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或者书面通知—受理审查—书面告知—提供援助
运行要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责任事项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公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方式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关大街24号
审核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信息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公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案件结案—报送案卷—审核案卷—发放补贴
案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公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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