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专题学习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四)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法定资产损失由于不是实际发生的,其损失金额是推理、估算出来的,因此,一方面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清晰地证明损失发生的过程,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完整、合理,且符合逻辑。

二、“资产损失”的“资产”是如何定义的?

三、资产损失是如何分类的?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

四、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五、追补后发生多缴税款或亏损如何处理?

六、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资产损失?

可以。

九、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十、根据25号公告,哪些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留存备查?哪些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留存备查?

(一)清单申报

(二)专项申报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十一、为方便税务机关资产损失检查,企业应当做哪些准备?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十三、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几项损失?证据确认材料有哪些?

(一)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2.逾期一年以上

3.逾期三年以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十四、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各项损失的证据确认材料是什么?

(一)存货损失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六)无形资产损失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十五、投资损失包括哪些损失,各依据什么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以上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十六、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能否扣除?

十七、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十八、其他资产损失有哪些,是如何确认的?

(一)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二)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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