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这种分类根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所以,它也不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一)诺成性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即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民事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并发生效力。至于交付实物,是履行义务的问题,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如买卖合同行为,只要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即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而出卖人交付货物及买受人支付货款,是依合同的约定对各自义务的履行。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二)实践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后,必须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双方达成协议时,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对双方不能产生约束力。一旦交付实物,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无偿法律行为一般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如借用、无偿借贷、无偿保管、无偿运输等行为。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一方于交付实物前反悔而为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这种分类根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否采用法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如果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方式上作了特别规定,则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采用法定方式,就有可能不能有效成立。如我国继承法对当事人设立遗嘱的方式作了特别规定,如果遗嘱人未按法定方式设立遗嘱(如采用录音方式设立遗嘱而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则遗嘱行为无效。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成立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当事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这种分类根据的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依附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由丙作保证人。此例中,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另一个是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行为。保证合同行为的存在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借贷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保证合同)。因此,借贷合同行为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行为是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随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法律行为的消灭而消灭。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都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