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

1.何某诉自古红蓝公司“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2.央视国际冬奥会赛事盗播诉前禁令案

3.优酷公司诉刀锋公司租号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文某诉赵某、搜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5.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诉郑某等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6.快手公司诉量起公司无人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成某某诉云畅公司游戏道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8.乐读公司诉腾讯公司等“洗歌”侵权纠纷案

9.海南字节公司等诉广州动景公司小说搜索结构侵权纠纷案

10.奇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NFT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No.1何某诉自古红蓝公司“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何某诉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古红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判决于2022年生效。

自古红蓝公司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何某系公众人物,在何某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何某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自古红蓝公司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何某认为自古红蓝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自古红蓝公司辩称,软件内发布涉及何某的表情包、图片的行为均是用户个人行为,自古红蓝公司未参与发布行为;且自古红蓝公司对于用户涉嫌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何某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何某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何某的虚拟形象,自古红蓝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何某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何某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自古红蓝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自古红蓝公司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自古红蓝公司未经同意使用何某姓名、肖像,设定涉及何某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何某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自古红蓝公司向原告何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入选理由

随着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No.2央视国际冬奥会赛事盗播诉前禁令案

No.3优酷公司诉刀锋公司租号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年6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诉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3万元。后被告上诉。2022年2月24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o.4文某诉赵某、搜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2年6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文某诉赵某、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搜狐号的实名认证人为赵某,且注册信息中含有赵某本人的手持身份证件图片,因此可以认定该账号的注册使用人为赵某。赵某虽否认该事实,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向文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No.5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诉郑某等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着眼于目前个人信息侵权的隐蔽性和链条化趋势,有效解决了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非物质性损害的要件认定和赔偿标准问题,并创新提出“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路径,建立公益损害修复的长效机制。

No.6快手公司诉量起公司无人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年7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广州量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快手公司发现量起公司销售的一款产品包括将摄像头进行改造的智能手机及名为“softcam”的软件,能够实现用本地视频文件进行直播;“softcam”软件中包含“A、B、C、Z”四个方案,其中方案B针对快手平台。快手公司认为,量起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实现无人直播的应用软件“softcam”的硬件设备,破坏了快手平台的直播秩序,侵害了快手公司的正当经营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被告量起公司辩称其对快手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快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量起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无人直播功能,通过本地视频代替直播视频的作用,欺骗了观看直播的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合法合规的直播用户的利益,更损害了快手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也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二条第二款四项之行为,判决量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快手经济损失30万和合理支出4万。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国内无人直播第一案。实时和互动是网络直播的特点,无人直播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本案的判决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抵制假直播,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No.7成某某诉云畅公司游戏道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2年8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成某某诉天津云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畅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云畅公司赔偿成某某36257元及利息。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法院根据网络游戏道具的获得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填平原告损失: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的游戏道具,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原告并没有获得对应的服务,被告应当赔偿该部分剩余游戏道具对应的人民币金额;经兑换或在游戏游玩过程中取得的游戏道具,即便游戏继续运营,亦无法将该部分游戏道具直接兑换成人民币,鉴于原告游玩涉案网络游戏,接受了被告提供的一定期限的游戏服务并享受了游戏乐趣,因此根据原告游玩该游戏所充值的全部金额、原告游玩该游戏的期间等酌情确定游戏道具灭失的赔偿金额。

本案是因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产生的侵权纠纷,法院确认了网络游戏道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依法予以保护,并确立了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具有典型意义,有助于明晰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边界,保障游戏产业和数字经济的良好发展。

No.8乐读公司诉腾讯公司等“洗歌”侵权纠纷案

2022年10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腾讯公司、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乐读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共8万元。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No.9海南字节公司等诉广州动景公司小说搜索结构侵权纠纷案

2022年11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字节公司”)、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臻鼎公司”)、北京时光荏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荏苒公司”)诉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动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No.10奇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NFT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2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提出上诉。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国内NFT侵权第一案。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对元宇宙时代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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