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逐渐产生的。人类社会初期,主要以习俗、惯例维护社会秩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建立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维持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出现,发挥其特殊的社会控制功能。据记载,距今4000多年前的西亚两河流域的城邦国家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惜已失传。而距今3700年左右的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则是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在不同的地域、不同文化传统的地区和国家,也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可以说,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国家雏形以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便成为国家统治机器的重要工具之一,而不同地区的法律传统及其制度类型,则构成了人类社会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特征。因此,按照法律传统与制度类型的构成分类,在世界范围内曾经产生过具有重要影响的五大法系。
二、世界历史上的主要法系
法系,是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类型进行的分类。这种方法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法律体系所做的总体分类。在世界范围内,曾经存在过几种不同的法系,一般通说为五大法系。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东方国家按法律体系划分主要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三种。
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的制定和运用为主,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及其逻辑性,其全部法律内容被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别。以法国和德国为主要代表性国家,此外,还有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区。
2.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根据以往判决的判例逐渐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其内部主要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以英国和美国为主要代表性国家,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3.中华法系:是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制度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开始于秦朝,经过两汉、魏晋,完备于隋唐,以《唐律》为代表,后延续至宋元明清。如今,中华法系已经解体,在中国古代时期,对当时的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的法制曾产生重要影响。
4.印度法系:是指公元5~7世纪以前的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律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家法律的总称。印度法系主要是宗教法,以婆罗门教法、印度教法为主,以《摩奴法典》最为典型。印度法系已经解体,在南亚、东南亚产生重要影响。
5.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公元7~9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及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也称阿拉伯法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固有的习惯。随着近代国家的发展与变革,古代伊斯兰法系经过改革已经由世俗法律所取代,但伊斯兰宗教意识形态仍然占据统治地位。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仍然是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最初,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如今,两大法系互有吸收和借鉴,但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同。
两大法系特征对照简表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法律适用
归纳
演绎
判例地位
判例即法
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法律渊源
制定法、判例法
制定法
法律分类
普通法、衡平法
公法、私法
法律编纂
制定单行法
编纂法典
诉讼程序
对抗制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
在人类社会法制文明发展的进程中,始终伴随着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学研究的不断推进过程。从罗马法的《国法大全》(Corpusiuris)到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人类社会的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一直在促进法制文明的建设与发展。
三、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
(一)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指一国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所实施的法律知识传授的制度与活动。中国自古以来,虽然统治者一贯主张推行德治礼教,但法律教育的传统仍然得以延续。在中国历史上尽管没有产生过著名的法学家,但并不缺少著名的经学大家从事“引经注律”的活动,促成了中国古代形成发达的律学传统和在汉晋之际产生了知名的律学家。尽管经学家们所做的是朴素的律典注释工作,并非是哲学意义上的抽象法理思考,即法学的探讨与研究,但经过他们的努力依然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活动没有发生间断。
当今社会形势下的法律教育,是培养以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的专业人才,以适应如今法制时代的需求。所谓法律专业的人才,早在民国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就曾经指出过,法律人才要有法律的学问,须有法律的道德,要有社会的常识。(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12页。)即作为法律专业人才,进而言之,不仅要通晓法律专业的知识,还须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综合能力,这包括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信仰,同时还要了解自己所处的社会现实,将法律准确地运用到社会当中去。因此,法律教育要完成这样的目标,培养既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又有法律职业精神和信仰,同时又洞察社会现实情况的职业法律人。
目前,在中国的现实教育体制之下,人们经常使用的法学教育一词,实际上是与法律教育常常在同一语境含义中使用的。但是在现有的大学本科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教育并不以职业化培训为目标,而是强化法学基础理论与法律实践内容之间的协调关系。但是,随着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渐趋规范化,法律职业教育便在法学基础教育的基础上进入了各类法律职业培训机构,即全国各地出现的常年招生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另外,在近年来的法律硕士统一招生考试制度渐成风气之后,法律硕士人才的培养目标更是直接面对法律实践领域,培养专业的实用性人才,这使得法律教育开始显现出职业人才培养的特征。
(二)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则是以法律学科为学术研究对象,探讨法学学科内各个不同领域的法学基本理论与实践的学问,是促进法律制度得以不断发展的理论源泉。为了开展研究的方便,国内外的法学研究理论界主要从部门法学领域以及按不同的法律分类方法进行法学研究。
根据大陆法系对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法学研究通常是在如下各个法学研究领域或部门法学科中展开学术研究的。
(1)法理学学科,探讨法的基本理论,解释法的本源问题,梳理法的逻辑结构,分析法的发展规律,评价法的功能和价值等。法理学学科是其他部门法学理论的基础和渊源,是为部门法学研究提供基本原理的理论大本营。
(2)法律史学科,研究人类社会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状态的法学学科,总结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制度的经验和教训,阐述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律发展的现象。
(4)刑法学科,研究刑法基本理论、刑罚制度、刑事政策等刑事法学理论,广义刑事法研究还包括犯罪学在内,是针对犯罪与刑罚的理论研究学科。
(5)民商法学科,是对民商事法律现象及其理论进行研究的学科。民商事法律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达成相互之间承认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学的研究即对这一领域内的权利义务构成状况进行研究。
(6)经济法学科,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领域内的制度构成进行规范、调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对国家在经济管理领域内的立法与实施现象的研究。
(7)诉讼法学,主要是指对三大程序法的研究,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
(8)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是以保护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原则与限制侵权的关系。
(9)国际法学,国家法学研究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法律原理与法律关系,既有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10)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这一部门法学是在当今倡导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理念下得到充分重视的,研究人与环境、资源关系的和谐共生。
(11)军事法学,是以国家的军事立法为核心,研究国家的军事制度、军队管理、军队地位以及国家与军队的关系等。
2.按法律分类进行的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还可以按照法律的分类进行区别。法律分类的基本依据是根据法律地位的不同,或者法律调整关系的不同,或者法律的内在构成的不同等因素,可以分为以下诸多类型:
(1)根本法与普通法,通常根本法是指一国的宪法而言;而普通法则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的法律,也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的法律,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程序法则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实现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的程序性规定。
(3)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一国制定的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实施的法律;国际法则是在国家之间发生效力的法律。
(4)公法与私法,公法一般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私法则是以调整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法人与法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成文法律;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但经过国家权威机关的认可或实施,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或规则。
(6)一般法与特殊法,一般法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特殊法则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地区)专门适用而制定的法律。在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特殊法的效力应由于一般法,在此对照的意义上,一般法有时也被称之为普通法。
法学研究工作者从上述两个不同的视角进行法学研究活动,实际上反映的是研究方法的差异以及研究传统的不同而已。当代中国法学界倾向于按部门法学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这是与法学研究的传统习惯有关。学者们在各自不同的研究领域内,分门别类,画地为营,以不同领域的部门法学研究成果展示各自拥有的独立语境以及学术信息的交流方式,并形成各具特色的学术团体。
四、法律基础课程学习要求
本课程被列为高等学校的公共必修课之一,是为了提高我国大学生的法律基本素养,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进而加强全体国民的法制意识和促进公民懂法守法并运用法律的良好习惯,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打下坚实基础。
学习本课程,要求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法律基本知识,掌握宪法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领会和贯通主要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由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到培养对法律的信赖与信仰,初步学会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则解释一般社会现象,利用本专业所学知识,更好地理解法律与其他社会事物的关系。
在领会和理解一般法律原理的基础上,应注意对相应的法典文本的参照和学习,并养成对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关心和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能够在继续深入地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方面下功夫。
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法律的本土性与国际性也存在着许多共通之处。当今国际环境中的合作与协调关系,也要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保持开放的心态,适应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客观需求,不断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文明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