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丨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职能

科左后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通辽市委办公室、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深化科左后旗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旗本级推开改革试点。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盘活机构编制资源,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公益属性,提高治理效能。通过改革试点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为推动科左后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引领事业发展。坚持党建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把握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特点和规律,优化组织设置,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功能,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着力提升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水平。

(二)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三、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

(一)优化重组科级事业单位

围绕党和国家战略布局和自治区、通辽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科左后旗实际,着力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通过优化重组科级事业单位,为做强做大公益事业提供组织保障。改革后,除学校、医院外,科左后旗科级事业单位由42个调整为40个,其中正科级减少1个、副科级减少1个。

2.重新组建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重大疾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整合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科级)、结核病防治所等4个事业单位,重新组建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承担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等职能。

3.组建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工作,整合旗就业服务中心(正科级)、劳务输出服务中心,组建旗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加挂旗劳务输出服务中心牌子,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承担人力资源与就业创业服务等职能。

4.重新组建旗伊胡塔林场。为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整合旗伊胡塔林场(正科级)、甘旗卡苗圃,重新组建旗伊胡塔林场,为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承担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等职能。

5.重新组建旗乌旦塔拉林场。为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整合旗乌旦塔拉林场(内蒙古乌旦塔拉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正科级)、吉尔嘎朗苗圃,重新组建旗乌旦塔拉林场,加挂内蒙古乌旦塔拉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为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承担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等职能。

6.重新组建旗党员教育中心。为加强新形势下党员教育工作,整合旗党员教育中心(副科级)、党员服务中心,重新组建旗党员教育中心,为旗委组织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科级,承担党员教育等职能。

7.组建旗财政事业发展中心。为促进财政事业发展,整合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副科级)、国库支付中心等3个事业单位,组建旗财政事业发展中心,为旗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科级,承担财政事务服务和国库集中收付等职能。

8.重新组建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整合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科级)、农机监理站等7个事业单位,重新组建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旗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科级,承担农业技术推广等职能。

9.理顺管理体制。旗政务服务中心加挂旗党群服务中心牌子,撤销原加挂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左后旗分中心牌子,机构规格由正科级调整为副科级;旗旅游事务服务中心更名为旗文化旅游事务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由正科级调整为副科级;旗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更名为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由正科级调整为副科级;旗林业工作站机构规格由副科级调整为股级;旗经营管理站更名为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由副科级调整为股级;旗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更名为旗统计调查中心,机构规格由副科级调整为股级;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中心更名为旗应急保障中心,机构规格由副科级调整为股级。

10.规范科级事业单位名称。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原则上不再使用“委、办、局、处”字样,严格控制加挂牌子数量。旗委党校加挂旗行政学校、旗社会主义学校牌子;旗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更名为旗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旗原种场更名为旗原种繁育中心;旗僧格林沁王府文物馆更名为旗僧格林沁王府博物馆;旗社会保险中心更名为旗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旗反腐倡廉电教培训中心更名为旗纪委监委数据信息中心;旗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服务中心更名为旗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的旗妇幼保健所牌子更名为旗妇幼保健院;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更名为旗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中心,加挂旗事业单位登记中心牌子。撤销旗公务接待中心(副科级)。

(二)整合规范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1.优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结构。为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在部门内按照功能定位,对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撤并规模过小、功能弱化、分散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旗本级原则上不再保留5名及以下编制的事业单位。

2.精干设置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事业单位。按照综合设置、优化职责、集成服务、协同高效的原则,为提升保障效能和治理水平,将为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辅助等事业单位整合为1个,探索由机关统筹管理。可通过多部门联合设置一个事业单位的模式,进一步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整合后的编制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主管部门行政编制数,腾出编制资源用于加强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3.归类设置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对学校、医院以外职责任务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对同一部门所属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原则上归类设置为1-2个。

4.探索设置分支机构。打破事业单位管理层级、地域分布壁垒,探索一个机构多个分支模式,积极探索设置分支机构,推进上下协调一致和公益服务载体创新,统筹人员编制资源,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三)科学配置事业编制资源

1.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编制规模。严格依据编制标准核定事业编制;暂无编制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发展规模,重新评估确定事业单位编制。精简收回职能萎缩、任务不饱和、长期大量空编的事业单位编制,加强和充实职责任务增加、服务范围扩大、亟需补充工作力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压减整合重组事业单位的部分非业务人员编制或将部分非业务人员调整充实至职能任务增加单位。精简收回的编制作为编制基数保留,统筹调剂使用。

2.盘活用好事业编制资源。健全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础科研、公共文化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基本公共服务用编需求。盘活用好现有在编人员资源,对超出实际需要的现有占编人员调整到亟需人员的其他事业单位;总结借鉴县管校聘、县管乡用等管理创新办法,引导人员和编制资源精准服务基层和群众。

3.调整置换事业单位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通过置换方式,收回旗法律援助中心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充实基层和一线工作力量。

1.巩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成果。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实现政事分开,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应由机关承担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2.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执法队伍,下沉执法力量。在文化市场(副科级)、交通运输(副科级)等领域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3.深化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对设为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照改革要求和认定标准实现事企分开,将经营性职能剥离推向市场。

4.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按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关事务综合保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加快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推动机关后勤管理与后勤服务分开,在综合办公区实行统一集中办公的,部门不再保留机关事务服务机构,统筹设置综合性保障机构。在独立办公区办公确需保留的,精干设置服务保障机构。整合旗委办公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旗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5个事业单位,组建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旗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承担旗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保障等职能。

5.统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精神,继续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符合脱钩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原则上要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收回事业编制,现有占编人员确需保留在事业单位的,连人带编安置到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

1.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探索实行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专项事业编制,加大对人口集中流入地区的编制保障和统筹调剂力度,做好基础教育保障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提升。整合旗教师进修学校(正科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5个事业单位,组建旗教育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加挂旗助学中心牌子,为旗教育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承担教育体育事业服务和助学服务等职能。

2.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坚持分类指导,激发生机活力。深入拓展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发挥旗级主流舆论阵地、综合服务平台和社区信息枢纽作用,强化旗融媒体中心建设,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旗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加挂旗委讲师团牌子,机构规格由股级调整为正科级;旗融媒体中心为旗委直属事业单位,归口旗委宣传部领导,机构规格正科级。

3.完善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健康通辽建设。改革完善重大疾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支持中医蒙医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和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所需人员编制按编制标准保障到位。

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一)逐步建立政事权限清单。选择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具有代表性、工作基础较好、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编制政事权限清单,明确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职责范围。根据情况,选择部分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五、完善支持保障政策

(一)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原则,继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利用好财政杠杆,在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编制的基础上,规范事业单位类别管理,明确相应经费保障方式和标准。由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整合组建的事业单位,整合后按重新确定的类别做好配套保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委统一领导全旗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履行主体责任。旗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作用。旗机构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工作的具体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完善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安排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具体工作。

(二)进度要求。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在2020年12月底前报市委编委审批实施。改革任务要在2021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拟制的原则和要求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事业单位运行和依法履职、提供公益服务的基本依据。

一、拟制“三定”规定的基本原则

拟制事业单位“三定”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科学配置职能任务,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三定”规定主要内容

(一)关于事业单位主要职能

1.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要求,除行政执法类机构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活动职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承担与主业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职能。

2.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不得突破其主管部门的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不得派生新的职能。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应为长期稳定的工作任务,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不得作为确定主要职能的依据。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对确需由多个事业单位共同承担的职能,要理顺关系、划清界限、明确分工。

3.事业单位职能的表述要突出公益属性,能够准确清晰地体现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任务、所具有的权限和社会功能定位。

(二)关于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1.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单位类别、内设机构等,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加挂牌子的,应当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不得变相设置为实体机构,不得单独核定编制。

3.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按照精干和综合的原则设置,名称要规范、简洁、明晰,其排序应与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表述顺序基本对应。

(三)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事业编制原则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核定。暂无编制标准的,按照职责任务和发展规模等核定,并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2.事业编制要坚持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新增职责时首先考虑通过事业单位内部挖潜解决人员编制,职责划转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调整人员编制。

三、“三定”规定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三定”规定(送审稿)经本级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旗委直属事业单位“三定”规定以同级党委办公室文件印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三定”规定以同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文件联合印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三定”规定,以同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印发,需要核准备案的按程序报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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