会背景调查中得到了有利于不起诉的意见。

2020年12月30日,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召开本案听证会,决定对张某某等5人不起诉,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工伤待遇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王某在大连某公司银川分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11月11日,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该公司与王某进行协商,公司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赔偿王某5.6万元,并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事后公司却按照协议内容解除了劳动关系,赔偿金也仅支付了4.2万元。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到银川市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审查后,指派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向王某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后,认为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一是双方在协商签订协议中,王某是坚决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协议却约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二是王某的工伤赔偿金额应为16万元左右,但约定赔偿金额仅为5.6万元,远低于法定标准,对王某而言显失公平。承办律师建议王某先行起诉,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承办律师代理王某起诉后,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依法撤销了《工伤赔偿协议》。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议撤销后,双方工伤赔偿纠纷仍需要解决。为此,承办律师又代受援人向西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工伤赔偿的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再向王某支付12.6万余元赔偿款,加上此前已支付的4.2万元,合计16.8万元。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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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川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http://www.ynjc.gov.cn/jcqzfxxgk/zcwj2023/20241128/1570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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