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十二)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类: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怎样认定经济困难?
如有下列材料,可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
(二)城市"三无"人员证;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范围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五)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
(七)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九)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十)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十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十二)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十三)市外来渝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
(十四)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