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丹阳法院执行局通过发出限制驾驶令执结案件
2、吕城法庭联动派出所化纠纷解民忧
3、丹阳法院开展"学思践悟二十大,银耀天平在行动"主题党日活动
4、丹阳法院强制清场彰显执行权威
5、刘凯院长走访陵口皮鞋企业,推进丹阳法院书记项目
6、丹阳法院10项课题被确定为镇江市重点调研课题
7、丹阳法院工会换届选举取得圆满成功
8、丹阳法院:打好“组合拳”,多点发力促执行
9、丹阳法院扎实开展涉民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推进审判质效提升
10、少年庭开展家庭教育法治宣传活动
11、丹阳法院召开信息调研工作策划会
12、当好“暖心人”,解决“烦薪事”
13、丹阳法院助残巡回法庭揭牌
14、刘凯院长走访珥陵镇,助力乡村诉源治理
15、丹阳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
16、镇江中院第二批次学术论文及工作信息策划会在丹阳法院召开
17、丹阳法院开展关爱青少年活动
18、镇江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在丹阳召开
19、镇江中院法警支队对丹阳法院进行警务督察和安检培训
20、法官秉公办案群众锦旗点赞
21、丹阳法院现场开展预重整案接管工作
22、市执行联动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在丹阳法院召开
23、立案庭开展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
24、市“八五”普法中期考核检查组到丹阳法院开展考核检查
25、丹阳法院开展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
26、丹阳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
27、丹阳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28、吕城法庭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活动
29、镇江中院调研丹阳法院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30、刘凯院长带队赴司徒开展诉源治理活动
31、丹阳法院参加市级机关党组织第三期“书记论坛”活动
32、司法鉴定辨真伪,虚假诉讼受处罚
※代表联络
1、皇塘镇人大代表旁听丹阳法院案件庭审并进行评议
※案例摘要
1、用人单位在职工昏迷期内让亲属代签离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非因公死亡的遗属待遇应由该单位承担
3、充值消费20多万,我后悔了……
4、居住权所有权“打架”,法官一招化解
5、吉某某贩卖毒品案
6、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7、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邓某某运输毒品,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媒体播报
1、江苏丹阳:打好“组合拳”多点发力促执行
2、江苏丹阳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
3、江苏丹阳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4、市法院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5、丹阳毒品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
丹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23年7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举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司法论坛,以“新时代背景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司法领域中的传承与发展”为题面向社会广泛征文。近日,征文结果公布,我院执行局法官助理程玲撰写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视角下司法裁判的情理法探微》获得二等奖。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郝某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经调查发现该车却挂靠在另一被执行人上海某贸易公司名下,如何让申请执行人兑现胜诉权益?
近日,丹阳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发出限制驾驶令一招执结案件,让本以为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得到了解决,了却了申请执行人一桩心头大事。
2019年12月6日,郝某驾驶登记在上海某贸易公司名下的重型厢式货车在丹阳市区某路段内行驶时,因后车门没有关闭,致装卸人员李某摔倒受伤。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郝某、上海某贸易公司应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8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阶段的调查中发现郝某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该贸易公司名下,全家六口人仅靠该车运营谋生,且该车通过按揭方式购买,车辆贷款尚未还清,除此之外查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于是,执行法官将工作重心移到另一被执行人上海某贸易公司,发现该公司名下有数辆汽车,均系其他实际车主挂靠,本院依法进行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面临着终本的困境。
随着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限制驾驶令的出具越来越有必要。通过发布“限驾令”,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让被执行人寸步难行。下一步,丹阳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创新执行手段,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4月27日下午,吕城法庭联动吕城派出所化解一起车辆所有权纠纷。
张某与李某是亲戚,几年前,张某通过二手车市场购得面包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与李某存在合作关系,该车由双方共同使用,后双方发生矛盾不再合作,张某欲取回车辆,当时车辆由李某占有并拒绝归还,张某无奈报警求助。因双方对车辆所有权存在争议,经吕城派出所调解,双方同意将车辆暂留在派出所,等待诉讼处理。张某提起诉讼后,承办人了解到车辆已经停放数月,且车辆因长期无法使用致当事人损失扩大以及车辆状况受不利影响,当即与吕城派出所取得联系,组织双方至现场调解。
针对双方的诉求,吕城法庭与派出所分工协作,由承办法官以案释法,办案民警劝和促谈。在承办人及办案民警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李某不再坚持车辆所有权主张,张某也撤回起诉,并最终取回车辆。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吕城法庭努力学习“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人民法庭+派出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提升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为辖区百姓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5月5日,我院组织退休老干部赴泰州红色教育基地开展“学思践悟二十大,银耀天平在行动”主题党日活动。我院38名老干部参观了海军诞生地纪念馆和新四军黄桥战役纪念馆,通过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接受红色教育等形式进一步缅怀革命先烈、接受红色教育、传承光荣传统。
这次主题党日活动,通过实境教学使老干部们更好地了解党史、军史,特别是海军发展史,达到了走进红色基地、感悟红色力量、传承红色基因的效果。退休老干部们纷纷表示,要以此次主题党日活动为契机,始终铭记入党誓词和初心,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永葆共产党员的鲜明本色,银耀天平守初心,发挥余热立新功。
近日,丹阳法院执行局对丹阳市导墅镇一处厂房进行了强制执行清场,本次行动出警25人,在多名人大代表、检察官现场监督下顺利清空厂房达10381平方米。
随后,法院执行局向厂房使用人送达了清场公告,要求使用人限期搬离,但期限届满后,使用人仍在厂房内继续生产。执行人员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多次至厂房内督促使用人搬离,但使用人既未及时搬离也未向法院书面申请继续使用。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资产处置进度,近日,法院执行局对该厂区进行强制清场。
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迅速拉起警戒线,对厂房内的租户逐户清查,对仍在生产经营的租户耐心解释和疏导;对态度激烈的商户严肃告知其拒不搬迁将面临法院的处罚。最终,该厂房内所有工作人员于当日全部撤离,本院在厂区大门张贴了电子封条,本次清场行动圆满完成。
本次强制清场行动合法、有序、规范,执行干警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了部分丹阳市人大代表、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全程监督见证,行动取得圆满成功,既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又彰显了严格执行的司法权威。
为进一步落实推进我院《“走一线、解纠纷、优服务”红色天平助力乡村诉源治理》书记项目,近日,丹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凯,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峰,吕城法庭庭长邹亮一行走访陵口部分皮鞋企业并开展座谈会。
刘院长一行实地参观了爽足鞋业和周士达鞋业两家陵口本土企业,认真听取了企业对于我院工作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对企业在运行中法律方面的困难及诉求一一作出释明。
在随后进行的经营法律风险座谈会上,刘院长一行与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深入交流,刘凯院长表示,丹阳法院将持续深入开展好“走一线、解纠纷、优服务”书记项目活动,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请大家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丹阳法院将通过及时快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防范与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有序发展。同时,全体法官和法官助理也会定期走访村、居委会,倾听人民群众心声,以多种形式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近日,我院刘凯、徐芳芳申报的《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反思与完善路径研究》,张峰、吉立萍、马苏阳、杭宇飞申报的《<民法典>中的法律拟制规范研究》被确定为2023年度镇江市社科应用研究法学专项立项课题。
刘凯、吴业男、杜仙英申报的《人民法院构建情理法相交融的裁判机制研究》,王锁平、徐文元、杜仙英申报的《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张峰、吉立萍、马苏阳、杭宇飞申报的《建设工程案件诉前鉴定规范化研究》,张峰、吉立萍、杭宇飞、马苏阳申报的《司法效能在防范化解房地产涉稳风险中的应用》,邢永忠、戴志忠、程玲申报的《执转破工作规范化办理流程研究》,陈国鹰、赵文杰、刘晨阳申报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实证分析》,陈国鹰、戎莉俊、岳为尧、路阳申报的《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吴国建、吴业男、李辉、刘晨阳、任建建、杜仙英申报的《涉法负面舆情的源头治理及应对》被确定为2023年度镇江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
5月12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召开了工会换届选举大会,会议由政治部主任孔文斐主持。全院各条战线上的会员代表40余人参加了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五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大会充分肯定了上一届工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审议并通过了《丹阳市人民法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名单。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经过现场投票、计票、监票等严格程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孔文斐当选为工会主席、谢洪明当选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吴凌云当选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本次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级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正确指导下,换届选举圆满顺利。新一届委员会的产生,为我院工会注入了新鲜力量。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孔文斐代表第五届工会委员会作了表态发言。他表示新一届委员们将紧紧围绕我院发展大局,认真履职、切实维权、竭诚服务,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干警权益,激发工会活力,充分发挥好“干警之家”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团结的法院文化氛围。
今年以来,丹阳法院执行局连续开展集中执行、网络直播执行等活动不断出招“亮剑”,聚焦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工伤赔偿、金融借贷等涉民生金融案件,多点发力打好执行“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连日来,丹阳法院执行局精心筹划,制定执行预案,把握执行时机,灵活运用“凌晨出击”“子夜行动”“节假日突击”等执行手段,齐心协力,利箭出鞘不贻误、凌厉执行不松懈。开展强制清场执行行动,对妨碍执行拒绝腾空拍卖标的物的违法行为坚决说不;运用好“拒执罪”这一抓手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加大执行力度,严肃惩治不法行为;集中查控、拍卖一批可供执行财产,包括工业厂房、住宅、门面房、机器设备等多类型财物,处置成果在江苏省名列前茅。通过多种司法手段,解民忧、增民利,坚决维护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司法公正。5月11日和5月12日,执行局连续开展凌晨“围猎老赖”集中执行行动,共出动警车8台次、干警40人次,共拘传失信被执行人18人,拘留失信被执行人8人,扣押了相当数量的涉案财物,执行完毕案件5件,达成执行和解案件9件,执行结案金额逾千万,成效斐然。
执行工作中,丹阳法院执行局与时俱进,瞄准新媒体时代的“流量密码”:网络执行直播。执行局依托短视频直播平台,常态化开展网络直播“围猎老赖”执行行动、直播强制腾空涉案房屋、土地等活动,增强了执行威慑力,吸引了大量网民“围观”,显著提升执行效率。在直播过程中,执行干警们还为网友讲解案件基本情况、解答法律问题,有效提升了执行工作的影响力,又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直播执行,不仅能对有着‘顽抗’心理的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客观上也能符合‘司法公开’的时代需要,同时也是一种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的行为,欢迎广大网友对我们的执行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丹阳法院执行局实施科科长张忻这样说道。
集中执行行动有力惩戒了失信被执行人的不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用实际行动保障了群众胜诉权益。下一步,丹阳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公正为民宗旨,秉承文明、善意、审慎执行理念,以服务保障民生、维护和谐稳定社会大局为着力点,全力以赴做好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度、司法有温度,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为落实市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切实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用,推动案件审理质量提升,结合“一创建二优化三提升”专项活动的总体要求,近日,丹阳法院审管办组织开展了涉民营企业案件纠纷质量评查工作。
此次评查活动,选取2022年度审结的涉民营企业民事、刑事案件等纠纷,共评查案件105件。评查活动首先由案件承办人以一案一表的方式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评查小组再进行抽检评查。评查小组通过浏览卷宗,从案件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企业合法权益是否有效保护、裁判文书是否存在瑕疵、卷宗材料是否完整等方面进行评判,使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实现程序与实体并重。
此次案件评查活动的开展,既是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卷宗及文书质量的一次全面检阅,也是对存在问题的一次具体梳理,为今后我院审判质效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针对本次评查发现的问题,审管办将逐案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督促办案人员及时整改。
2023年5月15日是第30个“国际家庭日”,也是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的第一天。早上八点二十分,少年庭的全体干警就来到法院审判大楼门口,开始进行家庭教育法治宣传活动。现场摆出了四幅定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展架,法律的重点条款文字内容,配上简洁、生动的图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跃然眼前,吸引了来往人员纷纷驻足。
少年庭的干警们抓紧时机讲解、宣传,并适时向前来法院立案、开庭的人民群众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书籍。审判大楼外的电子屏滚动播放了家庭教育宣传标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接受宣传的群众表示家庭教育事关每一个家庭的前途、幸福,人民法官开展家庭教育宣传社会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信息及司法调研工作进程,5月12日下午,丹阳法院审管办组织召开全院信息调研工作策划会。会议由丹阳法院审委会委员、审管办主任吴业男主持。全院各审执业务部门信息员、调研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吴业男主任向与会人员传达了丹阳市委及上级法院对于信息报送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被上级法院所采用的信息,详细介绍了问题建议类、工作动态类、经验交流类等工作信息的特点和写作方法,并将本年度信息报送要求和计划分别向各部门进行了部署。
会议还对全省法院第三十五届学术讨论会选题、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推进工作要求进行了传达。
徐某某因生产经营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员工劳务费。因此,20名员工向法院起诉,涉及标的额约45万元。20名员工都持有徐某某亲笔书写的欠条,可以说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承办法官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判决即可。但一纸判决简单,让徐某某自愿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却并不容易。
在对徐某某进行了关联案件检索后,承办法官发现徐某某的负债不仅是20名员工的劳务费用,还涉及银行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等纠纷。如果本次劳务费用纠纷案件仅仅一判了之,容易让徐某某产生“躺平”心理。为更好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积极与长期在外地的徐某某进行联系,要求其必须到庭参加案件审理并与20名员工进行沟通协调。
基层法庭是人民法院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受理的多是琐碎的民事纠纷,但件件关乎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热情温暖,导墅法庭一直在路上。
2023年5月21日是第三十三次全国“助残日”,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办,市残疾人联合会承办的2023年全国助残日主题活动在市残联举行。此次活动的主题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镇江市残联副理事长于兴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残联名誉主席刘宏程,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残联主席张文华,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残联副主席许琦,市残联党组书记刘俊振,市残联理事长杨楠,市纪委监委派驻住建局、残联纪检监察组组长马胜辉等出席活动。
为进一步加快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保护残疾人权益,开通残疾人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丹阳法院与市残联合作设立了“丹阳市助残巡回法庭”,并在本次主题活动中举行了揭牌仪式,丹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残联名誉主席刘宏程,丹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凯共同为“丹阳市助残巡回法庭”进行了揭牌。丹阳法院还在活动现场发放了残疾人保护宣传画册、典型案例等资料。活动结束后,与会领导对“市助残巡回法庭”进行了实地调研指导。
为加快丹阳法院《“走一线、解纠纷、优服务”红色天平助力乡村诉源治理》专题活动实施进度,推进书记项目落地见效,近日,丹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凯,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峰,机关党委书记刘玉兔、驻村“第一书记”周强一行走访调研丹阳市珥陵镇珥城村、积庆村并开展座谈会。
在随后进行的座谈会上,刘院长一行与珥陵镇党委书记、镇长开展深入交流,镇党委书记杨秋竹表示,希望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大力开展法治讲座、结对共建等活动,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更多司法服务。刘凯院长表示,丹阳法院将持续深入开展好“走一线、解纠纷、优服务”书记项目活动,结合乡镇需求,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精准度,进一步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上,民二庭庭长刘绛昱对省法院2023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邢永忠副院长传达学习了镇江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一是锚定目标,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二是真抓实干,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从点滴小事开始;三是勇于创新,创新举措切实解决审执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四是注重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五是廉洁自律,自觉筑牢廉洁防线。
5月29日下午,镇江中院组织学术论文、工作信息选题策划会(第二批次)集中辅导培训。本次培训在丹阳法院举办,镇江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柳建安、研究室副主任吴兴浩莅临指导,丹阳法院、句容法院调研工作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调研人才库入库人员等参加培训。
随后,镇江中院研究室尤洁就全国法院第三十五届学术讨论会选题参考范围进行了解读和指导。
辅导结束后,参训人员结合学术论文选题、问题建议类信息点选择进行交流。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培训既能帮助明确论文选题、写作基本规律和方法论,又能有效解答论文写作时的困惑,进一步深化对学术调研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未成年犯回访帮教座谈活动
5月26日下午,少年案件审判庭联合丹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办公室在丹阳法院开展了一场未成年犯回访帮教座谈活动,邀请近年来由丹阳法院判决的、犯罪时未成年、现仍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的六名青少年及其监护人、父母到场参加座谈。
丹阳法院党组成员、专委吴国建鼓励六名青少年朋友放下思想包袱,“不念过去、不畏将来”,并寄语六名青少年今后要知敬畏,守规则,心存善念,做一个对家庭、社会和国家有用的人。
走访慰问涉诉困难未成年人
6月1日下午,少年庭组织安排了对涉诉困难未成年人走访慰问活动。
未成年人李某是我市陵口镇人,少年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李某自身患病,有一个八岁的弟弟,母亲无工作,生父已去世,继父正在服刑,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承办法官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信息,提供了涉诉困境儿童线索,现李某已获得民政部门的政策帮扶。
为了跟踪了解孩子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让其在节日当天感受到温暖和关爱,丹阳法院党组成员、专委吴国建,少年庭法官郦晓红等一行再次来到李某家中,送上了慰问物资和慰问金,并鼓励李某克服困难、努力生活。
近日,镇江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在丹阳召开,镇江中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邓戎,丹阳法院党组成员、专委陈国鹰,以及各基层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人参加会议。
邓戎强调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增强责任感,自加压力、提升动力,主动学习、积极探索,不断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鉴定案件的能力,为全市审执工作的高效开展发挥积极作用。
丹阳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负责人蔡兰娣感谢镇江中院对我院司法鉴定工作的帮助和支持,党组成员、专委陈国鹰提出我院将在健全与审执部门工作衔接机制上进一步下功夫、找方法,积极破解难题,努力推动司法鉴定工作更上一层楼。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警察及安保人员的司法作风和责任意识,提升我院安检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专业化水平,6月6日,镇江中院法警支队对丹阳法院进行了专项警务督察,并对我院的安检工作进行了规范化培训。
警务督察和安检培训检查组一行7人先后对吕城法庭、院审判大楼和丹北法庭进行了警务督察和安检培训,现场观摩了法庭安检过程,针对安检中出现的问题现场给予了指导,并分别对各法庭安检工作进行了示范和规范。通过专项警务督察和安检培训,规范了我院警务工作和安检流程,进一步筑牢了法院安全第一防线,为保障法院机关安全稳定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此次警务督察和安检培训历时一天,镇江中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鲜东航带队指导,我院法警大队葛国芳、安检工作负责人胡国林陪同检查。
2023年6月7日上午,丹阳法院立案庭收到一面写着“办案严谨忠于法官职守审判公正彰显司法担当”的锦旗,表达了当事人对于法官在办理案件中细致研判、公正司法的充分认可和由衷感谢。
2023年2月,我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由立案庭庭长黄文辉任审判员审理,由法官助理贺雯雯辅助审理,拿到案件材料后,审判人员即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在两次开庭审理后,及时厘清案件脉络并归纳争议焦点,作出了说理清晰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在收到判决后,李某向法官送来锦旗,对其依法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妥善处理案件所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如果锦旗是人民法院优秀审判工作的副产品,主产品则是人民法官肩头扛起的公平正义,正因如此,锦旗缎面的红与法徽上闪亮的红才会交相辉映、直抵人心。
丹阳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理念,积极作为、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司法审判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6月7日上午,丹阳法院民二庭在丹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该公司破产预重整案件临时管理人接管工作会议,并监督接管工作的开展。
为有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丹阳法院决定对债务人丹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6月7日,丹阳法院组织开展了现场接管工作,接管现场,案件承办人宣读了确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临时管理人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同时,临时管理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分别对该公司预重整工作开展思路及工作计划作了报告。会上,丹阳法院对预重整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要求。
下一步,丹阳法院将继续推进预重整工作,依法、有效甄别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提高预重整在重整案件中的适用比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为优化地方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丹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孙志龙提出,联席会议各单位要持续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打击“拒执罪”的力度,做到打击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为建设“智造名城、运河明珠”的新丹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建设,提升诉前调解工作效能,快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近日,丹阳法院立案庭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岗前培训。
诉讼纠纷缘由不同,调解方法千差万别。人民调解员既要遵循共性的调解程序,又要因案因人而异,分别施策,不仅要掌握基础法学,还要学习心理学、语言学等多学科知识,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随着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将会在服务人民、服务诉讼、服务社会中发挥出更好更重要的作用。
今年是“八五”普法中期迎检年,丹阳法院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形式、突出普法重点、增强普法实效,推动“八五”普法工作走深走实,努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6月14日上午,丹阳市“八五”普法中期考核第五检查组,市司法局副局长袁云飞、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服务中心主任王留荣、市司法局普法与执法监督科科长何金峰一行来到我院,对丹阳法院“八五”普法工作进行评估检查,我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国建,办公室主任符向军等陪同检查。
考核检查组按照《关于印发<丹阳市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台账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我院“八五”普法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督查。
吴国建专委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表示感谢,并表示丹阳法院将结合“八五”普法规划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强力推动普法强基补短板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6月16日下午,丹阳法院召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全体院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会上,政治部主任孔文斐领学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第三章部分内容。
围绕所学内容,政治部主任孔文斐同志在会上作交流发言,并表示将积极学习掌握党的创新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学以致用,防止理论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做到理论与工作不脱节,真正实现理论指导实际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扬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的品质,时刻紧绷廉政建设这根弦,始终从严要求自身。
今年正值“八五”普法中期迎检年,此次党组中心组学习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是丹阳法院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八五”普法工作走深走实,努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的一个具体举措。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0日,江苏丹阳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景某某,男,80后,曾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2月,被告人景某某在与朋友打完麻将后相约吸毒,考虑到其朋友租住的房屋比较偏僻,其手中也有钥匙,先后三次将王某某、周某、张某至上述房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丹阳市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被告人景某某有吸毒违法行为,遂将其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公诉机关丹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受邀旁听了案件庭审。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0日上午,丹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代表委员、广大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丹阳法院近年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工作情况,并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丹阳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国鹰,刑庭庭长戎莉俊出席发布会,丹阳市人大代表姜萍、丁金平,丹阳市政协委员花俊以及镇江电视台、丹阳电视台、丹阳日报、丹阳新闻网、丹阳翼网、丹阳头条等媒体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会议由丹阳法院办公室主任符向军主持。
发布会上,陈国鹰专委通报了近年来丹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稳定和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重拳打击毒品犯罪,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工作情况。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下降趋势。2022年,市法院刑庭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7件,2023年至今受理毒品犯罪案件8件,审结4件8人。审结的案件主要涉及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3年受理毒品案件涉案毒品全部为冰毒。
毒品作为整个人类的公敌,毁了无数家庭,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丹阳法院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动摇,牢牢把握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严格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工作,为丹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戎莉俊庭长发布了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吉某某贩卖毒品案;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邓某某运输毒品,陈某某贩卖毒品案。随后,戎庭长还接受了媒体采访。
在会前,丹阳法院还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部分丹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庭审。
为深入开展“走一线、解难题、优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部署,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丹阳法院吕城人民法庭于近日联合吕城镇政府一起举办了“法律明白人”培训活动。法庭辖区内60余名网格员参加了培训。
6月26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於剑锋带队调研丹阳法院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工作。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孔文斐重点汇报了丹阳法院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主要做法、队伍现状、理论学习以及干部轮岗交流等情况。丹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凯陪同调研。
於剑锋主任对丹阳法院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给予肯定并提出三点希望:一是搭建平台,畅通培养成长渠道;二是大力选拔年轻干部,放大示范效应;三是制定年轻干部培养成长的长效机制。
刘凯院长感谢中院领导关心支持丹阳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刘院长表示,人才是法院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下一步,丹阳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拓宽优秀青年干警成长成才渠道,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为更好开展丹阳法院《“走一线、解纠纷、优服务”红色天平助力乡村诉源治理》主题活动,推进丹阳法院书记项目,6月27日下午,丹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凯,党组成员、专委陈国鹰,机关党委书记刘玉兔,立案庭庭长黄文辉等一行走访调研了丹阳市司徒镇,并举行诉源治理座谈会。
会上,刘院长一行与司徒镇人大主席尹核威以及各村、社区书记开展了深入交流,各村、社区书记畅所欲言,提出辖区内存在的法律纠纷和困扰已久的法律问题。刘凯院长一行认真了解了基层的司法需求,并对各村、社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司徒镇人大主席尹核威表示,此次诉源治理座谈会是一次很好的交流机会,有助于切实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希望法院今后能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开展司法讲座等方式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多优质司法服务。
刘凯院长表示,丹阳法院将继续开展好“走一线、解纠纷、优服务”等惠民便民司法服务活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结合基层需求有针对性做好法律服务,使基层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化解在诉前,努力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6月28日下午,由中共丹阳市委员会、中共丹阳市委组织部主办,中共丹阳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承办的“奋发图强勇担当、争先创优走在前”——市级机关党组织第三期“书记论坛”活动在市会展中心成功举办。丹阳法院机关党委书记刘玉兔代表丹阳法院在活动中以《坚持“四融入”强化机关党建组织力》为主题作交流发言。
刘玉兔表示,丹阳法院聚焦机关党建“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的根本职责,按照“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氛围浓厚、规范高效”的党建工作思路,着力在提升党支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本部门全面建设的能力、带领本部门圆满完成中心任务的能力上下功夫,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以“融入式”党建有效提升机关党建组织力,实现党建与业务双促进、双提升,全力做好以下四点:一是坚持高站位融入,使党建引领“强起来”;二是坚持常态化融入,使党建根基“沉下来”;三是坚持创新性融入,使党建活力“浮上来”;四是坚持多元化融入,使党建效能“显出来”。
丹阳法院将以此次书记论坛交流为新起点,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党建与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日前,我院审结一起对劳动用工双方不诚信诉讼行为均予以司法处罚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2020年2月26日至被告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13日在工作中手指受伤,之后被告公司要求其调岗,从而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请被告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被告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一份“王某某”签名的合约,称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原告否认此份劳动合同中两处“王某某”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合同终止日期“2021年12月24日”中的“12月”不真实,是写了“2”后由被告公司事后单方再添加了“1”所形成。
经鉴定,合同中两处签名确系原告王某某本人所签,而被告公司亦改动了合同终止日期。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认劳动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签订。根据双方自愿签署的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期限、岗位调整等内容,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同时,对于原告诉称未签劳动合同、被告公司私改劳动合同日期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50000元的司法处罚。
一审判决及罚款决定,均经过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案在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的同时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促进司法公平正义,让人民满意。5月24日上午,经丹阳法院组织与邀请,皇塘镇人大主席蔡志方带领皇塘镇市代表小组的10余名丹阳市人大代表走进丹阳法院第19审判法庭,旁听并评议了一起案件庭审,“零距离”感受庭审过程。
该案系丹阳法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由员额法官薛文婷主审。
庭审过程中,代表们仔细旁听观摩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认真考察整个庭审的庭审程序和主审人员的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结束后,代表们通过填写评议表的方式对庭审活动进行了评议,评议结果显示,代表们一致认为,承办法官对整个庭审节奏把控到位、庭审程序规范,体现了法官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职业素养。
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金艳以皇塘镇市人大代表小组代表身份参加了活动。市人代联委副主任王俊香,皇塘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代表蒋洪坤也受邀参加了活动。
【裁判要旨】职工因病昏迷且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家属代签离职报告,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因此不能从社保基金中领取相应遗属待遇的,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简要案情】2009年4月,胡某入职某水泥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胡某因病去世。2022年5月,胡某的遗属张某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丧葬费10000元、一次性抚恤金45000元。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后,张某等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某水泥公司未依法为胡某参加社会保险,其遗属不能通过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遗属待遇,应由某水泥公司承担。结合胡某的工作年限,法院判决某水泥公司支付张某等遗属补助金9616元、抚恤金43272元。
经营者的营销策略层出不穷,很多人去商店消费,都有被推销充值办卡的经历,但办卡后未能享受到对等的服务,此类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指出,通过预付费的方式获得某项服务,此类纠纷的难度在于如何认定该种服务有无达到预期,有无实现合同目的。由于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服务的效果与消费者是否满意有较大的主观性,且商家的服务质量和内容亦与普通的物品大相径庭,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因此,消费者举证的切入点应从商家的承诺、服务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是否相符、服务前后的状态这几点入手。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做到理性消费、谨慎选择、勿盲目充值。经营者则要提供与实际相符的服务,全面客观展示服务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了解服务的真实情况。
【简要案情】被告胡某系原告郦某的前儿媳,郦某的儿子与胡某于2021年10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胡某在未购置房屋前,对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拆迁的房屋原登记在胡某前夫名下,现该房屋已由郦某领取房产证,郦某因经济状况困难,打算出卖该房屋,但胡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不愿搬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立即搬离。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从居住权着手,详细解释了居住权的规定、物权属性、设立方式以及保护方式等内容,说明居住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在房屋不过户的情况下,对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最终得到了原告的理解。在双方情绪得以缓解后,承办法官随即转换思路,询问能否由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被告搬离房屋,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5万元,被告在一个月内搬离房屋。至此,这件涉居住权案件终于调解成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专属的、排他的利用。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提高房屋的利用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行使可能与房屋所有权间存在冲突,产生纠纷,一旦居住权受到侵犯,居住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一是居住权合同违约时的救济。签订居住权合同后,房屋所有权人反悔不配合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手续或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办,拟设的居住权人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起诉要求房屋所有权人配合限期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居住权侵权时的救济。房屋所有权人在未经居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租给第三人,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擅自装修或者从事其他妨碍居住权的行为,居住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三是因政府行为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救济。因为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原因,导致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被征收,居住权人可要求在拆迁对价范围内考虑居住权人的居住需求,也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简要案情】被告人吉某某,男,80后,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2020年3月,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吉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遂于3月20日对被告人吉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但被告人吉某某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吉某某在丹阳市某镇,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5克。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仍然较为严峻,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依照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某某贩卖毒品二十五克,丹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此外,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强,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虽然被告人始终否认其贩卖毒品,但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认定并处以刑罚。
【简要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多次吸毒、注射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还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出狱后,仍不思悔改。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在其暂住地内,容留邓某、刘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李某某因为吸毒被查获后,如实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法官说法】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吸食毒品不仅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还会造成行为失控,引发杀人、伤害、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国家明令禁止。为逃避处罚,被告人常常选择家中、暂住地、宾馆等隐蔽性强的处所,查处难度较大。吸毒者在自己吸毒的同时,还会互相邀约、引诱他人一起吸毒,害人害己。因此,全社会应加强对毒品问题的全方位治理,齐抓共管,使毒品远离我们生活。
【简要案情】2022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广西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毒品氟胺酮约20克,藏匿于被告人邓某某的车内。同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明知车内藏有毒品,仍轮流驾车从广西将毒品带回丹阳。同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驾驶车辆在沪蓉高速镇江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该车辆副驾驶室储物箱内侧隐蔽部位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18.79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毒品成分氟胺酮。
【法官说法】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邓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为逃避毒品管制政策,不断扩张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范围,成为目前禁毒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氟胺酮是对毒品氯胺酮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毒品氯胺酮相似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作为氯胺酮替代品。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正式新增列管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系我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氟胺酮的案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的严正立场。
中国法院网(2023.5.15)、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2023.5.15)、《江苏法治报》(2023.5.19)、江苏经济网(2023.5.18)、《镇江日报》(202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