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离婚起诉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主要是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曾经流行这么一个笑话:当有人问“有哪些国产恐怖片比较好看?”回答则是,“去喜剧类电影里搜一搜吧,国产恐怖片基本就是喜剧片”。看似调侃的回答,却让电影人笑不出来。因为题材的局限性,恐怖片属于小众电影类型,但“小众”本身并不意味着电影是“弱势群体”,可为何恐怖片在我国成了“烂片”代名词?
#影评人:烂片通缉令
很多年前国产恐怖片就在我这透支了信誉,所以我现在很少会看。因为它没有什么内容,传统国产恐怖片大多是运用音效或者冷不丁的一个鬼脸般的镜头出来吓人。故事情节上没有想象力,都是先制造一个悬念,然后揭秘发现是一个梦,或者主人公是神经病。我觉得现在的国产恐怖片做得太急功近利了。都想着挣钱,花一两百万拍个片子,挣个一千万。其实现在票房也不是太好,说明现在的观众并不笨。
#制片人:郭东(曾制作《全民目击》、《金童子》等影片)
#导演:吴国勇(其执导的《虐面人之死灵面膜》正在上映)
现在恐怖片都被做烂掉了。众所周知以前有很多恐怖片的案例是投入几百万的钱能拿到几千万的票房。但花很少的钱制作势必会粗糙。现在的观众已经十分反感这样的行为。上院线搏票房,这是把观众当傻子,骗钱的。在我看来,你用什么样的心对观众,观众就用什么样的心对你。如果导演用那样的心态对观众,那么他自己导演的路也走不长。
二.到底谁在看恐怖片?'
#(北京)卢米埃影业总部宣传经理马晶
我们原来没有预期暑期档遇到这么多恐怖片,6月初是儿童动画片上映居多,6月下旬有《变形金刚》这样的大片,所以分给恐怖片的空间略小。但从观影人群来看,年龄偏低一些的人群,例如在校学生或者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他们往往更愿意寻求一些刺激。
同时恐怖片的目标群体也分地域性。从地域来讲,地处南方的观众对恐怖片的观影习惯更好一些,因为南方夏天热,当地人也愿意过夜生活,他们对这类比较刺激的电影相较于北方人更感兴趣。
#导演:吴国勇(其执导的《虐面人之死灵面膜》正在热映)
三.审查导致烂片?'
在中国电影市场,恐怖片不恐怖似乎成了一大特色。有人把这归罪于国内的审查制度。审查究竟对恐怖片的束缚有多大?国产恐怖片如今的状况,都由审查决定的吗?答案不尽绝对,要知道盛产恐怖片的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审查同样存在,近年国内像《笔仙》系列、《一只绣花鞋》等恐怖片同样收获不错票房。简言之,故事创意的优良才是一切优秀恐怖片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
审查是弱者的借口。创作是天马行空的,可以有隐喻,或者设一个很大的悬念不揭开,让观众自己去想。国产恐怖片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他们觉得观众很笨,不跟他解释得清清楚楚就不行,但其实不是这样。就算恐怖片的背景是一个游戏,也可以做得很巧妙,很聪明。其实很多智慧和人性可以在里面呈现出来。恐怖片并不一定是鬼的恐怖,也可以是人性的恐怖。最近的《催眠大师》就做得很好,他也没有说鬼。审查制度是影响恐怖片好坏的一个因素,但关系不大。
恐怖片烂片多,跟审查有直接关系吗?有,但我觉得关系不大。真正让恐怖片变成烂片概念的是我们生产恐怖片不及格。这个不及格原因有很多,包括导演的经验,团队的经验,投资方的制约,剧本的问题等。
我国的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恐怖片中不能有鬼,这是硬性条件。这样的硬性规定当然会影响恐怖片的可信度和观众的代入感。因为观众都明白没有鬼,这就导致在创作时有一个特别大的鸿沟不能逾越。但在不能逾越的前提下是可以想到一些创作上的手段,尽可能有一些自己的见解和想法。像《笔仙》系列和《一只绣花鞋》观众还是挺喜欢的。如果一开始就是传统的思路和套路,先把自己束缚,那就会有问题。
离婚起诉状范本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离婚起诉状范本(第二次起诉时适用)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书写离婚起诉状注意事项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写明原、被生的基本情况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离婚起诉状应当注意的问题书写离婚起诉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离婚起诉状(一)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子李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子3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双方凭票各承担一半。
原、被告双方于**年6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在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于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并于2007年7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现已满3岁。
原、被告双方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经常无缘无故地突然发脾气,殴打原告和孩子,导致原告与孩子感到与其共同生活非常恐惧,被告与原告吵架后,常威胁原告自己要去自杀,甚至邀约原告一起死,并拿起农药、煤气来威胁原告,使原告和孩子终日生活在被告的威胁和恐惧之中,被告的这些行为,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为解除原、被告之间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准允原告的上列诉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夏某
离婚起诉状(二)
1、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子女张XX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万元。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庭上,杜庆芳对公诉人指控其在2000年10月15日实施的“有预谋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的巨额财产“供认不讳”。她坦率地承认,自己事先约好了开保险柜的技术员,然后将公婆“骗”到了自己娘家,最后编了个故事拿到钥匙来实施自己的“预谋”。但是,她在法庭上多次强调,她是亲自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落款签名到银行去将一张张存款存单兑现的。世上有哪一个盗窃犯会把自己获取“赃款”的真情实景毫无遮盖地暴露于天下呢?她认为自己“窃”取的所有财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沙圣春老夫妇一共有5个子女,沙家驹排行老四,沙家友为最小,他们两兄弟从事的是同一种生意,即主要是承接桥架电气的销售生意,应该说生意上哥哥起步早于弟弟,而弟弟的后劲足于哥哥。由于兄弟俩生意上的互通有无,加上存款都喜欢使用假名,使此案在性质认定上变得扑朔迷离,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也变得大相径庭。
法庭上,公诉方首先宣读了沙家友等7名证人的证言证词,其中5人系沙氏家族成员,证实该保险柜系沙家驹所有。
辩护方对公诉方提供给法庭的证人证言、书证材料予以了全面否定并指出,这是一起由沙氏兄弟合谋串通、人为制造的一场闹剧。
为证明乡下的保险柜主人也是沙家友,辩护人和被告人从各个角度予以了论证:
1,沙家友从商后,其资产的进出、现金的流向都有自己亲手记载的流水账和存款明细来反映。而杜庆芳从两个保险柜中所拿的不管是人民币存折、存单,还是美元存单,除化名高刚的150万人民币存单在沙家友的流水账中没有反映外,其余的均在账中作了对应的记录。
2,沙氏兄弟做生意历来是各收各的钱,沙家驹欠沙家友的分红519万元的结账欠条也是由杜庆芳在乡下保险柜中取出的,天底下还有这等怪事,沙家驹欠别人的欠条怎么会存放在自己的保险柜中呢?
3,如果将保险柜里的财产都说成是沙家驹的,那么沙家友清单上所拥有的约3000万元家产又在哪里?他岂不成了“穷光蛋”?事实上,2000年10月15日事发后,就46.4万美元存款,沙家驹在其控告笔录中称“我也立即与南京建行城中支行进行联系,对方称要为储户保密,查询要司法机关来查”,显然,沙家驹不是46.4万美元的储户。否则,他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对该行说,我就是储户,对方也不会以“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他的查询请求。
4,事发后,沙家友多次与杜庆芳家人谈判,为此还开了几次家庭协调会,这期间,沙家友从未提及保险柜和其中的钱物与沙家驹有什么关系。为此辩护人要求法庭允许证人孙某当庭作证。孙某出庭证实了这一节。
被告人杜庆芳自行辩解道:2000年10月15日事发后,沙家友就立即与扬中各存款银行交涉、挂失,同时用夫妻和好的谎言将我骗回家中,以做生意要用钱,假名存单、大额现金不安全等理由一次次从我手中将所有的存单、存折,资料以及从银行取出的现金骗走,信誓旦旦地讲要放到保险柜中夫妻共同保管,从没提过这钱有沙家驹的份,否则,除非我头脑不正常,才会明知是犯罪,却偏要拿着沙家驹的钱不还,等着他告我,等着坐牢,而发痴把上千万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统统交给沙家友。
闭庭后一个月,5月21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庆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庆芳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杜庆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且所窃财产非属被害人沙家驹所有,而属被告人杜庆芳与其夫沙家友夫妻共同财产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庆芳归案后退还存款余额为76万元人民币存折一份,被告人杜庆芳之兄代为退出人民币74万元,被告人杜庆芳亦曾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庆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杜庆芳对尚未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3299817.86元,予以退赔,发还给被害人沙家驹。
判决后,被告人当即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谜团之二:沙家驹的报案笔录发人深省,当接待他的办案人员问及为何一年半前不报案的问题时,沙家驹说“因我们家庭成员考虑到沙家友家庭的实际情况,另外还有一个小孩,希望她能悔过自新,将偷的钱退出来,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没想到她不仅不悔过,甚至变本加厉,闹到长江集团要与沙家友离婚,并要查沙家友的账,所以我们迫于无奈,今天来你们这儿报案。”
一、有些法院在收到离婚案件时,往往以没有区、村干部的介绍信而不予受理。而有些区村干部还存在着封建思想残余,认为要求离婚的妇女不正派,不给介绍信,这样就凭空地限制了妇女的诉讼权利。这种毫无法令依据而限制妇女离婚诉讼的行为,必须彻底加以纠正。其他一切诉讼,当然也同样要取消介绍信的制度。
二、有些法院对于妇女提出离婚,以起诉书的格式(有的限用十行纸)作为受理与否的条件。在目前一般妇女文化程序尚未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托人诉状就已感到困难,甚至花了很多钱,才托人写到一件诉状。法院以诉状不合规定,不予受理,这不仅与一般诉讼程序的原则不合,而且严重地限制了妇女对于婚姻问题的合法要求。这种不必要的限制,应该立即取消,并尽可能地受理口头起诉或设立代书处,解决不识字妇女关于婚姻问题诉讼的困难。
三、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以未经过区村调解,就推到区里,区又推到村里,有时村又推回区里,区又推到法院,上下推诿,很久不能解决。有些区村干部还有浓厚的封建思想残余,滥用职权,限制妇女离婚要求。这样把区村调解看做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和防止。
四、有些法院在处理妇女的离婚案件时,对区村干部的反映,不经调查研究,就信以为真,把妇女正当的离婚要求,无故予以驳回,法院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和区村干部不重视妇女利益的表现,必须彻底加以纠正。
五、有些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的事件抱着熟视无睹的态度,有的不报,有的虚报。而有些法院对虐杀妇女的事件,也同样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都是不能容忍的严重错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干部必须明确认识保卫人民的一切合法权益是法院的重要任务,对于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应予重视。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事件,亦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忽视。
网络游戏中的夫妻玩家成为现实生活中的夫妻后,他们才明白,婚姻不是游戏。
网络游戏中遇“真命天子”
出生于1981年的李晓,家住北京市密云县城区。作为家中独女的她从小就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2004年大学毕业后,李晓进入一家私企做会计,工作繁忙,过着从家到单位“两点一线”的生活。父母对性格内向的女儿不慌不忙地当着大龄剩女的状况十分着急。
三个月后,王瑞峰在游戏中向李晓发来求婚申请。尽管明知这只是游戏中的合作,李晓依然喜出望外。此后,李晓跟着虚拟的“丈夫”王瑞峰在游戏中通力合作,打怪升级。在游戏中处处受王瑞峰照顾的李晓经常有“站在英雄背后”的错觉。就这样,未曾谋面的李晓和王瑞峰在游戏中网恋了。每当游戏中的王瑞峰称呼李晓“老婆”的时候,李晓会自然地也称他一句“老公”。
李晓的父母见女儿整日沉迷于游戏,便天天催着李晓出去相亲。每当这时,抵触的李晓就会想起王瑞峰,幻想两人在现实中碰面会撞出怎样的火花。同时,王瑞峰也深深地被李晓吸引了。因为李晓让王瑞峰感受到了不同于身边90后女孩的理智和沉稳。
2011年12月,王瑞峰终于向李晓提出了见面的请求。初次见面时,两人丝毫没有紧张和局促感,温馨得像是许久不见的恋人一样。帅气的王瑞峰侃侃而谈,李晓确定自己爱上了他。而李晓的可爱、体贴和通情达理也正是吸引王瑞峰的地方。在他眼中,这名大自己10岁的女孩依然纯真动人。于是,情投意合的两个人自然而然地确定了恋爱关系。
得知女儿恋爱的消息后,一直担心女儿会被剩下的李家父母终于松了口气。但是,在得知女儿恋爱对象王瑞峰的真实情况后,他们不约而同地站在了反对的一边。在他们看来,女儿找一个比自己小10岁的丈夫,她必然会成为婚姻中更多退让和迁就的一方。何况王瑞峰仍旧待业,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婚姻的责任。于是,父母和亲朋好友轮番劝说李晓,让她放弃与王瑞峰的交往。但丝毫没能打动正陷在爱情甜蜜中的李晓。她认为王瑞峰的工作将来会有的,而且,近一年来王瑞峰在游戏中对自己关爱有加,生活中他肯定也会如此。李晓还认定,只要有爱,父母反对不是问题。
王瑞峰在宣告恋爱之后,同样得到了父母担忧的叮嘱。他们担心两人年龄的差距会导致婚后观念和生活习惯上的分歧。但鉴于儿子的坚持,两位老人还是选择了支持。他们期待着向来缺乏责任感的儿子早日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能快些成熟。
现实婚姻中矛盾重重
恋爱三个月后,仍在感情蜜月期的李晓和王瑞峰在双方父母的担忧中毅然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王瑞峰依旧是网络游戏中战无不胜的“战神”,而李晓对他的崇拜却不似初识时高。浓情意密之后,生活落在了柴米油盐的琐碎繁杂上。王瑞峰对找工作不上心,对家人介绍的工作挑剔、嫌弃。李晓每月4000余元的收入,除去日常开销后所剩无几。王瑞峰每日打游戏到深夜,日上三竿才起床。一直娇生惯养的李晓不仅要上班,还要承担家中全部的琐碎事,不堪重负。
结婚5个月后,李晓怀孕了。得知自己要当爸爸后,王瑞峰不再整日沉迷于游戏,学着主动承担一部分家务,也在父母的劝告下找了一份超市库管的工作。尽管王瑞峰总是抱怨超市库管的工作强度太大、太累,但在家人的劝说下,他还是咬牙坚持着。李晓欣慰地以为,他们的生活总算步入正轨了。
2013年6月,李晓生下一个男孩,取名王梓。为了方便照顾孩子,也考虑到娘家环境相对较好,李晓在和婆家商量后,回到了娘家,孩子也由李晓的父母照顾着。新生儿的到来让李晓一家满心欢喜,但同时也增添了很多繁重的负担。休产假在家的李晓虽然有母亲帮衬着,但仍旧为了照顾孩子忙得四脚朝天。而王瑞峰虽然每天会看看孩子,但总是坐一会儿就闪人,从来没有正式地带过孩子。李晓忙着照顾孩子无暇顾及丈夫,王瑞峰则正好乐得逍遥自在,整日埋头游戏。
孩子满月后,由于李晓的奶水不好。家人就买奶粉给孩子哺乳,每月的奶粉钱将近千元。正在用钱的时候,王瑞峰却因和同事闹矛盾而冒然辞职了。李晓为此气急败坏。而王瑞峰反倒觉得妻子不理解自己,只是一味地逼迫自己上班赚钱,非但没有对妻子好言相劝,反而摔门而去。两人陷入冷战,王瑞峰不再露面,整日坐在电脑前奋战。李晓满心委屈,心里的伤口逐渐溃烂。终于,李晓想到了离婚。
诉求离婚被驳回
痛定思痛之后,李晓冷静地分析了自己的处境。孩子无法成长在健全的家庭中固然不利,但如果这样和王瑞峰耗下去,只会白白地耽误自己的青春,何况这样的父亲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或许更大。反复思量之后,李晓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
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候,王瑞峰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直以来,李晓总是默默地迁就王瑞峰,他以为这次吵架也只是重复之前的套路。王瑞峰十分清楚自己的缺点,也明白在短暂的婚姻中李晓付出的更多。他懒散惯了,一时难以改正。慌乱中,王瑞峰带着父母一起赶到李晓家登门道歉,希望李晓能回心转意。但王瑞峰诚恳的态度还是没能取得李晓的原谅:“和你这样没有责任感的男人过一辈子,我能看到的未来只有不幸!”从女儿幸福的角度考虑,李晓的父母选择了支持女儿。
(青岛市市北区档案局,山东青岛266033)
婚姻档案与普通的文书档案有所不同,它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档案,虽然没有标明密级,但却对除当事人以外的一般利用者保密。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2006年1月20日联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对婚姻档案的查阅利用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地、各档案保管单位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理解不一致,利用这些档案目的也从原来的补证、离婚扩展到二胎生育、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贷款、买房卖房、户口申报、确定财产性质等。新变化带来新挑战,产生新矛盾。婚姻档案利用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婚姻档案利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1查阅主体与婚姻当事人不一致问题
2婚姻当事人作为原、被告,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阅婚姻证明
《办法》第十五条(四)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纪检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的情况是:大多数律师手中的书面委托都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而且因为没有立案,也就没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没有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为了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仅持起诉书和律师证要求查阅原、被告婚姻关系,我们采取的方式是:不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
3当事人因某种利益关系不同意查阅婚姻档案
在实际利用工作中,还有一种情况。即有的当事人双方均已死亡;有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另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利益关系不同意查阅婚姻档案。遇到这种情况,查询人是无法提供委托书的,如拒绝查阅,往往会引发矛盾;如果让其查询,稍有不慎,就会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侵权的后果,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被动。对于上述情况,我们针对不同情况,根据查阅利用的理由、查询人与当事人的关系酌情办理。对双方当事人均已死亡,如其父母、子女等为了合法继承遗产;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又不同意查询婚姻档案,这时只要死亡当事人的亲属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前来查询的,我们都是提供查询利用服务的。
5对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判定
《办法》颁布之后,我们通过学习明白了:法律服务所是社会中介组织,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仅持法律服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便要求查阅某人的婚姻档案,更有甚者,有的法律工作者随手拿出空白介绍信现场填写,要求查阅婚姻档案。去年就有一位法律工作者前来档案馆查询利用婚姻档案,被工作人员拒绝后情绪激动的说“我凭单位介绍信,你为什么不给我查?”我们向他出示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规定,并指出法律服务所是中介机构,如需查询婚姻档案,需持当事人的委托书,且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看到有文件的具体规定,这位律师才不再继续用法律的说辞来为难工作人员。其实法律服务所更多的时候是经当事人委托来查询婚姻档案的,他们的行为其实是个人行为,并不是单位行为,因此我们认为类似这种情况应当适用个人查询婚姻档案的规定。
6几点建议
为了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对贯彻落实《办法》进行认真研究,拟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婚姻档案查阅利用的标准和口径,明确部门权力义务,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1)对《办法》第十五条(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各地、各婚姻档案保管单位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对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但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明确界定是否为查阅利用婚姻档案的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