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洪府办发〔202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一、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一)特困老年人补贴

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对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发放护理补贴。补贴发放至特困失能人员的照料机构或照料人。享受特困老年人补贴人员不再享受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护理补贴。

支出责任: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

(二)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服务内容及标准: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支出责任: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在医保系统进行确认操作,同时将该类人员名单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并交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医保经办机构。

文件依据:《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

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四)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贡献人员中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200元/月·人标准。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发放补贴。

支出责任: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五)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老人、重度残疾老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中持证残疾老年人,按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老年人(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按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金直接拨付至个人。

支出责任:各县(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各县(区)财政承担,开发区残疾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6〕16号)、《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民字〔2021〕21号)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服务对象: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对确认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在国家和省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150元/月·人和300元/月·人的标准增发扶助金。扶助金直接发放至个人。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文件依据:《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资金标准的通知》(洪人口字〔2014〕35号)

(七)困难老年人住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予以保障;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老年人优先安排改造。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6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处置中心城区清(腾)退空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批复》(洪府厅字〔2017〕516号)

服务对象:经评估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每户家庭改造补助金额2400元,已享受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助。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拨付补贴。

支出责任:统筹省、市、县(区)财政资金

申请(服务)流程:有改造需求和改造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洪民字〔2021〕6号)

(九)特殊家庭老年人巡访关爱

服务对象:农村留守、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探视巡防需求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基层医疗服务团队、养老护理员等为农村留守、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娱、助急等服务。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承担。

申请(服务)流程:各村(居)委会自行安排。

文件依据:《南昌市农村留守、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洪民字〔2020〕109号)

三、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十)高龄津贴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老年人100元/月·人;90周岁(含)至100周岁(不含)老年人200元/月·人;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000元/月·人。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

(十一)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两小时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长期居住在本地且拥有南昌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50元/月·人服务补贴。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发放补贴。

支出责任: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由本级财政承担;超出补贴范围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南昌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民字〔2020〕89号)

(十二)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对象:具有南昌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申请(服务)流程:市民政局统一投保。

文件依据:《关于转发全国老龄办等四部门有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老龄办发〔2016〕14号)

(十三)健康指导

服务对象:65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免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继续实施白内障患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等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项目。

支出责任:中央、省、县(区)三级财政承担。

申请(服务)流程:卫健部门纳入管理,所在县(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南昌市2018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基卫字〔2018〕23号)

(十四)医疗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巡诊和家庭病床等便民服务。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探索推动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增加设施设备,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自愿签约,所签约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南昌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洪卫基卫字〔2016〕41号)

(十五)基本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结算

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符合长期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在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医保刷卡,按医保政策直接结算。

支出责任:由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

(十六)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中心、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办发〔2016〕15号)

(十七)老年人办证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民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公安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办〔2020〕257号)、《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赣公字〔2015〕201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公安户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公治字〔2021〕7号)

(十八)信息化养老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建立南昌市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和网络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整合家政预约、社区服务、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助乐、助学、精神慰藉等服务。

支出责任: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试点资金和市级福彩公益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文件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

(十九)市内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服务对象:具有我市户籍65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向洪城一卡通公司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两免”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

(二十)学习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责任单位根据老年人需求统一安排。

文件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

(二十一)文体活动服务

服务内容及标准:提供文体活动指导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开展活动免费或低收费提供场地。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市体育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二)休闲优待服务

服务对象:具有我市户籍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城市公园和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部分景区景点免门票费。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市城市管理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减免。

(二十三)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内容及标准: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达到100%。优先为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推进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支出责任:从公共设施建设资金中同步支出。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残联、市交通运输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

(二十四)依法打击欺老行为

服务内容及标准: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购物等行为和诱导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责任单位统筹安排。

(二十五)护理培训及护理假

服务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其家属。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二十六)城乡老年人助餐补助

服务对象:1.试点城区:红谷滩区、西湖区,具有试点城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2.农村地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低保老年人、年满70周岁以上农村留守(含独居、空巢、无子女)、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的助餐服务。城区补助标准:早餐补助2元、中餐或晚餐补助4元;农村补助标准:在个人自缴或乡村自筹社会捐赠200元基础上,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100元。助餐补贴不直接发放给个人,拨付至承接服务的机构。不接受服务的个人不发放补贴。

申请(服务)流程: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洪民字〔2018〕113号)、《南昌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民字〔2020〕89号)、《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洪民字〔2021〕31号)

四、养老服务扶持项目

(二十七)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服务对象: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部门。

申请(服务)流程: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向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自行申报。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条例》《南昌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民字〔2020〕89号)

(二十八)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及运营补助

服务对象:具有本市户籍,75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

申请(服务)流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自行申报。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条例》《南昌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洪民字〔2021〕44号)

(二十九)助餐站点建设及运营补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符合建设标准且运营满一年的中央厨房、社区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实际建设投入(不含人员工资和房屋租金)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年用餐达到1.5万人次的给予1万元/年、年用餐达到2.5万人次的给予2万元/年、年用餐达到3.5万人次的给予3万/年的运营补助。

申请(服务)流程:符合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向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自行申报。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条例》《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洪民字〔2021〕31号)

(三十)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有产权用房开办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开办,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接收自理老年人的给予200元/月·人补助、接收中度失能(含失智)老年人的给予300元/月·人补助、接收重度失能(含失智)老年人的给予400元/月·人补助。

申请(服务)流程: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向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自行申报。

文件依据:《南昌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民字〔2020〕89号)

(三十一)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中心)建设及运营补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按照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补助10万元;建成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满一年的按照分类每年给予3万、4万、5万进行运营补助。

申请(服务)流程: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向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民政部门自行申报。

(三十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

服务对象: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政控股公司、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申报。

文件依据:《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8〕14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5〕17号)

(三十三)支持医养结合

服务对象:养老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申请(服务)流程: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医保部门要求自行申报定点医保报销。

文件依据:《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洪卫审批字〔2018〕2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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