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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叫响维权、做实维权”,是做好职工维权工作的基本要求,荆州市政府连续8年将法律援助确定为办实事项目,8年来,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977件,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挽回和避免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9814.7万余元,约4个亿。为了肯定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的工作成绩,激发积极性,荆州市司法局、荆州市法律援助促进会于去年12月份启动了荆州市2014年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的推荐评选活动。经过层层筛选,“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结果已经出炉。由荆州区司法局八岭山司法所所长张晓平承办的黄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等十件案例入选,长江大学法学院和市律师协会的专家进行了精彩点评。
1、农民工客死他乡异地维权化纠纷
2014年5月9日,在广东中山某五金配件厂打工5年的公安县人易某某,不慎从厂房屋顶摔落地面,抢救无效死亡。
5月13日,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派王田民前往事故发生地提供法律援助。与此同时,死者亲属也赶到了该镇,厂方避而不谈赔偿、火化等事宜,家属声称不解决问题不火化。5月15日,王田民几经辗转,赶到事发地与死者亲属见面了解案情并计算死者工亡赔偿额为93万余元。然而厂方仅仅同意补偿30万元。经过多次协调,死者家属提出最低补偿不低于70万元。
当日从上午9时开始协商直到晚上23时,双方经过五轮修改,达成最终的《协议书》。厂方赔偿易某某各项费用共人民币70万元。至此,这起农民异地务工客死他乡的工伤赔偿案件圆满解决。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异地工伤致死赔偿案件。死者家属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家乡的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70万元死亡赔偿金。承办律师依据法律确定了用工单位对工伤致死的赔偿范围,采用与用工单位协商的方式,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2、操作工电梯间坠亡待产妻子举证获赔
2014年1月8日中午12时左右,在荆州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工人坠楼身亡事故。由于当时电梯尚未安装好,塑料钢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人员杨某,失足从九楼电梯间摔下,不治身亡。死者的亲属闻讯后要求施工方赔偿人命。而施工方认为该工程已经交由包工头李某承揽,其不应承担责任。
之后,曾令武一边积极与李某、施工方进行谈判,争取赔偿;边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边准备着谈判破裂后立即走诉讼程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5万元整。
本案死者生前受雇于承包方李某,与其是劳务关系,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调解,并做好了调解不成走诉讼程序的准备。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3、车祸事故致终身残疾司法援助获赔71万
2012年11月26日,张某乘坐由文某驾驶的摩托车沿塔桥路行驶时,与严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张某严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文某与严某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后,受伤的张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偏瘫肌力2级,终生不能恢复。
2014年,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到张某实际情况后,指派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周玲负责对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鉴定》确认了该起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依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并在征求了受援人的意见后,要求各被告赔偿受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41766.26元。经审理后,2014年7月29日判决,受害人张某由此获得赔偿共计人民币约71万元。
本案有其特殊性,受害人家庭经济极度困难,承办律师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辞辛劳地来回取证,并对受害人生活和治疗予以照顾,针对案件的争议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最终为原告争取到71万元的赔偿。
4、上班途中飞来横祸工亡保险赔偿解难
2013年11月28日,余某驾驶摩托车后载王某某在荆州区纪南村行驶时,与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余某、王某某、蔡某某受伤。蔡某某当即送入医院治疗,2014年3月8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丈夫的死亡让黄某某陷入了极大的悲痛中,且事故发生后,余某只支付死者家属38000元抚恤金,其他均协商无果。2014年6月5日,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核实情况后,指派八岭山司法所所长张晓平负责本案援助工作。随后,张晓平向投保方荆州区医保局申请工亡赔偿共计78万元,并提交起诉书。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余某赔偿原告黄某某四人各项损失351114.25元;区医保局也全额支付了蔡某某工亡78万元工亡保险金,目前该笔赔偿金已全额进行了支付。
本案的承办人通过多次沟通协调,在了解受害人的家庭情况以及肇事方的经济赔偿能力后,另辟蹊径,先通过工伤程序让受害人家属得到工亡赔偿,其次通过诉讼程序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
5、六旬老汉十字路被撞百天艰难诉讼获公道
2013年12月30日,一辆急驶而来的小型轿车在松滋一十字路口将年过六旬的陈老汉撞倒,当时老人已失去知觉,之后被送往荆州市中心医院急救。仅在ICU病房和骨科治疗就花去医药费十一余万元。陈老汉出院后,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许启发,帮助老人进行伤势司法鉴定。
2014年6月11日上午,该案开庭。许启发从陈老汉的农民身份及家庭具体情况进行辩论,认为由于当事人不同于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也不同于企业的退休职工,当事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只能靠务农而获得收入。在他身体受到伤害后,由于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即丧失了获得收入的能力,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误工赔偿应依法得到支持。
2014年6月4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含当事人180日的误工费全部给予了支持。至此,历时三个月的艰难诉讼终于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面对双方争议的误工费及医疗费问题,本案承办人考虑到受援者的实际情况,据理力争,让受援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让一个濒临崩溃的家庭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
6、少妇分娩命丧手术台一波三折家属获赔偿
2014年2月27日凌晨5点50分,公安县甘家厂乡东升村村民刘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到甘家厂卫生院住院分娩,产妇及家属均要求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12点25分,杨某某产下一死胎的同时,身体突发危险,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2月28日,刘某某找到甘家厂司法所希望能够申请法律援助。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县援助中心立即指派甘家厂司法所所长聂小丽具体承办此案。据了解,杨某某是湖南省湘西苗族自治洲人,其死亡后,家属情绪相当激动,围堵了甘家厂卫生院。根据这一情况,聂小丽立即与甘家厂乡政府综治专班、县卫生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并组织家属代表进行调解。家属方提出了180万元的巨额赔款,由于索赔数额过大致谈判陷入僵局。
聂小丽通过对家属方代表反复沟通,索赔金额从180万慢慢降至120万、100万、80万、60万、40万……通过五天五夜的努力,最后甘家厂卫生院赔偿20万、通过其它途径筹措、捐赠资金8万总共计28万元,此次医疗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此案中的难点在于死者身份的特殊性,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和死者亲属们能够理解的激愤心情,使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无法查清,责任的归属无法确认。在这一情况下,面对死者亲属提出的高额赔偿费用,代理人释明法律规定,进行沟通与疏导,化解了双方矛盾。
7、“疯女”离家二十年哥哥为妹办离婚
2013年12月,一位老汉来到沙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妹妹办理离婚。其妹妹简某,是个精神残疾人,走失20年后才刚找回。然而,简妹的丈夫何某在其失踪期间,已经与他人育有子女,不可能照顾简某。
考虑到妹妹日后的生活,老汉决心帮妹妹办理离婚,便于申请低保。沙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郑刚律师负责承办。
郑刚通过与简老汉沟通,商定由简某的母亲李某作为申请人,简某的妹妹作为代理人,采取异地协作方式,着手简某与何某的离婚诉讼。2014年4月9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简某与何某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8、职工执法落水身亡国家赔偿平息纠纷
2014年5月4日,“湘岳阳货1511”轮途经长江洪湖水域时,遇到洪湖市港航海事局执法快艇检查。船上管事王某某和一名大副登上执法快艇时不幸落水。虽然政府部门搜救投入了20余只搜救船,12天后才发现其遗体。
由于该事故发生在星期天,当即造成了大量群众的围观,各种谣言也迅速流传,这也给正在进行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能尽快消除社会上的各种负面影响,洪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张才堂律师接受指派参与到这起事故的处理,他分析了王某某意外落水可能的四种法律关系,并向事故处理善后专班介绍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会导致不同的赔偿计算结果。
之后,张才堂与家属多次接触、协调,王某某的家属代表接受了国家赔偿法的计算方法,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按国家赔偿标准经计算确定了1030960元的赔偿数额。
此案牵涉到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律师客观、冷静的分析案情,明确指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同样在承担法律责任时也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并以此为原则,做好双方工作,有力的促进了事件的平息和社会稳定。
9、鲁莽哥哥酿血案义气弟弟扛罪名
2013年1月17日,在松滋市玉岭菜场,个体商户陈某与伍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陈某胞兄)、张某某(系伍某某姨姐)、李某、庞某、邹某某等随后均加入争执。陈某某持刀捅人,导致邹某某、庞某死亡,李某重伤。
该案中,律师何雄担任陈某某辩护人,发现陈某可能一人“扛”下所有罪名,而陈某某系自动投案,确定了案件突破口之一是争取让陈某某认识到没有口供也能定罪,如能在庭审时如实供述,律师就可将自动投案作自首来辩护,这样就有了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该案审理时,何雄在庭审中提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二位死者家属所提赔偿数额不合法,并与法官一起给二位死者亲属作工作。最终与庞某父母达成赔偿7万元协议,同时二位死亡亲属出具了对陈氏兄弟的刑事谅解书。
案件侦察过程中,胞弟将造成他人伤害致死的责任全部揽在自己身上,企图减轻胞兄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一疑点,还原事实真相,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10、情侣分手一起贩毒刑事辩护彰显公正
2013年12月,龙某到刘某家吸食毒品,刘某给张某1800元,安排张某去找方某购买麻果,张某购买了40颗麻果回家交给刘某。龙某吸食完毒品后,准备离开刘某家中时,一开门即被警察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2013年6月至12月,两人同居且结伙作案,属共同犯罪,建议判处刘某、张某12年3个月至13年6个月有期徒刑。
因张某家庭经济困难,且案情较复杂,石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刘红平律师担任张某的一审辩护人。刘红平多方走访调查发现,案发前两人已经分居,不属共同犯罪,;其次,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某安排张某购买的40颗麻果,张某处于被指使安排的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石首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并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办案律师以有力的证据说明事实真相,提出公安机关在刘某处查获的毒品与张某不具有关联性,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应由刘某自行承担。该辩护意见得到法官采纳,是一起成功的刑辩案例。(记者佘海艳赵金花通讯员曹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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