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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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法律性质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为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特设机构,不在国家部委局之列,其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出资人(或者说股东)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文件。国有企业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无偿划转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则划入或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的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无偿划转的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这种情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导致出资人资产、权益的增减,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是公司,则划入或划出方及其出资人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权益只能是股权性质的权利,而非对企业具体资产的支配权。这样,无偿划出会导致划出方资产减少,出资人在划出方中的股权减少;划入方的资产将会相应地增加,出资人在划入方中的股权也会相应增加。这种情形会导致划入方、划出方及其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一系列变化,应严格依法操作。

本文将对划入和划出方为公司的情况下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三、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

对于划入和划出方均为公司的情况下,在无偿划转得到批准后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来实现:

方式一:减资与增资。出资人对划出方收回投资,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与此相应,出资人对划入方追加出资,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二:分配与增资。划出方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出资人向划入方追加投资,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三:赠予。由划出方将产权赠予划入方,与其他主体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方式四:增减资本公积。划出方依据无偿划转批准文件,直接减少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划入方则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

(一)减资与增资

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操作程序要求比较严格,划出方要履行减资手续和债权人保护程序,操作周期长,受债权人的制约。

(二)分配与增资

这种方式操作手续简便,但是利润分配受划出方盈利水平的制约,如果划出方没有可供分配利润,则无法操作。另外,由于划出方是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出资人完全有权利决定划出方的利润分配,如要实现产权转移,直接由划出方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再由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即可,无需按《办法》规定履行无偿划转批准程序。只有在划出方没有未分配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出资人才需要考虑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移。

(三)赠予

这种方式法律关系简单,但划入方资产增加不能反映出资人出资的增加,只意味着出资人投资增值;同时,划入方接受捐赠需作为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划转产权的金额较大,影响到划出方的偿债能力,则出资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嫌疑。

(四)直接增减资本公积

出资人对划出方减少投资,划出方直接冲减资本公积,不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划入方直接增加资本公积,不增加注册资本。由于这种方式不变更注册资本,划出方在工商年检过程中也很少遇到障碍,看似操作简便,制约条件较少,但容易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直接增减资本公积方式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直接通过冲减资本公积从划出方无偿划出产权的做法明显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公积用途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不注意理清法律关系,忽视债权人保护程序,由出资人随意无偿划转企业产权,划出方的债权人就可能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为由,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这两条结合起来理解,就是划出方应事先向其债权人通报无偿划转事项,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因无偿划转遭受损失,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实务操作中这是很难做到的,说服债权人书面同意划出方划出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出资人之所以选择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就是要省去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所需履行的债权人公告等债权人保护程序。如此操作,无偿划转完成后,一旦划出方无力偿还无偿划转实施前的债务,则债权人可能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法律事务问题措施

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稳步前行,广大公司发展的内外部法治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法治环境的彻底性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开展经验还较为不足,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难题考验,对于公司法律事务的发展进程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影响。对此,本文将基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问题来展开深入研究,并据此进一步就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以期能够为促进我国的公司法律事务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1新形势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

当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公司都还不具备专业化的法律事务机构,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大都是其他部门人员同时兼职负责,这不但导致法律事务工作效率大受影响,而且也会导致专业性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尽管部分公司也建立有法律事务机构,然而仅是起到象征性的意义,并未能够明确的制定出具体化的制度要求,使得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长期处于不规范的状态之中,也难以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以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1.2法律事务工作效果不佳

在公司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法律事务工作是其最为关键的一项核心资源要素。公司在法律事务工作当中往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代价,其中就包含了组织机构的建设、设备采购、人员配置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高水平的法律事务工作可实现对公司在复杂市场中受到风险影响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但是,目前仍有大量的公司未能够将法律事务工作的潜在作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公司在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后,却并未能够获取与之相对应的收益。

1.3人员素质水平普遍偏低

2加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措施

2.1完善有关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2.2正确认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

2.3提高法律事务人员素质水平

3结语

总的来说,在当前的社会发展新形势之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公司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现代公司要想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准确认知,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手段来开展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结合以当前新形势之下我国公司的普遍发展规律与特征,来选找到适宜于公司发展的新型法律管理途径,以期能够为实现公司的长久、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朱益旦.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13).

[2]杨建新.法律事务服务于公司科学发展的思考[J].中国外资(下半月),2013(4):197.

[3]宫玉忠.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依法构建公司法律保障体系[J].经济视野,2013(8):184.

[关键词]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作为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院校,在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近年来,我们重新审视了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经过专业调研、专家论证,率先提出了“校局联盟、校区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部门与学校共同组建、共同领导、共同管理。在实践教学基地选拔一些专家与学校派出的指导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指导,共同参与法律服务。所谓“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即学校与司法局结成联盟共同建立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基础的基层司法行政教学服务基地;与地方行政区域政府(街道、乡镇)进行合作,建立以社区、企业为基础的基层法律服务教学基地;专业教学过程通过校内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获取专业实践技能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专业学习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

二、“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机制

学生在三年修业年限的六个学期中,前三学期在校内学习人文素养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开展课程实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为法律事务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学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顶岗实习,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为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体验岗位能力要求,基本实现真案真做;第五学期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星沙街道“法律教育服务中心”学习职业实践课程,开展综合实训,通过案例教学、模拟训练、诊所式教学,解决顶岗实习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法律事务处理的核心能力;第六学期在实践教学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场所毕业实习,采取诊所式教学方法,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为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纠纷调解、诉讼、参与综合治理、企业法务处理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完全实现真案真做。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过程通过校内校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教学基地不仅获取专业实践技能,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服务专业教学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如图1、表1所示)。

此外,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还通过业务进修、行业锻炼、职业培训等方式,强化教师的实践技能,他们在指导学生实习的同时,还带领学生为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三、“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效果

2006年9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提出了“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构想,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该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研讨、论证。2007年6月,按照该培养模式要求,修改了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2007年9月,在2005级学生中开展了为期9周的顶岗实习试点工作,实习地点主要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所辖的社区、企业。2008年9月,继续在2006级学生中开展顶岗实习试点,实习地点扩展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通过两届220名学生的培养实践,印证了该培养模式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法治建设以及推动本专业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得到了国内同类院校的一致好评,产生了品牌效应,体现“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得到了国内同行的充分认可,在全国同类院校中进行推广。“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同类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同行多次来该院参观学习。

(一)适应“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重构了课程体系,深化了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强化了实践教学环节。根据“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在对培养目标所确定的法律服务职业岗位能力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在实践教学环节上设置了课内实训、课程实训、综合实训、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形式,强化了实践教学环节。淡化理论,强化实践,与社会进行零距离接触,把理论教学与法律服务实际结合起来,完全融合于企业、社区环境,形成专业技能训练、顶岗实践的新的教学体系。在进行顶岗实习的同时,为企业、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校局(区)双赢。

创导以学生为主体、能力培养为主线,融“教学、实训、实习”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在校内,采用案例教学法、角色模拟法、讨论式教学法;在校外,采用诊所式教学法。《中小企业法律实务》《人民调解工作实务》《劳动纠纷处理实务》《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案件处理实务》等法律事务专业的5门核心课程采用案例式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综合课程考核标准,建立过程评价和行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如本专业制定了顶岗实习考核标准,为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提供了依据。通过几年建设,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已成功申报《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2门省级精品课程,《民法》等3门校级精品课程。

(二)适应“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建成了能力培养与法律服务相融合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为了适应“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在原有教学基地的基础上,又与长沙县司法局共同建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成立20家以司法所为核心的法律服务站。与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共建了“法律教育服务中心”。在星沙街道辖区内选择10个企业、7个社区、1个综治中心、1个劳动监察大队、1个派出所等建立了20个法律服务站。另外,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还与有关的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学生通过在以上单位的实习,实现了学习与服务的高度融合。

(三)适应“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建成了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团队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率先提出的“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走出了一条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生存和发展的新路子。经过二年多的实际运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显著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适应能力及实际水平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同时,该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还加强了地方的法治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已于2007年被湖南省教育厅正式确定为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这一模式的构建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了地方法治建设,已发挥了品牌效应和社会效应,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得到了所在地政府部门的高度赞许,同时也在省内法律类专业的建设中发挥了引领作用。随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培养模式的内涵将不断得到充实,运行机制将不断加以完善,也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闵敢,法律事务专业“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网络财富,2009,(10)

[关键词]东盟法律事务人才应用型培养模式思考

作者简介:黄树标(1981—),男,广西宁明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高教研究所,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诉讼法。

项目基金:本文是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紧缺性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B115

一、广西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培养现状

随着CAFTA的不断推进,广西作为中国与东盟各国联系最密切的城市和CAFTA的中心枢纽,急需大量熟悉东盟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然而,由于我国高校及广西地区的法律院校对东盟法律事务人才培养方面缺乏准确的定位,现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

一是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缺陷。目前,广西乃至全国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沿袭了传统的以教科书为主、理论性为主、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模式,偏重法律概念、原则、和原理的讲授,缺乏根据法律实务部门的需要来进行针对性地能力锻炼。尤其是在学生实习培养的重要环节上,学校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教育,缺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能力、思维。这使大量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无法适应和满足东盟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

二是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缺失。目前,大多数法律院校都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性为理论研究型。我们以为,这种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不太合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将法律教育归为职业教育,就法律教育传统讲,欧美国家比我们起步早,但是这些国家对法律教育实现系统化、规模化、法律职业化培养的思路非常清晰。由于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目标定位混乱和水平的下滑导致我国真正能够适应CAFTA发展需要的“实践型法律人才”还十分匮乏。[1]可以说,对面广西东盟法律人才的缺失,我们对法律教育必须给予清晰定位,法律职业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唯有如此广西东盟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才有可能开辟出新路子。

三是传统的法律讲授式教育存在明显弊端。中国高校传统的法律讲授式教育,虽然在专业知识传授的条理性和系统性方面有一定优势,但是,讲授式教学大多是灌输式教学,其弊端相当明显,主要表现在:(1)传统的讲授法“见物不见人”,把学生当作被动接受法律知识的机器,忽视学生动手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2)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整个心神用于听讲和忙于笔记,无暇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广西东盟法律事务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保障CAFTA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拓宽法律人才的就业渠道

随着CAFTA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批东盟国家的投资商、企业涌入广西寻找商机,广西的企业亦将“走出去”开拓东盟市场,有关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境外投资、破产兼并、劳动争议等纠纷将大幅上升,各地法院、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将迅速增加,[3]律师业务也将得到进一步拓展,广西需要大量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CAFTA合作框架下,以培养并能满足东盟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具备国际化视野法律学生,将会扩展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市场,这不仅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部分缓解了广西区域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拓宽了法律人才的就业渠道。

(三)有利于拓展广西法律人才的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三、对广西东盟法律事务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人才培养观念需要更新

在CAFTA背景下,我们要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转变观念,加强对学生主体意识、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在法律专业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找到培养和发展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培养法律学生的国际意识和国际理解能力,提高他们对外交往的能力。广西高校应充分利用地缘优势、语言和学科优势和环境优势,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聘请法学专家和外语专家进行授课,确保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为东盟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基础。

(二)人才培养结构需要创新

针对现有法律人才培养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广西在培养东盟法律人才过程中,一要设置好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程,采用全英、东南亚语言或双语教学,培养具有东盟法律视野的学生。因为随着CAFTA的建立,既有专业领域内的精深知识、又有良好的双语表达能力的人才将会受到各方面的青睐;二是设置好人才培养的课程,主要以培养学生自主实践的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主;三是建设东盟法律人才实习实训基地。比如借助官方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东盟国家联合建立实习基地,提高学生的实习能力,构建与东盟国家的政府、司法部门定期交流合作机制。[5]

(三)人才培养质量考核机制需要完善

在21世纪,人才培养质量将成为社会衡量高等教育价值的主要尺度,构成了高等学校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也是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我们培养出的法律人才能否很快融入国际社会,能否被国际社会认可,这也是对广西乃至全国高校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考核标准。因此,广西东盟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有新的质量观,一方面要从国际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人才质量考核标准;另一方面,在教学活动中,对构成人才培养质量的输入、过程、输出三个基本要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性的监控与评价。只有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考核机制,才能真正培养出高质量高水平,符合东盟法律事务需要的人才。

(四)人才培养方式需要现代化

广西东盟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学习和借鉴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技术、教学手段、教学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及组织形式。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经验,将为我国高等学校教学升级改造提供机遇,网络平台又会给不同门类、领域、学科的知识交叉、融合提供场所,加速我们人才培养方式的现代化的建设。另外,我们还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法学院采用的律师诊所式教学法、启发式、开放式教学方法,进一步锻炼法律学生的思维能力。

参考文献:

[1]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J].当代法学,2008,3:154?

[2]粟景妆.构建西部地区人才培养新模式[J].中国成人教育,2009.20:35

[3]赵胜营.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广西法律专业人才的挑战与对策[J].当代经理人.2006,6:195

关键词:法律事务部;利润中心;整合资源

分析我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职能定位情况,法律事务部要加入公司核心层,谋求更为长远的发展,必须深入研究公司所涉足的行业,并借助资源整合寻找新的业务,将法律事务部从后台服务逐渐成为利润中心。

一、公司法务部职能定位

公司法务部功能定位为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以及提供专业法律支持的服务保障部门。主要工作是参与决策(并购重组)、预防纠纷(审查合同)、依法维权(诉讼仲裁)。

岗位设置一般包含总监、经理、主管、助理、专员。

二、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市场形态和用户现状

(一)市场规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了一份《美国服务贸易最新趋势:2017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全球法律服务市场总收入约5934亿美元(折人民币超过4万亿),紧随在美国之后的是英国,占到全球市场份额的8.3%,即约495亿美元;中国位居第三位,占到全球市场份额的6.7%,即约398亿美元。

(二)市场形态

①交易平台;②电子存证(易宝全、e签宝);③法律大数据(无讼案例)。

(三)用户现状

①活跃用户少、客户转化难;②登陆频率低、消费行为少;③选择能力弱、重点在比价。

虽然市场规模巨大,成长迅速,但公司法律事务部经营纯市场化法律服务,因缺乏运营的整体性人才和专项经费支持,仍然前途艰险、难度巨大。

三、法律事务部从后台服务逐渐成为利润中心

(一)降低运营成本

法务部应基于法律结合商业手段,初期通过务实、专业的商业谈判和合同审拟,为公司降低经营成本,间接为公司创造价值。

(二)守护经营成果

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尽量将应收账款可能变为的坏账的收回,把或有损失固定为利润。

(三)创造市场利润

1.运营无形资产

爱立信法务部的案例不但对国内公司法务部成为利润中心照亮的前行的道路,更对国内公司法务部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逐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管理、运营都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可是传统的技术应用型公司无法源生性的储备大量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足以带来大规模的经济效益。法务部仍无法挽回被边缘化的命运。

2.整合传统资源

依托公司产业布局,加入行业联盟或协会,借助内部法务组织交流,开拓公司产业内的新业务成为利润增长点。法律事务部应当寻找既能为本公司产生经济效益,又能为原有公司集团内部生态中其他各方创造社会经济价值的项目。

(1)寻找全局性,多行业的机。

德澳集团是一家集高等教育、融资担保、风险投资、房地产开发、商业贸易、软件开发、财务顾问为一体的民营综合性集团公司,总资产约为20亿元,银行现金1.8亿元。旗下有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重庆德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德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德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是重庆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公司集团。

2014年8月,公司集团设立法律事务部,2017年6月,法律事务部通过和金融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交流,逐步锁定重庆主城九区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经与重庆德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协商并报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之后,由法律事务部设计、营运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产品应运而生,月利息1.3%,期限3至6个月。截至2018年3月,平均每月的放贷总额约为1800万元。在风险可控、客户优良、资本充足的背景下,法务部成功结合集团公司涉足的传统金融行业,成为集团公司利润中心之一。

(2)寻找启动和扩大规模所需的资金,促进公司变革转型。

公司自身资源有限,比较青睐投资净现值为正、安全稳妥、能够快速收回成本的项目,但生态系统转型需要破坏现有平衡,在远离总部的地方建立跨行業的新型关系。现有的组织架构、激励措施和公司文化会令颠覆性创新面临重重障碍。

法律事务部在公司转型变革的过程中,应当积极为公司寻找提供启动资金的合作伙伴,将变革的阻力尽量降低。可以向原本就建立在新型生态系统、短期财务回报压力较小的组织寻求合作。

四、结语

[关键词]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途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5.161

1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状

1.1管理的共性问题

社会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的创新和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的改革和创新也使得法律事务的工作难以满足当前的企业发展需求,进而出现思维的误区和认知模式,忽视了法律事务在电力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法律工作管理的不足也使法律风险增大,对企业法律事务的开展造成严重的阻碍,企业法律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直接法律形式的影响。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如果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会使其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其次,间接形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出现法律事故。比如在运行中,出现侵权行为,导致企业陷入法律纠纷。可见,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分布比较广而且风险大,引起风险的要素也比较多和复杂。[1]

1.2管理的个性问题

个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大众的法律意识提升,电力产业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在日常生活中,生产环节的影响巨大,同时这也增加了实际用电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率。而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使得大众开始擅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导致电力企业面临诸多的诉讼案件。而且案件的数量增加幅度不断提升,因为电力事故造成的经济索赔也不断增加。[2]

2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的对策

2.1注重基层法律事务的完善

通过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强对基层法务工作的重视,不断地提升法律顾问以及法律事务的比较,改善法律管理问题,使法务工作逐渐向规范化和高效化发展。对电力集团法务管控能力的提升以及对资源配置的优化,使供电企业基层的情况更完善,及时发现基层法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进行调整,进而促进供电企业法务管理的合理化和信息化,提升电力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

2.2明确电力企业依法治理的方向

首先,加强对电力企业内部管控机制的完善,电力企业的法务服务中不仅包括管理职能,同时也包括监督职能。因此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开展还需要将企业的中心服务为重心,注重对工作要点问题的把握,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纳入法务监督,提升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法律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容易引发法律风险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规避。保证企业项目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不能下达决策;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违背不得下发和执行。

其次,需要注重将法律管理与经营的结合。电力企业的法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不仅要注重对诉讼安全的处理,同时还需要尽可能地降低法律风险,更好地完成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的法务人员也需要划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保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时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同时企业的重大会议,也需要有法务人员的参与,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谈判过程,企业需要做到对法律风险的早预防,将法律工作由事后的补救转化为事前的预防,有利于企业的法律问题解决。[4]

2.3建立高素质的法务团队

高素质的法务团队是保障供电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视,加强对法务人员的培训。首先,树立良好的学习观念,在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其次,建立较强的工作责任意识,以最饱满的热情和最严谨的态度投入到法律事务中;再次加强自身的使命感,在工作中将法律事务工作作为工作的中心和方向;最后,培养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懂得法律方面的问题同时还需要能够掌握管理、外语以及经济等方面的理论。经过长期的实践,使电力企业的法务人员逐渐培养成为重事实、守规矩、顾大局的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企业法务工作传统。此外,供电企业还需要注重对法务人员思想观念的更新,消除错误理念,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法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5]

3结论

电力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法律事务管理能够有效地避免电力企业的法律纠纷,降低电力企业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利益。所以电力企业还需要加强对法律事务问题的研究,提升法律事务的管理效率,加强法律事务人员队伍的建设,为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陈泽鸿.新形勢下提升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的思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5(16):72-74.

[2]王振军.浅谈发电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及风险防范[J].大科技,2014(2):302-303.

[4]赵磊.以依法治企为抓手推动电力企业发展[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8):210.

传统观念认为,在公、检、法系统从事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是“铁饭碗”。这类工作的薪资报酬和社会地位都比较高,是和咱们法学专业对口的工作。

想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小伙伴们首先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可以说是法学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考试,过关率在30%左右,如此严苛的过关率正是为了保证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质量。另外,想进入公、检、法这样的单位,除了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外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2、律师

律师既是法学专业的对口领域,又不像公务员队伍那样难进,工作环境也不像公、检、法单位那样枯燥,一直是很多法学前辈们的首选。

律师是个靠经验吃饭的行业,收入根据能力大小、工作经验和所涉法律领域的不同各有差别。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为律师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业务提成来分配薪水。

3、公司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顾问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例如,各大国企、银行、外企和一些大型的私企,都会在公司内部设立法务部门,专门处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1、高职法律教育的出路:回归应用型人才培养本位,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2、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作者:董斌单位: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民族:汉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专业:法律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XX大街10号邮编:100007

EmailAddress:呼机:66806688-1234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1992.9--1996.7法律专业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

*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听说读写熟练

*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1996.9--1998.9XX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法律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法律知识

*1998.10--至今XX集团公司

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关键词】高职发展思路

一、生存寰常好媪俚奈侍

二、质疑根源: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生存寰车贾碌脑因,并进行了合理性探索。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发现,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生存寰车脑因主要体现为“两个矛盾”和“两个难题”。

(一)“两个矛盾”

1、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矛盾。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于一线,具备一定的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级蓝领”。这一定位的关键是“应用型人才”,这就使高等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可见,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专业类型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必须使其专业设置和输出专业人才的数量与国民经济结构和人才需求数量相吻合,尤其是与行业结构相适应。在大众普遍看来,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精英人才”,专业性强,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与主导者,多为“理论型人才”,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相矛盾。

2、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的矛盾。教育界及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岗位以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要务,尤其是服务地方经济,其就业岗位主要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主要为司法行政类机关,企业对其需求量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一线人才的岗位需求,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相矛盾。

(二)“两个难题”

三、何去何从:发展思路探析

通过调查研究,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在总结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办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现状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从事成人教育和高职教育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及法律专业建设工作经验,提出了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建设发展思路,并力争为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开设与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

2、明确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立足于所在区域的社会需求,确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其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紧密联系贵州省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及各地区县市司法事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科学发展观统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因需施教,明确人才培养思路

1、完善课程设置。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以专业课程学习为主,大多课程涵盖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主领域,以法律专业学习为主,法学理论性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专业课程的设置不应过于强调理论性,应注重专业课程的基础性学习,除此之外,还应结合专业方向设置有针对性的辅助课程作为主修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在课程设置方面,该校依据职业岗位群所要求必须具有的和形成优势的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形象、证书等来设置专业课程。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岗位应用为目的,以能力为本位,以培养岗位群应用技术能力为主线,强化专业核心能力。课程涵盖了职业形象、职业体能、职业英语、职业理论知识、职业技术、职业能力、职业证书、岗位实训等内容。课程设置分为四个学习模块,包括基础学习模块、专业学习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素质教育模块。

2、搭建多元化实训基地。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训环节主要以模拟法庭、法庭审判为主,实训基地建设主要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除司法机关外,还应结合专业定位及专业方向,确立相适应的实训基地,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打好就业前期攻坚战。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专业方向及目标就业岗位为导向,为学生实训搭建了多元化的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基地。校内有模拟法庭、企业法务模拟实训室、商务谈判模拟实训室等,校外与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法庭审判实训基地,同时与近邻社区合作,让学生走进社区,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此外,该校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专业优势,让专业教师尤其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担任社区“志愿者”工作,实行“社区服务中心值班制”,定期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居民疑问。通过这一举措,加强了学院与社区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习实训场所。

(三)注重学生后续发展,搭建学历提升桥梁

[1]周济,《在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R],2003.11.7

[2]陈晓燕,《对办好高职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市经

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管德明,《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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