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健委1月12日曾发布政策解读,指出《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意在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旨在体现生育登记的服务性与包容性。而在互联网上,对于四川新政的讨论并未停息。舆论争辩的方向也从“生育登记”、“落户”转向了“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平权是否公平”、“非婚生育是否应该合法化”的维度。
究竟该如何理解新政的初心?对于潜在的问题,法律又该如何跟进、回应?观察者网特邀2021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玉霞做出如下解读:
医护人员与新生儿握手新华社资料图
观察者网:“四川放宽生育登记”、“川陕粤闽非婚生子女可以落户,但有材料要求”这些消息在互联网上引发了热议,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争议。对比以往的政策,是不是如一些网友感觉的那样,现在非婚生子女落户的要求更松了?
其实早在1988年12月25日实施的《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就规定,对于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但在各地执行情况不一。
2015年12月31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中,提出要为非婚生子女依法落户,并对非婚生子女的落户条件、流程作出规定。之后2016,2017年,各省市陆续出台实施细则,这则新闻中四地也早已出台非婚生子女的落户规定。
观察者网:一些观点认为生育登记不与结婚挂钩意味着“非婚生育合法化”,您觉得这个判断成立吗?在日常的法律实践中,调整后的生育登记与落户政策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
张玉霞:不成立,非婚生育行为已于2021年合法化,虽然已合法化,但不代表国家鼓励该行为,国家自始提倡夫妻婚生。
非婚生子行为根据曾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在2021年8月20日最新修正后,已经删除该条款,非婚生子行为已经不再是违法行为了。
早在1950年5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第15条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071条也再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生育登记不与结婚挂钩、可以落户是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体现。实践中,予以落户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保障。这样后续的医疗、教育、日常生活才能获得基本保障。
放宽生育登记,使得人口监测更为精准,也让政府部门能够让未婚生子、未婚先孕的群体得到应有的妇幼保健等服务,能够推动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该群体的生育权利及待遇。以前非婚生子落户难,常年黑户状态,导致看病难、读书难,随着年龄增长,日常生活越发受到影响,给予落户后,大大解决了上述问题,让他们能恢复正常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