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及配套办法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加快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把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按照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要求,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更新、机制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和高品质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努力把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打造成江苏法院高质量司法的"民心工程"。

二、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四化"建设标准是: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场所标准、工作流程、服务标准、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标准等各项制度机制;按照集约化的要求,整合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按照智能化的要求,坚持建用并举,构建以电子诉讼服务为核心,贯通大厅、网络、热线、移动端服务、一网通办各项业务的"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按照精准化的要求,聚焦"对外服务群众,对内服务法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广大法官的满意度与获得感。

"四个全覆盖"工作模式是:多元解纷实现"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全覆盖;分调裁审实现"案件速裁快审+无纸化办案"全覆盖;诉讼服务实现"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全覆盖;辅助事务实现"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外包"全覆盖。

(二)重点目标任务

1、实现"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全覆盖。各市中、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全面设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非诉讼纠纷解决分中心",基层法院在辖区每个乡(镇、街道)设立审务工作站,在每个网格社区安排法官对接指导。

2、实现"案件速裁快审+无纸化办案"全覆盖。各市基层法院积极推行无纸化办案,进一步提高案件速裁快审的审判质效。各市中级法院在辖区选择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基层法院速裁快审案件无纸化办案全覆盖。

3、实现"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全覆盖。在目前全省法院已全面实现省内跨域立案、远程接访的基础上,实现由全省范围内到长三角地区跨域立案常态化。在跨域立案基础上,全面实现全省范围内跨域材料转递、卷宗查阅、领取文书、远程调解等诉讼服务。

4、实现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外包"全覆盖。各级法院将诉讼引导、材料收发扫描、智能编目、立案信息录入、文书送达、财产保全、鉴定评估、案件信息查询、卷宗查阅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全部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集约化管理、社会化外包。

三、工作举措

(一)全面推进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1、推动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综治考核指标体系。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力争2019年底"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综治考核覆盖率达50%,2020年底达到100%。

2、建立诉讼与非诉讼二元解纷格局。2019年9月底,50%以上的基层法院设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非诉讼纠纷解决分中心",搭建新型多元化解"府院联动"工作平台。2019年底,全省法院"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非诉讼纠纷解决分中心"覆盖率达100%。

3、全面推进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2019年9月底,全省基层法院在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审务工作站覆盖率100%,法官进入社区网格,指导和参与调解,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解决,法官进社区网格覆盖率达100%。

4、诉前调解前置实质化运行。2019年8月底,基层法院对婚姻家事、相邻关系、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八大类纠纷,在登记后立案前原则上均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立案。

5、积极推进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2019年8月底,上线全省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将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速裁调解、司法确认等纳入ODR管理。建立健全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库,并纳入ODR平台运行,不断提升纠纷解决智能化水平。

6、强化调解工作室作用。2019年下半年,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调解员公开选聘工作。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超过10000件的,"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诉讼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建立以调解员和法官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调解能手引领示范作用,形成特色调解工作品牌。

7、全面对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9年底,将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参与代理申诉、参与信访化解工作、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工作整合于律师工作站,提升律师工作站实体运作效能。加强与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志愿者组织、价格认定机构的协调,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相应岗位,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作用。

8、切实发挥司法确认保障功能。2019年底,建立司法确认联络员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快速立案、快速审查、快速办理。做好调解与督促程序的衔接,通过支付令方式,为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的强制执行力提供保障。

9、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依法延伸审判职能,从司法审判领域中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体制、公共政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症结,探索规律,预测趋势,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实现诉源治理。

(二)加快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转型升级

10、推进诉讼服务全方位转型升级。2019年9月底,将多元化解、诉调对接、简案速裁快审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实现"分流、调解、速裁、快审"一站式、实体化运行。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统一提供多元解纷、登记立案、"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普法宣传等全程服务。2020年3月底,完成省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诉讼服务大数据汇聚和大平台可视化管理。

11、健全完善速裁工作机制。2019年底,全省基层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织或速裁庭覆盖率要达100%,用30%左右的审判资源办理70%左右的简单案件,实现大量简单案件在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快速解决。健全二审案件"分调裁审"机制,鼓励中级法院设置速裁组织或速裁庭。2020年3月底,50%以上中级法院建立二审案件"分调裁审"机制。

12、实现案件速裁快审无纸化。2019年9月底,各市至少一家基层法院实现无纸化办案;2019年底,各市至少30%的基层法院实现无纸化办案;2020年3月底,各市至少50%基层法院实现无纸化办案;2020年6月底,各市基层法院无纸化办案率达100%。

13、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异地通办"。加快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诉讼服务改革。2019年9月底,实现长三角地区跨域立案制度化常态化。2019年底,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的案件比例力争突破50%,各中院及辖区50%以上基层法院实现跨域材料转递、卷宗查阅、领取文书、远程调解等诉讼服务。2020年3月底,跨域诉讼服务覆盖率达100%。全省法院建立可视化跨域立案服务平台。

14、提升网上诉讼服务功能。2019年底前完成现有的诉讼服务网改造升级,提供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阅卷、网上送达、网上开庭调解、网上申诉信访等智能服务,实现所有诉讼服务"一网通办"。充分发挥诉讼服务网律师通道的功能,律师服务面向全国开放。积极探索在法院主要建筑物外、综治中心、社区等建立无人值守的24小时自助式诉讼服务中心。

15、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全面实施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在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服务站开展卷宗集中扫描,全面落实中级法院集中智能编目工作。2019年9月底,全省法院全部将诉讼引导、材料收发扫描、智能编目、立案信息录入、文书送达、财产保全、鉴定评估、案件信息查询、卷宗查阅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集约管理。

16、建立集中送达机制助力解决"送达难"。2020年3月底,全省法院将送达工作全部归口到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上线运行统一的集中送达综合管理系统,形成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发起送达申请,送达团队开展预约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一体化的送达实施事务,法官最终确认送达效力的运行工作机制。

17、加大审判辅助事务市场购买力度。将适宜由社会承担的诉讼服务职能一律通过购买方式转移给市场。2019年底,各市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外包率达50%;2020年3月底,达80%;2020年6月底达100%。

18、切实加强诉讼服务工作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对诉讼服务便民利民、多元解纷、非诉优势、司法公开、普法教育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弘扬司法为民正能量,切实增强非诉讼解纷方式的知晓率、首选率和现代化诉讼服务的品牌力、影响力。

四、工作保障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法院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成立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推动和督促落实。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协调等各项诉讼服务工作。

20、注重统筹整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依托人民法庭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理以及快速审理案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原则上办理辖区内的简易案件。积极将案件速裁职能整合到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行使,目前已经成立专门速裁庭的法院,要统筹抓好速裁庭与诉讼服务中心的协调配合,确保速裁快审机制高效顺畅运转。

21、加强考核引领。摒弃"案件越多成绩越好"的狭隘司法政绩观,确立鼓励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更加注重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工作导向。将参与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工作折算为审判工作量,纳入对部门、个人审判业绩。省法院将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纳入对中院工作综合考评。

22、严格立案纪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人为阻滞收案、"限号立案"或者故意拖延立案,不得人为拆分案件立案、人为将人民调解协议立案以增加调解案件数量,对于违法违规的要严肃问责。

23、加强人员配备。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员额法官配备,确保立案审查、诉前保全、案件速裁、信访监督等行使审判权的工作由员额法官办理;为速裁快审团队选配办案效率高、业务能力强的员额法官,确保速裁快审案件质量效率。

24、加强示范引领。在全省法院开展"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推动提升全省法院诉讼服务建设整体水平。

25、加强督查评估。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和一站式诉讼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定期通报多元解纷、案件速裁快审、诉讼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工作评估,对于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积极总结推广。

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求,加快构建多渠道便捷化矛盾预防化解网络和多层次阶递式纠纷解决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大力加强诉源治理

1、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支持,推动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综治考核,基层法院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辖区乡镇"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情况,着力破解矛盾纠纷前端治理责任弱化问题。

2、积极推动将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地区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在辖区每一个乡(镇、街道)设立审务工作站,每一个社区网格派驻法院干警指导、参与调解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社区网格员,可以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3、积极参与推动"无讼村居(社区)"创建工作,加强与基层政法单位、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对接,努力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

4、认真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和"非诉讼服务分中心",统一将人民调解工作室、律师工作站整合到"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对来院起诉纠纷,实行法院前台统一受理,非诉后台分流转办。在登记立案后,认为仍有调解可能的,可以委托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进行调解。必要时,法官可以参与非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工作。

5、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体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等扶植新兴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促进专门领域纠纷专业化解。

6、鼓励建立以调解员、法官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

7、建立法院特邀调解员、驻法院人民调解员、律师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管理、考核、评选表彰等制度,不断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9、依托律师工作站建立律师中立评估制度,探索建立不动产、土地、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中立评估员名册,对于来院起诉的案件,建议当事人由律师或评估员提供咨询、辅导或预测判决结果,劝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将纠纷导入非诉渠道化解。

10、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析通报制度,动态分析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成因特点和变化趋势,及时向党委政府等方面汇报、通报。建立重大案件、群体性纠纷、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化解。

11、强化司法建议职能作用,积极发掘案件背后反映的公共政策、社会管理等问题,通过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向有关单位发送整改或防范建议,促进执法机关、企业和公民加强对潜在司法风险的认知、预警和防范,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12、省法院会同省司法厅建立全省统一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将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司法确认等纳入平台管理,与案件管理系统、诉前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平台对接。平台上线后,各级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平台登记注册工作,通过平台落实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也可以通过平台在线调解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诉前和立案阶段调解工作

13、诉讼服务大厅的分流员应当积极引导来院起诉当事人应用诉讼风险智能评估系统,释明各项解纷方式和程序特点、优势,积极劝导其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14、对于符合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八类民事纠纷,均应当在立案前委派至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先行调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诉前调解成功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应当依法及时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15、对于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统一录入诉前调解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编立"诉前调"字号。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指导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移送登记立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16、加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可依据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立案后依法审查确认;

(2)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3)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

17、诉前调解成功后,需要出具司法确认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的,由设立在诉讼服务中心的速裁快审团队负责办理。诉前调解不成功的,调解员应当固定无争议事实,随案移送。

18、诉讼服务中心对案件登记立案后尚未移送审判业务部门前,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及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案件外,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案件移交速裁快审团队进行立案调解。

19、各级法院将派驻人民调解员统一编入速裁团队,开展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实现审调融合、"分调裁审"有机衔接。

三、进一步加强诉讼阶段调解工作

20、切实增强纠纷解决意识,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审理原则贯穿于各类案件一、二审、申诉申请再审、再审全过程。

21、民商事案件除适用特别程序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外,应当努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群体性纠纷、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纠纷等应当着重调解。

23、完善刑事诉讼中和解、调解制度,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和解或者调解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刑事和解、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四、建立通报考评制度

24、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考评通报制度,按照有利于推进多元化解工作、更加注重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导向要求,切实改进审判绩效考评标准,将参与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工作折算为审判工作量,纳入部门、个人审判业绩。省法院、各市中级法院要将诉前案件分流率、民商事案件诉前和诉讼调解撤诉率、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诉讼案件收案情况等指标纳入对下通报和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25、各级法院要严格立案纪律,决不能把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与立案登记制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人为阻滞收案、"限号立案"、故意拖延立案,或者推管辖、人为拆分案件立案、人为将人民调解协议立案以增加调解案件数量等情形的,要严肃问责。

关于全面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进诉前分流和调解

1、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纠纷登记分流岗,对来院起诉的当事人进行登记。

2、分流员应当引导来院起诉当事人应用诉讼风险智能评估系统进行风险评估,释明各项解纷方式和程序特点、优势,积极劝导其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3、分流员对来院起诉的民事、家事、商事和行政等四大领域适宜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适用诉前调解前置的婚姻家事、相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医患、物业、小额借贷等八类纠纷,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应当劝导分流至设立在诉讼服务大厅的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诉前调解。

4、对于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统一录入诉前调解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编立"诉前调"字号。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指导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移送登记立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优化速裁快审流程

5、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以系统智能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6、各级法院可以指派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官助理担任专职或兼职的程序分流员,对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进行人工筛选。

程序分流员应当根据案件诉讼请求、证据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流程;负责对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识别和集中分流;负责对先行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指导、督促;负责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等工作。

7、案件繁简分流后,应当于当日向速裁快审审判团队或其他专业审判部门移送卷宗,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尝试在繁简分流同时对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进行集中排期。适用速裁快审的案件在立案受理时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勾选速裁标志。

8、基层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审判实际,明确不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类案清单。不适用速裁快审的类案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新类型案件;

(2)疑难复杂案件;

(4)发回重审、指定审理、指令立案受理的案件;

(5)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再次上诉的案件;

(6)公司解散、破产案件;

(7)矛盾易激化案件;

(8)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但属因欠费欠款引发的、原告同一的物业供暖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劳务合同纠纷等普通程序的案件除外;

(9)其他不宜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9、中级法院对于以下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一审裁判依法提出上诉的案件,一般可以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

(1)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2)一审法院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结的上诉案件;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4)其他可以适用速裁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承办法官在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重新分流:

(1)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2)需要中止审理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服驳回裁定上诉的。

三、提升简案审判质效

12、当事人起诉时明确就专门性问题申请司法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和检材、样本等无异议的,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待鉴定报告出具后予以立案,并视情决定是否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

13、完善纠纷要素登记,根据类案审理需要,设计简明扼要的纠纷要素表格,供当事人在立案时填写。主持诉前调解的人民(特邀)调解员在案件调解不成时需填写要素表格后移交立案。

14、改革庭审记录方式,推广庭审笔录由电脑语音输入替代书记员打字输入或者庭后由录音录像自动转化书面庭审笔录。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庭审录像代替庭审记录,书记员可以不到庭记录。

15、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使用视频等方式进行作证。

16、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符合集中开庭条件的,应当集中分案、排期、开庭、宣判;庭审程序一般由承办法官直接归纳争议焦点,并指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合并发表诉辩意见、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

17、推行类案示范性判决,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应当进行示范性调解、审理和判决,必要时应当到矛盾纠纷发生当地进行巡回审判。

18、简化裁判文书制作,探索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分离式裁判文书,实现案件各类文书包括裁判文书的智能生成、电子签章、电子送达。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裁判文书,仅须表述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19、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场送达裁判文书。

20、各级法院审理速裁快审案件,应当推行"无纸化办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可以不移送纸质卷宗;原审采取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庭审记录的,原审法院应当将庭审录音转化为电子庭审笔录编入到电子卷宗。

四、强化速裁快审团队建设

21、中、基层法院应当将人民(特邀)调解员编入速裁快审团队,打造"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人民(特邀)调解员+书记员"的新型审判团队。速裁团队内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法官业务特长等实行专业化审理。探索设立简单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复合速裁快审团队。

22、中、基层法院速裁快审团队应当配备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担任团队负责人,团队法官助理可以由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担任。建立健全法官轮岗机制,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活力。

关于推进跨域诉讼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快推进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异地通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就近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和自助诉讼服务场所,办理应当由本省和外省其他法院办理的立案登记、材料转递、卷宗查阅、领取文书、远程调解、远程信访等诉讼服务。

2、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专门开设跨域诉讼服务窗口,配备所需的计算机设备、扫描设备、彩色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诉讼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安排司法辅助人员或志愿者对办理跨域诉讼事项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各级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在法院主要建筑物外、地方综治中心或社区等场所设立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终端,提供有关跨域诉讼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诉讼服务制度、工作流程和自助终端操作说明。

4、跨域诉讼服务应当坚持"依法、便民、协作、高效"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理、规范运行、同质服务。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立跨域诉讼服务专员,负责协调法院间跨域诉讼事项办理等工作,通过诉讼服务指导中心平台对于跨域诉讼服务开展沟通、协调、指导等事宜。

二、跨域立案

5、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任何一个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申请办理立案事务。

6、当事人选择提供跨域立案服务的法院是协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跨域立案服务的管辖法院。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高效办理当事人提出的符合规定的跨域立案服务申请。

8、协作法院应当协助管辖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核实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主体身份及代理权限信息,提供接收、转送起诉材料、送达立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法律释明、诉前调解引导等立案服务。

9、管辖法院应当对协作法院所推送的电子起诉材料立即审查,当场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委托协作法院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委托协作法院口头告知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对于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向协作法院反馈,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通知或者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审核结果。

10、当事人应当现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方式应当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不接受该两种送达方式的,再选择由管辖法院将加盖本院公章的电子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打印后,通知当事人到协作法院领取。

11、协作法院、管辖法院在跨域立案服务过程中,因协调不一致、逾期未回复等产生争议的,双方的上一级法院应当及时指导协调、跟踪督促,还有异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院解决。

三、跨域材料转递

12、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和24小时自助服务区的材料收转区域,应当配置云柜,当事人通过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跨域立案后,扫描自助立案确认表上二维码开启云柜存放纸质诉讼材料。协作法院应当将接收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至管辖法院。

四、跨域卷宗查阅

13、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和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终端应当具备跨域卷宗申请及查阅功能,或者设置独立的自助阅卷终端。当事人通过身份及案件信息认证后,在诉讼服务终端选择进入对应的管辖法院实现卷宗的跨域查阅。

五、跨域领取文书

14、对于当事人明确不接受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的,可以选择由管辖法院将加盖本院公章的电子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打印后,通知当事人到协作法院领取的直接送达方式。

15、有条件的法院可在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和24小时自助服务场所设置具有打印功能的综合文书打印终端。当事人凭收到的短信通知二维码,通过综合文书打印终端自助打印领取文书。

六、远程调解

16、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具有远程调解功能的调解室,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与调解。当事人申请借助协作法院的调解室专业设备,参与管辖法院组织远程调解的,协作法院应当提供相应的调解指导和工作保障。

17、调解室应对调解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各级法院要完善远程调解平台,为法官、调解员提供具有类案推送,语音转写生成调解笔录、法律法规查询、电子质证、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的智能调解平台。

七、远程接访

18、各级法院应当通过全省法院远程接访系统,开展远程接访工作。建立远程接访预约排期等制度,切实发挥远程接访系统实效,减轻信访人访累。

关于完善"互联网+诉讼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深入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网上立案

2、网上立案适用范围包括依法属于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

3、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实现全国法院跨域立案。

4、各级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网上立案事项的审查处理工作。

5、各级法院受理网上立案申请的,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立案系统、12368短信平台告知当事人。

二、网上证据交换

7、网上证据交换适用于民事、商事诉讼案件。

8、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证据交换平台提交证据、查看对方提交的证据并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具体操作如下:

(2)双方当事人可以查看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版,可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在线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勾选认可或不认可,并可就其证明力有无、大小等进行在线补充说明。

9、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交虚假证据,网上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10、承办法官对当事人通过网上证据交换平台提交的证据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双方已在线发表的质证意见应及时进行审核,组织质证和审核质证意见一般应在接收证据和接收质证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如需要提交纸质证据予以审核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网上庭审

11、网上庭审适用于民事、商事诉讼案件。

12、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网上庭审平台参加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宣判等环节的在线诉讼活动。

13、网上庭审前,书记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测试,技术人员应当检测确认各方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网上庭审要求。

14、经当事人申请或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安排双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在线召开庭前会议,通过远程视频、语音或图文等方式在线进行证据交换和意见陈述,在法院主持下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提前确定争议焦点。

15、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16、书记员确认当事人在线后,点击"呼叫当事人"按钮。当事人收到提示信息后,点击"接受"进入庭审系统。经确认各方当事人的声音、图像正常后,法官首先应核对当事人身份及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无误后,点击"立即开庭",庭审正式开始,系统同步进行录音录像。

17、网上庭审除宣布庭审纪律外,应当特别告知以下事项:

(1)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缺席审理;

(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

(3)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18、庭前已在线完成起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于各自提交的电子起诉状、答辩状是否有补充修改,对于各自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直接进入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直至庭审结束。

19、法官宣布"休庭"或"闭庭"后,书记员应提醒当事人在线核对笔录,然后选择"闭庭"完成此次庭审,当事人看到"庭审结束"提示后,庭审结束。

20、庭审结束生成笔录后,经核对无误后,书记员点击"电子签名",当事人收到"签名确认"要求后,可使用鼠标直接签名,书记员将收到的电子签名调整至合适位置,形成电子文档归入电子卷宗,可以导出、打印。

21、对于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庭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书记员作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可不出席庭审,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四、电子送达

23、电子送达适用于当事人书面确认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民事、商事、执行案件。

24、适用电子送达的文件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件,不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25、对在线确认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或签署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当事人,应当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26、电子送达地址以当事人书面确认的电子送达媒介和地址为准。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媒介与地址视为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媒介与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媒介或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在线告知法院。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未确认电子送达媒介和地址的,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均可作为该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媒介。

27、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多个电子送达媒介和地址的,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媒介地址进行电子送达。

29、当事人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后,法院通过案件审判系统向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平台发起电子送达。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3)诉讼文书到达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的电子送达平台后,由当事人电子签名签收,系统自动生成送达回证并弹回审判系统后挂接至电子卷宗。

五、网上阅卷

六、网上信访

34、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在线提出申诉信访事项。

35、网上申诉信访平台采用"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答复"的工作模式,即信访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登记涉诉信访事项,全省各级法院在内网法综系统内接收并处理,最后由系统自动将处理结果推送外网反馈信访当事人。

36、网上信访答复工作由各级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分流、处理、答复工作以及平台日常管理和使用。

37、网上信访事项接收应当当日完成,分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电子归档

40、各级法院诉讼服务扫描中心负责诉讼材料的集中扫描和编目分类;业务庭书记员负责电子材料的整理核对,保证电子卷宗完整清晰;业务庭承办法官负责电子材料的审核,确保电子卷宗准确无误;档案部门负责电子卷宗的归档验收和保存。

41、各级法院现场接收纸质材料应当立即进行扫描,引入案件系统;来信纸质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扫描,引入案件系统;网上立案、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庭审、网上信访系统提交的电子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并整理编目。

42、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电子卷宗质量管控制度,明确各流程环节工作要求,健全安全保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电子归档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关于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推进诉讼服务现代化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各级法院应当将分散在各部门各环节的材料收发扫描、智能编目、文书送达、财产保全、鉴定评估、卷宗查阅和复制等审判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实现集约化管理。

2、各级法院应当按照集约、高效、安全的原则,将可以由社会力量处理的审判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行统一协调管理,集中调度办理。(外包服务清单附后)

3、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工作机制,严格服务质量标准,强化安全保密责任,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衔接顺畅、高效运转。

4、各级法院应当通过诉讼服务指导中心平台,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可视化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诉讼材料集中收发扫描

5、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设立"诉讼材料集中收发扫描中心",负责所有诉讼材料集中收发、扫描。

6、各市中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设立"全市法院电子卷宗智能编目中心",负责本院和辖区基层法院电子卷宗智能编目工作。

7、基层法院在材料登记系统完成材料扫描后,将电子材料从网上移送至"全市法院智能编目中心"编目。"全市法院智能编目中心"应当收到电子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目反馈工作。

三、法律文书集中送达

8、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集中送达团队,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的送达事项。

9、送达团队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集中送达综合管理系统,由承办法官发起送达申请,送达团队开展预约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一体化的送达实施辅助事务,承办法官最终确认送达效力。

四、财产保全集中办理

10、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保全窗口,统一负责受理当事人各类保全申请,移送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需要制发保全裁定的,应当统一交由诉讼服务中心编列案号。

11、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工作效率原则,合理确定保全裁定制发、保全实施工作的职能分工和工作机制。

12、保全工作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保全一体化办理平台和网上保全担保申请平台,实现网上办理保全、担保审查工作。

五、委托评估鉴定集中办理

13、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委托鉴定窗口,集中办理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

14、委托鉴定人员负责办理的审判辅助事务包括:辅助审查、确定机构、办理委托、材料移转、参与勘验听证及沟通协调等工作。

15、委托鉴定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实现对委托司法鉴定案件或事项的跟踪管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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