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而肖像权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对自己形象再现的排他性支配权。作为人格权,肖像权既是民事权利、更是公民基本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多见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使用,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有某公司使用“葛优躺”表情包发微博用于商业宣传,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某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5万元并赔礼道歉。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朋友就要问了:
“葛优躺”表情包我也经常用
是否会造成侵权呢?
在这个“斗图”时代,几乎每个人都在用表情包表达自己的情绪。
本案中的原告蔡徐坤就曾经因为一段“唱、跳、RAP、篮球”的视频在网络上“爆炸式”传播,更成为了许多UP主、短视频制作人的制作素材。
但是,不分场合地使用他人肖像的风险很大,一不注意就可能惹上官司,分分钟被要求索赔!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教学科研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制作、使用、公开肖像;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其他行为。
该条规定改变了此前《民法通则》第100条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限制条件,这就意味着尽管大部分明星对自己的表情包并不介意,但仅仅是普通交流中不正当使用公民肖像,例如明星真人表情包、综艺节目、影视作品的截屏以及对这些进行再创作形成的表情包,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尤其是使用、传播一些恶搞、丑化、歪曲公民形象的表情包,则非常容易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一旦构成侵权,就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自媒体时代
具有一定的传播功能
所以真诚聊天最重要
表情包使用需谨慎!
■附:民法典第1018条-10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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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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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小课堂|蔡徐坤起诉商家侵犯肖像权,关于肖像权“众所应知”的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