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网上法庭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诉讼的推进仍面临诸多法律规定及制度构建上的困境:
第一,电子诉讼存在的法律适用难题。电子诉讼的实践整体上面临着法律适用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电子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了视频庭审,此外,大量的电子法律交往的形式有待立法及司法的确认。基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制定的规范,效力层次较低,导致更具创新性的电子诉讼实践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难题。
第三,电子诉讼庭审实质化的难题。电子诉讼相对于传统诉讼模式带来一系列的深刻变革,传统线下审判的亲历性、直接性都会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通过视频等进行调查取证、审前程序、开庭审理,对线下开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与公开原则的挑战,视频庭审对宽带传输、音响设备及摄像集成、同步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在没有相应硬件技术条件的支持下,将会限制视频庭审的应用;二是线上线下程序的具体转换规则及已进行程序的效力尚未明确。虽然《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或其他不适合在诉讼平台审理的案件,转线下审理,但是对程序转化的启动权、不适合线上审理的具体情形、已进行的线上诉讼的效力认定问题等,仍需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明确。
严格遵循、充分体现司法规律是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虽然“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创新发展的时代,但是并没有改变司法规律,互联网带给我们的挑战恰恰是如何在“互联网+”时代遵循司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在电子诉讼过程具体就是要遵循审判的不受干扰性、直接性、诚实性、庭审的决定性和公开性的要求。遵循司法规律,就可以研究解决电子诉讼背后的深层次价值选择问题。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背后需要对民事诉讼价值进行权衡和选择,例如诉讼经济与程序正义、程序加快与审理彻底、言辞与书面审理、司法公正和一般人格权保护等重要价值的衡量,这些价值选择直接决定着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向,决定具体制度规则的设置。尤其是要重视电子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一般人格权的保护,电子诉讼虽然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便捷,但却存在巨大的隐私及其他人格权保护的风险,要避免侵害人格权的风险,就要在电子诉讼制度设计上作必要限制。只有遵循司法规律,大力推进网上法庭的创新实践,不断加强对电子诉讼的理论研究,才能解决电子诉讼实践中的各类疑难问题。
基于网上法庭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应提前谋划研究,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对策:
其次,稳妥有序地推进电子诉讼制度的建立。电子诉讼的实施,取决于一个国家的诉讼结构与诉讼原则,对于简便易于纠错的程序,可先行推进,而对程序要求高,纠错困难的诉讼事项,则暂缓推进。就电子送达而言,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信任程度,逐步实施电子送达,诸如可以先从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银行等单位开始,再逐步扩展到其他诉讼主体。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要建立当事人为中心的电子诉讼基本原则,因此就线上程序启动和线上线下转化程序,应当遵循当事人主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适时将线下程序转换到线上,或者从线上程序转换为线下,加强程序转化中对当事人诚信诉讼的要求。
再次,积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填补法律空白。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针对电子诉讼程序的内容较少,在坚持司法实践不断探索创新的同时,要通过指导案例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的方式,不断探索电子诉讼的启动、电子诉讼的保障制度、电子法律交往、庭审前的电子准备程序以及视频庭审等制度规则的建立。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应致力于在诉讼经济与程序正义、程序加快与审理彻底、言辞与书面之间寻求平衡,在维护现有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对适用于电子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适用,待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和规则解释之后,再推进立法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