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通知
鲁公通〔2024〕73号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范围
二、申请材料
三、受理地点
四、材料核实
五、查询条件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时,需提供被查询人的公民身份号码,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准确姓名、年龄、户籍地址等其他详细信息,以便受理单位准确确定唯一对象。其中,查询外省人员户籍信息的,必须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因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确定唯一对象的,不予出具查询结果。
六、结果出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单位应登陆全国或全省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根据情况分别出具《案件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居住证信息查询结果》(见附件3、4),加盖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
七、办理时限
查询结果一般当场出具,但对同时查询10条以上人口信息或需调查核实、补充提供材料等特殊情形的,可先行受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八、便利举措
有条件的地市可依托本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身份认证-网上申请-后台审核-出具电子证明”流程,探索推行“全程网办”工作模式,切实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信息提供便利。
九、档案保管
十、法律责任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对编造虚假委托事由查询、违规出具查询介绍信查证属实的,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加强会商研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8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