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儿童权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则“湖南岳阳15岁少年溺亡、同伴拍照嬉戏”的新闻震惊网络。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引致悲剧多发,再度为少年儿童保护敲响警钟。随着时代变迁,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少年儿童面临的成长环境较之以往更加危机起伏。正因为这样,儿童保护工作也应顺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相比成年人,儿童本就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如何全方位无死角地呵护儿童成长,为每一个孩子撑起一片湛蓝的天空。

尽管儿童保护理念早就扎根大多数人心中,却仍有不和谐的音符搅扰着儿童成长,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屡见报端。从屡见不鲜的家庭暴力和校园暴力,到虐童、等社会恶性事件偶有发生,从劣质零食、暴力网站等外部环境威胁,到因为留守困局、教育资源不均衡给儿童带来隐性心理创伤,无不表明,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儿童权益失护,既暴露了家庭监护责任的缺失,又凸显出学校、社会保护责任的短板,也愈发需要建构起全方位、全覆盖的儿童保护深层次机制。作为儿童避风港的家庭,能否做到“守土有责”,从而将父母之爱转化为儿童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学校方面,能否在强化教职人员素质之外,从教育的本质人手,将德行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融人到智识教育之中?放到全社会的语境下,各方的衔接是否到位,法律的刚性威力是否得以彰显?

儿童保护,从来都是一个大棋局,需要通盘考量,全局运筹。尽快建立健全遏制虐待儿童的工作机制,以立法规范学前教育,发挥民间慈善机构、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民间团体的作用,等等,持续激发家庭、社会、政府的同频共振,培植护佑儿童成长的良好风尚。

论文关键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权益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其中之一就是留守儿童问题。许多在外务工的人员只能自己进城的,但是却无力让孩子进城就读。所以,他们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由父母中的一方或托付他人代为照管,而子女在一年中也很少能和他们见面,甚至好几年也盼不到与父母相聚。这不仅增加了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父母来自教育、医疗、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压力。而且,长此以往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据统计,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隔辈监护,单亲监护以及亲友监护。而且在农村留守儿童中,绝大多数是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在我们调查的300户中,大约有60%的孩子是留在农村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有27%的孩子是单亲监护,大约13%是和其他亲戚住在一起。

这样,农村留守儿童从父母的双亲监护向非亲权的监护或着单亲监护转变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监护的不力。对于隔辈监护而言,这些监护人大都是年迈的老人,他们的健康状况也不是很好,身体身体较弱或是患有疾病,有的甚至久病不得不常年卧床。因而,他们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管已是极其不易,更不用说给予这些儿童更好的照顾来满足他们情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另外,这些老年人祖祖辈辈生活在村子里,很少接受大城市中各方面的信息,这样由祖辈教育在观念和方法也是有所滞后,极易使这些孩子产生娇生惯养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倾向。特别是,他们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见,隔辈监护必然会使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弱化。

对于单亲监护的方式来说,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般是由农村留守儿童的父亲外出打工,由母亲对这些留守儿童行使监护职责,照顾这些留守儿童的生活,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单亲监护人的母亲不仅要负责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农田,还要照顾患病的亲人,因此,单亲监护的母亲在承受沉重的劳动负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压力下,根本无法给予留守儿童适当的监护,这势必会损害孩子获得适当监护的权益与受教育的权益。

除了上述两种监护类型外,还有的就是由成年的亲属或朋友来对这些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监护。这些亲属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这就会使被监护的留守儿童处于管教真空的状态。而由同辈的兄、姐对其监护,一方面,此类监护人有的自身年龄尚小,并且也缺乏监护的能力,客观上无法去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经常酗酒斗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甚至,触犯法律。所以,此种监护也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二)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重视不足

无论社会发展程度的高低,教育都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个人人格形成和发展,同时也是培育作为民主政治具体承担着的重要途径。此外,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然而,近些年来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在农村,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出外打工维持生计,无法在孩子身边帮助他们学习,因此,他们中有的孩子缺少监管,加之自制力薄弱,难以形成正确的学习观,而且无心学习,学习成绩也普遍偏低。此外,对于单亲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辈的隔代监管中,这些孩子在饮食起居上有保障,然而,长久生活在不完全的家庭环境中对其自身的成长也或多或少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后果,极其容易导致孩子的性格缺陷以及心理障碍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他们逐渐出现厌学,甚至是辍学。

另外,除了上述所说的留守儿童家庭因素影响外,还存在学校教育的因素。首先,有的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中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教学设施不齐全,教育质量偏低,无法让留守儿童与城市的孩子一样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其次,在一些偏远山区,教师资源资源匮乏。因而,根本无法达到正常的教育水平。最后,有些留守儿童处于叛逆期,不遵守学校的监管,在管理不了时,学校并没有积极处理,采取开除方式来规避学校责任。最终,使有些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儿童,以致使其走上青少年犯罪的道路。

(三)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关系到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而且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因而则更需要法律上对他们给予相应的保护。

(一)完善监护制度

首先,留守儿童的父母需要加强对其子女监护力度。父母在子女教育中地位尤为重要,所以,对于子女的教育不单单是给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给予足够的关爱以及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为此,父母尽量将孩子带在身边履行监护职责,这样,就能够及时了解孩子在学习,心里以及生活需求,引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当然,在父母外出打工而实在没有条件带上孩子时,则要选择适当的监护人。同时,还要及时与与子女以及学校进行积极地沟通。其次,加强社会力量援助。目前,政府虽然积极采取各种方法不断改善留守儿童生活和学习状况,但政府资源还是有限的,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的条件也尚不成熟。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在社区或学校的组织下,以民间的捐献、志愿者的参与为主体,逐步推行留守儿童的集体监护。而且集体监护也正好为社会大众参与留守儿童的监护提供一个平台。

(二)建立公平的教育机制

(三)完善行政监督

首先,通过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这些孩子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从而避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使留守儿童被监护权及受教育权等权益得到法律应有的保障。例如,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不法侵害惩罚力度,严惩教唆留守儿童进行违法犯罪的教唆犯。其次,还要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降低这些留守儿童因无父母监护或是得不到到适当的监护而误入歧途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另外,民政部门可以讲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最低当地生活保障体系,卫生部门也要全面了解留守儿童的健康情况,及时提供的综合全面的医疗保障。总之,通过政府各个部门有效措施更好地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

对于单亲监护的方式来说,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般是由农村留守儿童的父亲外出打工,由母亲对这些留守儿童行使监护职责,照顾这!些留守儿童的生活,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教育。但是,由于单亲监护人的母亲不仅要负责耕作自己的承包地和农田,还要照顾患病的亲人,因此,单亲监护的母亲在承受沉重的劳动负荷以及巨大的生活压力下,根本无法给予留守儿童适当的监护,这势必会损害孩子获得适当监护的权益与受教育的权益。

除了上述两种监护类型外,还有的就是由成年的亲属或朋友来对这些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监护。这些亲属和朋友一般也都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这就会使被监护的留守儿童处于管教真空的状态。而由同辈的兄、姐对其监护,一方面,此类监护人有的自身年龄尚小,并且也缺乏监护的能力,客观上无法去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有的自身缺乏教育能力,经常酗酒斗殴,违治安管理,甚至,触犯法律。所以,此种监护也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另外,除了上述所说的留守儿童家庭因素影响外,还存在学校教育的因素。首先,有的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中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教学设施不齐全,教育质量偏低,无法让留守儿童与城市的孩子一样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其次,在一些偏远山区,教师资源资源匮乏。因而,根本无法达到正常的教

一、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体现为:

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99%。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14年,**县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8.13%。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二、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

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2、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农村农民或城市农民工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且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赌博、婚外情、家务琐事等。其中,经济困难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妇女群众认为,

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古以来都是男人的事情。绝大多数村,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仅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妇代会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由女性任职的比例较低。

4、女性就业遭受性别歧视。许多企业在招收员工时,存在性别歧视,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岗位等,在工资待遇上,女工也明显低于同工种男工,同工不同酬。

5、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精神压力较大。随着大量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她们带着子女独居在家,

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三难(撑家难、沟通难、团聚难)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6、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不容乐观。在调查中,发现因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推动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大力加强维权宣传,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环境。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培育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维权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社会环境。

2、完善学校和家庭教育,着重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学校要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怀。适量需配备心理老师,以便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疏导;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父母要注意亲子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沟通内容上,不能只谈生活,应该全面了解其心理、身体、学习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另外还要与孩子的班主任、监护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使孩子从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积极建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机制。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子女不仅要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还要对其高中、大学给予补助和支持。对贫困、孤寡、伤残、痴呆等妇女儿童在患重大疾病时给予医疗补助。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生命质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民政部门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就保。加快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解决和缓解了农村妇女儿童大病无钱可治的问题,建议政府继续对农村贫困妇女儿童家庭倾斜财政资助比例。

__村总人口1834人,其中女性人口896人,约占总人口数的一半。其中流动留守妇女286人,儿童153人.为维护农村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行动”,建立基层维权阵地。__村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中心,挂牌成立“妇女儿童维权站”,认真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组建了__村巾帼志愿者法律服务队。

在我市流动妇女进城务工主要从事的职业大多数是电子、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临时工普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对于流动妇女进城务工人员来说,能够为其提供劳动权利保障的就是劳动用工合同,但一些企业认为务工人员来去自由,没必要签订合同,企业也少一些责任和束缚,当用工单位与流动妇女务工人员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流动妇女务工人员的权益常常因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据在被调查者中了解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100人、签订企业内部协议的10人、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5人,招用“临时工”并规定试用期满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多数非公企业的普遍做法。

4、“特殊保护”落实难。落后的传统观念和薄弱的卫生保健意识,特别是流动妇女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条件,严重影响制约着流动妇女进城务工人员的健康。她们大部分人不注意“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也没有条件做妇科病检查,平时生病也很少去医院就医。

5、就业竞争能力差,职业技能准备不足。流动妇女进城务工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且技能单一,从事技术层次较低、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收获>文秘站:文化较低、年龄偏大、技能不高、竞争能力不强等特点,致使一些流动妇女进城务工人员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保住工作,即使较低的工资、较高的劳动强度,还愿意承担。

1、劳动负担重,健康状况差。在丈夫外出务工期间,妻子成为家庭生产生活的绝对主力。家中所有粗活、重活几乎都压在了留守妇女肩上;尤其是农忙季节,劳动量更大。同时,男人外出务工,赡养老人,养育孩子,洗衣做饭,喂养鸡鸭猪牛等繁琐的家务事也全落在了留守妇女的身上。有的留守妇女选择把田地承包给他人,但自己照顾老人孩子的同时也会选择做一些来料加工等手工活贴补家用,照样没得空闲。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使她们健康受到了损害,同时精神状态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培训机会少,发展能力弱。大部分妇女表示家庭的主要收入还是来自丈夫。71.5%的受访对象有创业意愿,就如何选择合作伙伴,57%的妇女会选择与家人一起,这部分人相对于选择自主创业的28%人大都相对比较依赖家人。有十分之一的妇女选择与他人联合创业,由此可见这部分妇女无论在人脉、阅历等各方面可以说相对较突出,想法比较成熟。

4、缺乏安全感,维权意识差。多数男性劳动力的流出,甚至部分女性劳动力的外出,导致农村中只剩下老人、儿童和妇女。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带来的是农村治安防范力量的减弱和作案机会的增加,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事实也正是如此。农村中的留守妇女及其家庭比起丈夫在家的妇女更易受到人身和财物的侵犯。丈夫不在身边,家里少了主心骨,很多留守妇女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都选择了隐忍,以为人低调向他人避让的方式消极对待。

1、父母监护的缺失,一方面使得留守儿童较早地学会独立生活,另一方面也使得他们的身心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处在受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大致可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活能力和学习自觉性提高,自我约束增强的儿童;另一类是生活自理能力差,对学习不感兴趣,思想道德教育缺失,自我控制能力差的儿童。

守儿童的监护实际上变成了逆向的监护,给他们的学习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1、积极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规政策的落实。加强调研。重点对流动留守妇女的劳动就业、妇女病检查、婚检、困难救助等问题展开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调小组在这里召开会议,主要是总结近年来我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研究维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探讨维权工作的新举措和表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出席这次会议的市领导有:xxx,xxx,xxx,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下面,依序进行会议的各项议程。

一、首先,请市妇联主席xxx同志讲话

(xxx讲话)------------

二、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二项议程,表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首先,请xxx宣读表彰决定

(xxx同志宣读表彰决定)---------

下面进行颁奖,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请被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的xxx\xxx\xxx\xxx\xxx\xxx各派一名代表上台领奖。

(第一批颁奖)---------

第二批:请被评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的xxx\xxx\xxx同志上台领奖。

(第二批颁奖)----------

三、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三项议程,请先进典型代表作经验介绍,顺序如下:xxx%26shy;—xxx—xxx—xxx

首先,请xxx代表上台发言

(xxx发言)--------

请xxx上台发言

(xxx发言)---------

(xxx发言)-------

(自由发言)--------

五、下面,进行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请市xxx同志讲话

关键词: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转移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四川稻城县一名8岁的猪圈女孩事件,2013年南京饿死事件,2003年成都青白江李思怡饿死事件等唤醒了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条文。2014年12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监护失职儿童的监护权的转移起了指导作用,但目前对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还有一定困难,在操作中仍存在种种困难。

二、文献综述

我国儿童监护权及其监护权转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该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该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是对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的确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公权的保障措施,我国的未成年人在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或遗弃或监护人由于客观原因失去监护能力时,无法取得真正的监护的事例比比皆是,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时显得流于形式。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此《意见》一出,以前难以操作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对监护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

三、造成我国儿童监护权转移困难的原因

1.文化原因:中国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局限

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监护权的转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自古以来,家庭作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包含婚姻、血缘、收养三重关系。传统社会着重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父母一方面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以使后代茁壮成长,另一方面又厌恶外人插手家务事。久而久之,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

2.制度原因:法规不全、执行力差、救助政策不合理

2.1儿童保护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足,影响保护工作的执行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监护未成年人,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第五章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六章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介入劝解、制止。这些条文看似完美,其实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四、建议

1.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操作细则,提高转移监护权的可执行度

2.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美国1963年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一切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都必须履行报告儿童可能被虐待、忽略等情况的职责。而且为了鼓励他们通报,严格对他们身份实施保密,使其免受法律上制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经常接触监护适当儿童的群体,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发现知情不报者,给予相应处罚。

参考文献

[1]王雪梅.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看中国儿童保护立法.当代青年研究.2007(10)

[2]陈玉霞.孟宪璋.美国儿童保护介绍.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18(2)

[3]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5期

[4]蔡晓慧.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法制与经济.2009年12月(总第225期)

[5]肖秀娟.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硕士论文2006

关键词: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安全保护

儿童从出生开始到青春期是与母亲最为亲切的,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提升她们的健康水平,对她们的身体健康及时的作出检查,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计划建设以妇女、儿童为主要群体的医疗中心,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人才,建立临床医疗机构,使用先进的医疗器材,切实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为主。

一、建立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的重要性

医院本就是病菌高发的场所,妇女儿童更应该单独建立一个医疗中心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妇女来医院就医大都是因为妇科方面的问题,她们是健康的人群,但是医院里面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病毒,所以受感染的机会比较大,单独将她们隔离出去可以更好的保护她们的身体健康。儿童是最容易遭病菌侵蚀的群体,他们的身体抵抗力差,进入大型的医院就医更容易与自身的病菌相融合,危害幼儿的生命健康,而且给成人用的医疗器械,拿来给儿童用,既使经过消毒,也难以彻底的消灭病菌,还是容易危害儿童。妇女同样深受这个问题的困扰。而且孕妇极容易受儿童的病菌感染,孕妇的胎盘遭受感染后容易导致流产、死亡等病症,感染最要人的性命,所以在建立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的时候,应该将妇女与儿童的就医区域严格的划分开,使得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既可以资源共享,又有着各自的独立体。

二、从建筑布局看安全保护问题

(一)独立的布局设计防止感染

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的建立,一楼是大厅,在一楼的两侧应该分别设立妇女与儿童的专属电梯,两者不能混用,避免相互接触产生的病毒交叉感染。大厅是人员最为集中密集的地方,将两者有机的分开,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疾病的传播。急诊室也分别设在一楼大厅的两侧,分别对外设置抢救区,往上逐渐的设置门诊室,住院部等,妇女与儿童的独立区域应该用墙壁或者透明玻璃隔离开,避免两者的人群相互来往造成的相互危害性,两者都是最为敏感的群体,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危险。药房的设立也应该分开,各自取各自的药品,尽可能的设立东西中三个药房,中药房最主要的目的是辅的药房,将东西药房分开,设立两边的等候区。手术室严格控制妇女与儿童分设不同的手术区室,配备最为专业的医生、护士以及设备器材。

(二)共享区的防护问题

三、医疗中心日常生活设备的安全问题注意

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除了上面提到的建筑格局方面注重保护妇女与儿童的生命安全之外,日常的生活设备方面也应该严格的把关,工作人员也应该及时的做好卫生排查,切实的以妇女与儿童的安全为主。医疗中心的窗户应该定期的通风,注重医疗中心的空气流通性,空调也要定期的清洗,做好空调风的调控,妇女这方面的空调风度不应该过大,注意受凉。儿童方面的空调也应该尽可能的调小风度,像儿童易得的风疹等疾病,特别容易通过唾液在空气中传播,所以应该让他们出病室看诊的情况下应该及时的戴上口罩,防止病毒的传播。厕所要及时的冲洗,卫生方面的工作一定要做好。医疗中心不比其他的地方,任何的地方都有可能存在着病害,所以卫生死角也要严格的清洁干净。医疗中心应该定期的进行消毒,彻底排查所有地方的卫生,尤其是儿童区,儿童爱玩是天性,所以要做好儿童的看管以及卫生方面的注意,尤其要注意用电方面的安全意识,避免儿童接触到电力方面的问题。

四、人文化的设计方面

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主要以妇女以及儿童为主,建立基本的设备之外,还应该做好人文化的关怀工作,儿童区墙面应该建立在儿童的视角上,可以进行彩绘等墙面设计,病房的设计应该尽可能的儿童化,在确保儿童的安全方面,给儿童理想的视觉化设计与感官。妇女区方面,墙壁可以贴一些安全性的知识教育,女性在妇科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对于孕妇,可以贴一些讲述如何教育宝宝的事情,以及在怀孕期间应该注意的问题。改变以往医院那种白色墙壁给人冰冷、陌生的感觉,切实的做好人文方面的关怀工作。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一、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形复杂。相当一部分学校都设在道路沿边,上、放学期间接送学生的家长较多,在学校门前道路上,路人、学生家长、在校门前违章设摊的人以及接送孩子的各种车辆混杂聚集在一起,车占人路,人抢车道,导致学校门前秩序混乱,交通也往往受阻,比如我市二小、三小、四小,在放学时,经常造成拥堵,学生肆意穿插在车流当中。

2、占道经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逐渐富裕起来,家长为不让孩子再去偿受当年的苦难,便使学生的腰包鼓了起来。个体经商户为谋取更大利益,瞄准了学生这一大消费群体,在校园及周边道路上违法占道,摆摊设点,叫买叫卖等安全违法行为是危及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的又一隐患。

3、家长和学生防范意识淡薄。部分家长为学生选用的交通工具及交通方式安全性能低,如:电动车等,使一些胆大好奇的学生在使用中,“前坐后载”甚至站立,自我感觉很“酷”,部分学生闯红灯、逆向行驶、骑自行车走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机动车在校园及周边道路上强超抢会,随意调头,违法停放等也是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隐患之一。

4、接送随意性大。广大中、小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随意性大,无牌无证甚至报废的三轮摩托车、中巴车、农用车、拖拉机搭乘、接送学生的现象普遍存在,是交通安全管理最大的安全隐患。

二、解决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的对策

2、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学校开学之初普遍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的时机,迅速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学校,集中开展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把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学生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群体,以交通安全出行常识、自我保护知识作为宣传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召开主题班会、组织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使每名在校学生受到交通安全教育。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重视下,通过采取寓教于乐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形成警民同心、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儿童安全座椅;安全设计;色彩;材质;研究

一、国内外现状分析

国外的儿童安全椅品牌繁多,最早的安全椅公司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其中以德国品牌居多。

在美国国会中,美国交通部长曾带着儿童安全带手册在国会给克林顿看,并且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已经制定了法律法规。

在北美规定儿童在(0-6岁)乘坐出租车时,出租车须有儿童安全椅的情况下,儿童才能乘坐。

国内现状观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有1.85万名儿童死于车祸,这个数值是欧洲国家的2.5倍,美国的2.6倍。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研究:全世界儿童死于车祸的数据显示,中国的儿童车祸死亡率是71%,位居世界第一。

以上种种数据表明,我国对儿童在汽车中的安全问题忽视严重,儿童安全椅品牌较少,最早有安全椅的公司于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较国外晚了很多年。

中国的家长在0-6岁儿童乘坐汽车的理念中存在严重误区,一般家长会选择把孩子放在怀中或者是副驾驶的座位上,孩子处于无任何安全措施的状态。在市场调查表中,家长在对儿童安全椅的态度上一致认为:没必要购买专门的儿童安全椅,并且他们认为安全椅昂贵的就是最好的。

我国儿童生活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我们应该进行思考,如何转变家长观念,如何引起国家重视,如何让儿童启发智力的同时健康快乐成长。

0-6岁儿童是在幼儿期,他们无安全意识,智商发展增速。作为家长,应该了解儿童需求以及儿童的心理,在生活中应该正确引导教育。例如:让儿童养成自己调控安全椅,系安全带的习惯。

二、儿童安全椅设计的考虑因素

(一)外形表现形式

安全椅的外形应该符合儿童的心理,多采用曲线的设计。使产品具有亲切感,这样儿童会产生安全感。儿童安全座椅是临时的妈妈,呵护儿童的健康安全。在对儿童座椅头枕设计时,应当采用可调节型的设计,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方便家长调整头枕用以适应儿童乘坐姿势的不同需要,头枕本体采用能吸收冲击的缓冲材料,柔软又不失强韧,尤其是发生冲撞时,能够吸收冲击力,保护儿童颈椎。

(二)色彩设计表现形式

0-6岁儿童在0-2岁时处于无色彩意识的状态,在成长的过程中受到色彩“刺激”因此儿童的视觉产生色彩的概念,所以大众所认为的男孩为蓝色,女孩子为粉红色是不科学的,一般在颜色选择上是由父母的意志强加于儿童。为了产品多样性,儿童椅的色彩也应该色彩缤纷,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

(三)材料设计的表现形式

现代材料的种类繁多,日新月异的新材料满足了人们的不同需求,儿童安全椅可折叠这样的轻量化设计就是我们须考虑的因素,选择轻量化材料势在必行。在面料的选择上,设计时要非常注意儿童肌肤柔软,亲肤面料的材质也越来越受到设计师们的青睐,同时设计师也应该严格遵守材料的使用标准。

三、儿童安全椅设计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指的是儿童在正常使用产品过程中,不会受到产品的伤害,并且因为产品的使用,避免了更多外部的伤害,将受伤指数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保证了儿童的安全。儿童处于无安全意识阶段,需要父母给予无微不至的关爱,这种微妙的媒介就是儿童产品,儿童好奇心强,喜欢乱动乱摸东西,极易受到产品尖角,棱,杠等设计的伤害,因此作为设计师应当把安全放在首位。

(二)操作流程简单易学

儿童智力发展不全面,看待问题角度缺乏理性,耐心缺乏。因此儿童产品的操作流程应当简化到极致,尺寸要符合儿童的生理特征,符合儿童的使用习惯,操纵力度要适中。

(三)舒适简单原则

儿童安全座椅除了最基本的功能-保障儿童行车安全外,更应该考虑到儿童的舒适柔软问题,儿童发育阶段,良好的坐姿养成对于儿童的一生影响深远。儿童座椅的设计应当促使儿童养成良好的坐姿习惯,保证儿童肌肉的放松,血液的循环正常,并具有腰椎的支撑功能,减震抗压功能。

四、创新解决方式探究

现在的儿童安全椅功能单一,一般只有安全保障功能,未来的设计可不可以增加安全椅的娱乐功能,是否适合增加其他功能是我们设计师应该继续思考的,一般家长认为无需购买安全椅;一是价钱昂贵,二是认为自己抱在怀中可解决安全问题,那么在价格问题上我们应该结合国情降低成本,在功能问题单一化角度上应该转向多元化,吸引家长的目光,促成购买行为的产生,让越来越多的儿童安全问题有保障。

[1]沃文.儿童安全座椅的变迁[J].汽车与安全,2000,(08).

[2]丁玉兰.人机工程学[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3]何晓佑,谢云峰.人性化设计[M].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2001.

[4]张静,孙昕.儿童家用汽车安全座椅的造型设计[J].包装工程,2008,(12).

[5]李砚祖.产品设计艺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能作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app/zwgk/tzggApp/202406/t20240602_499795.html
2.柳州法律援助中心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年来,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关爱妇女儿童,应援尽援”的原则,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畅通援助渠道、拓展维权网络、优化便民措施,积极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实效化http://gx.people.com.cn/n2/2022/0518/c390645-35274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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