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每小时1200元,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20000-5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20000-50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收费标准为30000-60000元/件
2、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30000-6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30000-60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收费标准为40000-70000元/件
3、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收费标准为20000-100000元/件
4、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收费标准为20000-30000元/件
5、律师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
6、律师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可以按上述标准收费,也可以在犯罪所涉及财产数额的4.5%收费,但不得低于上述各阶段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8000元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3%
1000万元以上2%
3、代理执行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代理一审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每件最低收取基本代理费8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超过10万元的,参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审或重审的诉讼案件
1、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或重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或重审的,可以酌减,但不得低于一审收费标准的50%。
(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和再审的案件
1、代理案件申诉的8000-50000元/件
2、办理再审案件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照一审或二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1、未办理一审和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照二审收费标准收费。
(七)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1、代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
2、代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情从低收费。
三、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案件根据涉案标的额分段累加计费:
涉案标的10万以下的,不超过标的额的18%;但根据争议标的额计算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
涉案标的10万-100万的部分,不超过标的额的18%;但根据争议标的额计算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涉案标的100万-500万的部分,不超过标的额的15%;但根据争议标的额计算代理费不低于50000元。
涉案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标的额的12%;但根据争议标的计算代理费不低于120000元。
涉案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标的额的9%;但根据争议标的计算代理费不低于150000元。
涉案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标的额的6%;但根据争议标的计算代理费不低于200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指按胜诉数额或减损数额为风险收费依据,不包执行;如果按执行结果收费,收费比例不低于执行到位数额的10%。
四、其它规定
1、代理仲裁案件的,参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2、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采取协商收费方式。
3、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不低于40000元/家。
4、解答法律咨询不低于1000元/件。
5、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不低于1000元/件;其中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每件按争议标的额的1‰收费。
6、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或者合肥地区以外的案件和非诉法律服务的: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法律服务,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2-5倍收费(风险代理案件除外);刑事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2-5倍收费,根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上述标准5倍以上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7、在办理诉讼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查档费、复印费、公证费、差旅费及经委托人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8、通过招投标、邀标方式投标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或其他法律服务的报价(收费)标准,可根据招标单位设定的报价条件及其他要求灵活确定标准,但不得以明显低价恶性竞争。
9、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10、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和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经济确有困难,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五、附则
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3〕17号文件)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