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法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舆情法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随着全球化速度越来越快,人类所处的环境也更加复杂。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人口的流动性和社会的复杂性使旅游行业的突发事件发生的更加频繁,直接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与其他行业比较,旅游行业对于突发事件非常敏感。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旅游产业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为了提高旅游产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大大降低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不仅需要确保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需要提高旅游部门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一、网络舆情产生的背景

二、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含义

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是网民和社会媒体在特定的时期和网络空间内对与旅游有关的现象或由于旅游现象产生的危机事件进行情绪、态度、行为的表达。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和旅游产业内部的危机事件是直接对网络世界最为直接的反映。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和金融产业、保险产业、交通产业等都属于网络舆情研究的内容。

三、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爆发的原因

2.信息饥渴和表达失语在现实生活和工作过程中,人们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在面对强权主义和强势组织时,会表现出沉默的状态,反而推动了谣言的传播和扩散。此外,由于一些人员的盲目引导,使网民出现一些偏激情绪,从而呈现出一边倒的现象,使其将矛头直接对准政府和社会。根据2015年舆情报告的数据统计,出现频率最高的三个词为:质疑、城管、政府官员。

四、旅游突发新闻事件网络舆情的管控策略

五、结语

参考文献:

[1]付业勤.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的发生机理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2]雷春,付业勤.旅游网络舆情事件的时空分布与演化规律分析——以海南旅游热点事件为例[J].韶关学院学报,2014(1).

关键词:地方政府;网络舆情;监测;预警

一、树立正确的网络舆情观

当前中国网民的规模突破5亿,也就是说有5亿多中国用户通过网络这个渠道表达着诉求和意见。早在2008年6月20日,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就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1]可以说,网络舆情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它不仅仅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平台,也是各级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基础。

1、重视网络舆情

认清网络舆情的重要性,要一改往日的漠视态度,重视民众的自由表达权,吸取网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并利用网络舆情,达到既塑造地方政府的良好形象又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的双赢结果。

2、客观看待网络舆情

要树立正确的网络舆情观,地方政府在重视网络舆情的基础上,还要在态度上客观看待网络舆情,不要视网络舆情如洪水猛兽,谈及色变。

二、完善网络舆情监测与预警机制

1、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与预警机构

2、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

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落幕后,山西省省长反思到“没有敏锐把握网络、媒体的舆论动向,及时做出正确的回应”是处理此事件的一个深刻教训。事后,山西省政府迅速应用了方正智思网络舆情系统,开始加大对地方网络舆情的监测。危机事件发生后,互联网媒体因为较低的门槛往往会率先反应,之后传统媒体才会介入。网络舆情的形成和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分析,发现网络舆情热点出现前的征兆,是各级地方政府发现化解危机的关键。

3、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

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的建立已迫在眉睫,利用技术手段明确“预警体系”,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合理解决突发事件的关键。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预警等级的设定、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流程,其中以网络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最为重要。

(三)地方政府要完善网络舆情问责制度

一个真正心怀人们的政府应该是服务型的政府,“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公民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并承担责任的政府。”[4]78地方政府要不断完善网络舆情的问责制度,避免网络舆情的处理方式不当,反而导致更大的舆情危机。

1、建立合理问责制度

2、完善网络舆情的处理方式

(四)地方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的监管

1、加强网络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建设是一种硬性监管手段。西方政府在计算机和网络立法方面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借鉴。世界上第一个颁布互联网法律的是德国,早在1997年通过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就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三原则。新加坡政府在1997年出台的《互联网操作规则中》也明确规定到:“凡是有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共道德、治安秩序、国家稳定以及其它现行法律禁止的内容都不得出现在新加坡互联网中。当前,我国互联网立法还正处于探讨阶段,为了维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我国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2003年,《新华网》《人民网》等互联网信息单位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此外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但整体上看更加具体(如违法信息如何认定、如何处罚)和具有法律效应的互联网法至今没有出台。[5]55强烈呼吁地方政府加快互联网立法的进程,为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提供强制力的保证。

2、加强网络媒体的道德规范

网络媒体道德规范旨在唤起互联网使用者的道德感、养成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个人隐私的习惯、规范用户的网络信息行为、维护网络信息秩序等方面能够发挥明显作用,甚至在消除有害信息方面可以充当“准法律”的角色。法律法规是强制的、硬性的;道德规范是自愿的、软性的手段,但这种手段却是有效的、必须的。道德规范应该连通法律法规一起成为地方政府加强网络媒体监管的两大支柱。网络具有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的特性,它一方面使公众在互联网上具有隐匿性,另一方面也给违法乱纪行为提供了保护。与政府利用法律法规直接干预的手段相比,加强网民的道德责任感与伦理意识自有其优势。

结语:

从躲猫猫事件到上海交通管理部门钓鱼执法再到四川什邡,频频出现的网络舆情引发的危机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应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以开放、公正的心态面对网络舆情,接受网民的监督,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引导工作,从而建设成为真正“以民为本”的政府。

[参考文献]

[1]总书记重视“虚拟社会”,如何实现扎实管理.人民网.2011.

[2]冯春.新媒体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D].上海:复旦大学.2008.

[3]吴绍忠,李淑华.互联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

[4]白毅.服务型政府的涵义与构建路径阴[J].求索.2006(6).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舆情危机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舆情危机治理呈现出新的特征

2014年,大数据概念的首次提出,实现了在现有信息和科技基础之上的数据收集、处理、挖掘以及管理,形成了大数据之“大”。在这一背景下,网络舆情危机治理呈现出新的特征。

以信息公开作为网络舆情危机治理的新原则。现如今,人们行为的形成和变化与大量的社会信息有关,人们的价值判断、行为取舍等方面都受到了人们对信息接受程度以及信息可信度的影响,大数据时代下,这种影响更为显著。在传统的公共危机治理过程当中,行政管理机制以自上而下的形式为主,这样一来,就比较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等缺陷。因此,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使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公共之间的信息得以公开,同时也给舆情危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提供了保障,让民众免于谣言和不安定因素的侵扰。

大数据所带来的各项优势,同时也成为网络舆情危机的温床

优化治理路径,提升舆情危机的治理能力

建立网络舆情危机管理机制,加强数据资源分析。大数据背景下,针对网络舆情危机的紧迫性、突发性,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通过数据资源分析并缓解舆情危机管理中的各项矛盾。数据资源分析的加强,需要以健全的网络舆情管理机制作为依托,从而提升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防范能力。专业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危机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项监测问题作出预判,利用互联网、电子媒介等渠道,及时对外公布监测信息。在具体的网络舆情危机管理机制实施之前,可以率先通过网络平台调动起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开展各项网民听证活动,正确引导民众的舆情导向。另外,政府等公共部门还可以利用该项管理机制,为广大民众建立网络问责平台,对民众反映的危机事件进行调查,在确认事件的真实性之后进行责任追究,保障网络安全。

开发网络舆情危机技术体系,加强数据资源整合。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技术成功融入其中,以其多样性、海量性以及高速性等特征为网络舆情危机治理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网络舆情危机技术体系、加强数据资源整合,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首先,可以采用完善的数据化管理模式,将大数据自身的优势充分应用在网络舆情危机治理当中。与此同时,还可以利用数据检索技术对数据进行检索整合,找出有害的信息源头,帮助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封锁。其次,可采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建立数据资源整合平台,将复杂的数据转变成为可利用的决策信息,并且利用该平台将信息传达给有关部门,及时做到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国际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李阳:《危机管理模式下新媒体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4期。

②辜胜阻:《拟社会管理与网络舆论危机应对》,《电子政务》,2011年第9期。

一、搭建一个宣传正能量,崇尚真善美的网络交流、宣传平台

(一)利用自媒体等网络平台加强舆情交流,宣传正能量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舆情工作队伍,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学校通过层层选拔,在部门、教师、学生中建立一支具备过硬的思想素质、涵盖多层面人员的舆情工作队伍,通过他们与师生和社会公众的交流,实现学校与师生和社会公众之间间接和双向的交流,从而达到疏通舆论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危机、化解危机以及消除危机负面影响的目的。

(三)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联系渠道

重视社会媒体的宣传引导效应,加强与电视台、报社、杂志社及金华新闻网、浙江在线、浙江交通等网络新媒体的沟通联系,听取媒体意见,发挥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凝聚和弘扬正能量,利用社会力量发展学校建设工作。

二、营造倡导文明言论,杜绝网络违法的校园文化氛围

(一)开展文明上网系列活动

通过主题班会学习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网络文明知识竞赛、手抄报评选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对学生进行网络素养教育,提高学生的信息鉴别能力和自律水平,培养其正确使用网络完善自我、参与社会的能力,增强学生对网络负面影响的免疫力。

(二)制定学生网络舆情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倡导一种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爱校人文情怀

(一)开展校史教育,激发学生知校爱校护校意识

(二)建立学校学生荣誉表彰机制,营造爱校氛围

健全涵盖青春好学子、奖学金、先进评选等内容的学校学生荣誉表彰机制,以激励表扬为学校、班级教育的主要手段,通过表彰优秀、树立典型来激发个体积极性,引导学生正确的成长方向、激发学生群体的学习动力,进而肯定自我、肯定学校,营造爱校氛围。

(三)加强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多渠道培养师生爱校情怀

通过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学生进行心理压力源的控制、自我调节能力、危机处理方式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帮助学生保持健康、乐观的学习和生活心态,能正确地接收和理解复杂多样的网络信息。通过开展学法律、学师德规范、互助提升、标兵引领等为内容的师德提升工程,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加强对食堂、一卡通、小卖部、学生宿舍等软硬件服务的后勤管理,争取每年集中解决一至两项学生关心的后勤服务问题,完善教育保障体系;开展以美化校园、主题征文、校园摄影等为内容的爱校文体活动,多渠道培养师生的爱校情怀。

四、建立一项反应迅速、行动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关键词:长尾理论;网络舆情时代;企业危机

一、长尾理论对新媒体的影响

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的传播过程中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其一,经济方面的区别。小众商品很难迎合更多人的喜好,也因此没有经销商会销售太多此类商品;互联网的传播基本不需要过多额外费用,也因此有许多小众商品在此销售。所有小众市场聚集在一起产生的力量超出了大众市场产生的力量,长尾部分被突显出来,小众商品得以长存,这便要归功于互联网时代无限的空间市场。其二,制作方面的区别。传统媒体制作周期长,花费人力物力多且费用较为高昂,而互联网为网民提供免费的传播、交流场所,其低廉和便利的制作以及传播对小众商品生产经营者而言,是不二的选择。长尾小众商品的市场也因互联网的优势而得以昌盛。

二、中国企业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现状

三、网络舆情下的企业危机应对与管理

(1)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一直是企业经营发展所需具备的品质,同时良好的态度也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关键,而诚信和态度都需要有良好的商品质量来做坚实后盾,只有三者兼备,方可采残酷而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层出不尽的网络舆情危机中占据主动优势。企业有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在突发性事件面前企业便有了更多的施展空间,处理的恰当,这是企业可以赢得口碑的机会;反之,将声誉扫地,被网友诟病。

(4)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盾”与“矛”是两个对立面,前面所述的措施主要围绕是自强、防范和监控方面。但当面对恶意的中伤或是人为信息误导造成企业损失(包括社会影响、企业利益等)之时,企业也不能坐以待毙,要在运用常用危机攻关方式之外有效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尤其是当前国家最高法已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当面对此类问题时,企业可以完全正当有效运用法律途径对此类不当行为予以相应的制裁,为自己证明。

四、结束语

[1]阳淼.企业舆情危机事件[N].新京报,2011.

[2]王晶.试论新媒体新闻信息传播中的长尾效应[J].东方传播,2008.

一、及时准确,争夺舆情引导先机。

有研究表明,突发事件舆情处置讲求黄金4小时原则,事件发生4小时内可能被大量转发,24小时内就能成为舆论焦点。如果此时政府部门不及时权威信息,争夺舆情引导先机,正确有效引导舆情,那各种谣言、虚假就会在公众质疑声中不断被放大传播,误导社会公众,导致事态扩大,把舆情危机推向。

二、公开透明,用事实回应舆论质疑

三、规范有序,避免负面舆情再生

在突发事件中,政府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事,树立自身良好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还要坚持有序引导的原则,以客观理性的处置方式,回应社会上特别是网络上出现的虚假、不实信息和传闻,引导舆情朝着正面、理性、平和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在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时,必须考虑普通民众的心理认知,依据社会常识常理对事件进行妥善处置。一旦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冲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情绪化和心理承受能力,在不损害法律权威的情况下,灵活安抚舆论情绪,避免随意定性引发舆情危机再生。

四、科学适度,维护政府公信力

在突发事件舆情引导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注意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坚持科学适度的引导原则。首先,回应舆论话不要说的太绝。突发事件后,在面对媒体表态时说话要留余地,以免授人以柄,陷入舆论被动。其次,面对民意要求,不应过度承诺。有些情况下,为了安抚公众情绪,一些官员在与公众互动中容易对媒体做出过度承诺,而一旦承诺无法兑现,结果使自己陷入被动,承受更大舆论压力,付出更大代价。

法律是群众利益诉求反映的底线,检察工作离不开群众利益诉求基础。探索以群众利益诉求为中心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已成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基本任务和重要途径。

一、健全群众利益诉求沟通表达机制

(一)群众利益诉求征询制度

(二)涉检工作制度

涉检是案件当事人直接表达诉求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对此,需要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通过直面群众,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建议,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登记备案,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理期限,加强跟踪督办。探索公开听证质询制度。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组织,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并辅以心理咨询辅助接访制度。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干警先行接待来访人,明确来访人心理状况和具体事由,对其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安抚其情绪。必要时,还可邀请经验丰富的心理专家介入,为心理咨询疏导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

(三)检务公开制度

(四)社会矛盾评估预警制度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排查收集各种社会矛盾隐患信息,通过对信息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后,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进行归纳、论证,作出预测、警示,并采取相应的消除和防范措施。

做好评估预警,有利于从源头上将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这个角度出发,检察院需完善评估预警组织制度。制定《社会矛盾评估预警制度实施方案》[1],明确预警责任,成立社会矛盾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评估预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确定一名评估预警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收集、报送本部门预警信息,构建全院联动的社会矛盾评估预警格局。并要坚持社会矛盾分析排查制度。通过不定期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对不稳定因素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整理,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另需探索社会矛盾分级制度。在最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撤案、不予赔偿等环节,加强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根据了解和掌握群众利益诉求的轻重缓急,将社会矛盾评估案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等级、重大等级和一般等级来进行预警。

(五)涉检舆情信息汇集分析制度

当前,媒体、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情、畅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无可争辩地成为舆情矛盾相对集中的部位,涉检舆情[2]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检察机关应把舆情作为倾听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努力使涉检舆情成为促进科学决策、改进检察工作的助推力量。

(二)矛盾化解回访制度

(三)涉检舆情应对制度

今年以来,区委网信办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深挖优化营商环境新闻题材,不断扩大网上正面宣传,以问题为导向,加大网上监控、舆论引导力度,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向纵深推进,营造了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

我们将公共政策制定理解为政策形成或政策规划,是从问题界定到方案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公民网络参与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即是从问题界定到方案抉择以及合法化的过程中,公民通过互联网技术促成政策的形成。

公民网络参与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拓展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客观要求。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推动政策议程的建立,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共行政能力,加强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政策的制定者与政策体验者的互动,能进一步提高公共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最终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公民网络参与城市公共政策制定的现状与困境

(一)网络的虚拟性易造成公民的情绪化参与

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给各位网民提供了可以不使用真实身份的机会,公民匿名发表言论以及使用网络所具有的隐蔽性,减少了人们政治参与的安全感,参与网络的公民受到法律规制力和道德约束力被极大地弱化,也会在某种程度上使信息的与传播失去控制。因此,就会有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信息来误导公众。例如最近网上很流行的朋友圈9大虚假信息:白雅静丢准考证、不法人员在纸上涂作案等等,都会给公众造成错误引导,鉴于部分公民的非专业性,缺乏对真伪信息的辨别能力,很容易在网络政治中出现“跟风”点赞或转发的现象,易造成政治参与的不理性,妨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目前我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政治参与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如果政府不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就会造成一些非理性化、非制度的化的参与和无序的政治参与,会给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造成诸多不良的影响,最终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

(二)电子政务滞后的限制

三、完善公民网络参与城市公共政策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满意度;舆情;司法公正;审判管理

一、“审判管理”背景下舆情与司法的较量

二、“满意”与“司法公正”的原理性冲突

在“司法为民”的理念下,“民众满意度”成为案件审判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原理上考量,“满意”与“司法公正”并不是全然一致的。何能笼统地以当事人“满意度”来衡量刑事司法案件的质量?

(一)当事人的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一致与背离

实践中确实存在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判断失当,或对法律条文理解不确切而造成司法不公正的可能,这是影响公众对案件满意度的一个因素。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则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往往是以自身利益诉求为出发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的裁决结果是否符合其权益请求,特别是当双方的利益激烈冲突时,判决结果很容易使一方甚至是双方陷入“不公正”的主观认定中。

民事案件中,法院本着“公平”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均衡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这种意义上讲,民事案件可能找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最佳平衡点,让双方满意。

行政法律关系中,在“合理行政”原则的指引下,遵循比例原则使得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小;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使相同相似情况下相对人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因此,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时,某种意义上来讲,行政案件的质量和结果也可以以相对人的满意度来衡量。

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也包个人利益。定罪量刑、惩罚犯罪本不是以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为目的。即使现行刑事审判存在“诉辩交易”的模式和尝试,但仅限于个别轻微刑事案件,不影响作为整体的刑法的原则。被告人对定罪量刑不满意、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的启动和判决也不是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平衡或是满意度为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在这三类案件中,从原理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刑事领域更容易引发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对案件审判结果的“不满意”,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不满意”与“公正”的冲突最为明显。

河北保定王朝案正是触碰到了刑事案件这一敏感地带,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二)“群体极化”――当事人“满意度”转向社会公众

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舆情冲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来自被告人的立场与来自被害人的立场的舆情冲突。以药家鑫案件为例,如此尖锐的、冲突的社会舆论主要来自两种声音:一种言论是关怀药家鑫,如李玫瑾教授“钢琴强迫杀人法”言论、“师妹”李颖发帖力挺药家鑫、律师出示的“十三张奖状”;另一种言论则是主张惩罚犯罪,同情被害人张妙。

另一类是来自司法立场与来自被告人的立场的舆情冲突。以王朝案为例,社会舆论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是以王朝及王朝母亲质疑案件的疑点,疾呼判决的种种不公正,希望重审改判;一种是来自官方的对案件的重新审视,根据司法程序重审最后维持了判决,但其间新闻的重点在于发现当前警察职业化中的问题。①

每一种言论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在于其唤起了受众者与之相同的内心感受,使得每一种观点都拥有支持者。刑事案件当事人原本已存在的冲突、对立的主观倾向,通过群体作用得到强化,从而变得更加激进,使一种论点或态度在社会舆情中达到支配性水平,最终使不同的意见和态度走向两极,支持一方的倾向更加强化,而反对一方的情绪也更加强化。②王朝案中,加速群体极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还在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和倾向――因先前“我爸是李刚”产生的连环效应。“李刚效应”直接导致社会群体对“王朝案”中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产生了怀疑,加速了群体极化,强化了公众舆论朝着不满和质疑司法机关的方向发展。

“群体极化”是网络舆情中非理性的因素。司法案件中,舆情的“群体极化”倾向最初由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立场冲突引起,很大程度上由媒体推动,从而带动了整个网络的、社会的舆情冲突。

(三)媒体正义与司法公正的一致与冲突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在设想的理想状态中,公众、媒体、司法系统的关系应当是和谐的:公众有着自身的价值观、主张和对事物的理解,公众不是等待媒体宣传来填充内容的空物;记者与受众之间形成了某种出自本能的默契――记者认同于受众,从受众角度来体验生活;媒体参与报道司法活动时,他们的立场以及他们维护的“公正”价值,是“媒体从业者已经被整合到社会的共识中,他们不自觉地反映出来的是社会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1](P170)。

三、是谁在主导舆情――公众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背离

市场竞争的体制内,媒体很大程度上充当着公众的“代言人”,回应了公众的愿望、需求和观点,却又同时主导着公众对案件认识和情感倾向。反映在司法案件中,媒体既沟通了法院与公众,同时又主导着公众对司法案件的“满意度”。

王朝案舆情的发展如下(见表1)④:

宏观地说,新闻监督司法活动的限度,应限制在不与司法独立相抗衡:媒体报道应以不影响司法结果为标准,不能造成“媒体审判”。但事实上,仅仅宏观地、抽象地规定“媒体不能影响司法独立”是远远不够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不是应当适时地报道案件信息以应对舆情?这为司法部门的传媒应对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将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

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引导公众舆论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网络水军”。传播大众化的时代,言论进入网络、传播扩散变得容易、迅速,网络水军应运而生――他们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作为舆情的助推器,使得网络舆情真假难辨,到底有多少代表的是真正的公众的舆论?当“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网络舆情”被这些推手所利用,社会舆情、公众满意度可能会变成与司法抗衡的工具。

四、“传播法制化”视域下“公众满意度”的归路

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两种同等重要的价值。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舆论监督,已被视为理所当然。舆论监督的正当性源于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则是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发生作用的客观结果。[4]舆论监督是一种及时的、迅速的监督,但我国当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立法来规范新闻传播和新闻监督。因此,要走向传播的法制化,尚有一段路程。

但我们可以怀着“传播法制化”的愿景,从现有的立法状况出发,切实处理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公众满意度”回归到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本质。

(一)弱化“满意度”来评估案件质量

我们不能把传播的受众行为等同于新闻自由,或是把这种受众行为全然等同于司法的社会舆论监督。如前文所论述,“公众满意度”本质上是一种传播受众行为,公众对司法案件的“满意度”反映着社会舆情,但舆情往往被很多因素主导,最终形成的群体极化的主观认同,这种认同和倾向不全然是理性的。而排除舆情中非理性因素的作用,需要技术化手段与实证的分析,消耗巨大的司法成本。以当今的司法水平和技术水平,如果用“满意度”评估案件质量,很难排除非理性因素在舆情中的作用。

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能,有必要弱化“满意度”对案件质量的评估作用,以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正义。面对舆情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我们要认识到:民意倾向不能被视为已经发展到成熟了的完全确定的正义标准或固定的道德信念。在对公平正当的基本观念同社会取向进行权衡时,应当赋予司法机关以某种自由。[5](P491-492)

(二)“公众满意度”转向“公众知情权”――法院信息与舆情应对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审判管理”视域下思考将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分离,将法官的职责与法院的职责分开,是有意义的。法院需要行政公关部门来应对舆情,如《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三)“传播的社会控制”――以自由主义与激进主义之争⑥为背景

1975年以来,媒体社会学的激进主义和自由主义研究传统对立起来。自由主义理论家研究的重点在于,媒体获得了自由,有助于人们获得更多的权利。市场体系内的竞争使媒体对公众的愿望、需求和观点作出回应,媒体表达了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共同的价值观和信念,同时又让具有不同观点和取向的人发声,这恰恰是多元化的民主社会的特征。与之相对立的激进主义者则认为,媒体已经被纳入到了社会管理的体系中。社会责任应当限制媒体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应运用政策、法律来调整媒体过度集中化。[1](P208)

上文已论述到,影响“公众满意度”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媒体的引导。宏观地看,在整个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中,规范媒体进入司法活动,不仅仅可以引导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在长效的、常态的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律规范可将传播行为、新闻监督行为控制在正当、合理的限度内,这是法制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1.沿着自由主义的路径:司法系统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媒体应当反映现实社会,并且为之服务。但新闻客观性可能受到记者主观偏向的影响,可能受到受众群体的主观偏好的影响。那么,我们设想在一个完全开放的、自由的、民主的、充分的新闻市场中,媒体、公众对司法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以同等的关照、对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以同等的关照,使得大众获得各种信息,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民主化媒体系统的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

2.沿着激进主义的路径:传播的法律控制

王朝案中,第一次舆情爆发与失控为再审造成重大压力。再审之后,社会中再次掀起对庭审情况的质疑、对维持原判的质疑,再次舆情失控。“媒体审判”已先入为主地使公众形成了对案件的成见、质疑和不满。

新闻传播是积极的行为,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马克思认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人的外在行为,而不应是内在的思想方式。追究人思想倾向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9](P6)

“公众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挑战。这个冲突一方面是媒体与司法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下的衍生物,另一方面是传播受众行为的非理性的反映。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法律、司法来排除群体受众行为的非理性因素,但可以通过行为规范和制度构建来理性地审视和应对司法与舆情的冲突。

在“审判质量管理”的背景中,“公众满意度”反映着社会舆情,偏重司法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满意度”不应当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并且应当逐渐弱化以“满意度”来评估案件质量,从而回归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本质。

注释:

①参考人民网:“河北王朝案,”,2011年10月26日。

②“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参见【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③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新闻自由维护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价值;二是传媒监督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必要的限制;三是司法如何切实地保护新闻自由。参见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④法制网2011年10月9日的舆情监测――“河北王朝抢劫案舆情分析”,省略/The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11/10/09/content_

3031966_3.htm,2011年10月26日。

⑥詹姆斯卡伦在《媒体与权力》一书中,梳理了六种对立的媒体史叙事,包括: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的、民粹主义的、自由意志论的、人类学的、激进主义的。

[1]【英】詹姆斯卡伦.媒体与权力[M].史安斌,董关鹏,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陈力丹.新闻观思想体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4]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0,(1).

[5]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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