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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甘肃
文/蒋玉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并且明确,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一锤定音,解决了法律人与税务部门之间长达多年的税务争议。
(一)法律援助补贴的发放主体为法律援助机构。区分两种情形: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所以,从律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法律援助机构取得法律援助补贴的纳税人(指居民个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两项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汇算时,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劳务报酬所得的80%),然后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温馨提示:虽然汇算时需要合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但因为法律援助补贴的个税免征属于税基式的减免,所以正确填写申报表后,不会因此项收入而影响税负)。
对于从律所取得经营所得的合伙人律师,如果也从法律援助机构取得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则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符合条件不需办理的情形除外)。当然,法律援助补贴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同样可以减除20%的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这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发生的费用,以实报实销的方式解决。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由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纳税申报。
这里,上述群团组织为法律援助补贴的支付方,是扣缴义务人。细节是:群团组织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是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申报?还是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这一点需要区别法律援助人员与群团组织关系作出(雇佣与非雇佣)判断。
如果法律援助人员是群团组织的雇用人员,则其从群团组织取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为其办理扣缴申报。
这里又牵涉另外一个问题:劳务报酬所得发票的开具。法律援助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性质的法律援助补贴,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的增值税发票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如何便捷此业务,应该是纳税服务应该考虑的事项,有完善空间)。
可现在的问题是,目前实务中,法律援助既有指派到法律援助人员个人的,也有指派到律师事务所,所里再分配具体人员的。所以,法律援助补贴的发放有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发放的、也有由律师事务所间接发放的。这种情况之下,增值税的纳税人(注: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针对的是此补贴项目,故,不论是直接发放还是间接发放,对法律援助人员或律师事务所,都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法律援助人员取得补贴的所得性质以及扣缴义务人都可能不同,所以,在目前政策与实务执行口径有差别的情况之下,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尤为关键。
(二)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下发前已征增值税,可退、可抵减。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依法申请退税。
为什么不是由取得法律援助补贴的人员,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可能还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及时退还已缴税款。
(三)司法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这一点纳税人不可忽视,大数据之下,税务风险的防范是维护好个人信用信息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