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律师,全国法院: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裁判规则(一),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订阅号|法律大数据库0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法律问题】: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签订补
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订阅号|法律大数据库
0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
【法律问题】:
【不同观点】:
甲说: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尽管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之后所作出的补偿决定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涉及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后续处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乙说:依法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行政协议且该行政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事项依法已经被确定。之后作出的补偿决定只是为了强制执行的需要而作出的行为,没有超过协议之外给当事人设立新的义务,就是相当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履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
02、参考案例:高某某诉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裁判要旨】:
第二,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审查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已进行释明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对此诉请应予以驳回,如果其提出的其他违约或损失赔偿的请求,是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承担填补相应损失的责任,亦应一并予以驳回。
第三,可参照履责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分析此类案件裁判方式。当事人履责指向在客观上无法实施,也属于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四,法官需尽到基本释明的责任。法官通过释明可能存在的履行不能情况,让原告采取有目标但又留后路的“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则赔偿损失”诉讼策略以便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对同一问题的同一裁判。
【案例文号】:(2019)京03行终898号
03、典型案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认定错误的,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文白安诉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征收开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如果被征收人认定错误,比如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则无论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还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应当据此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本案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文然(文白安之子)而非文白安,房屋征收部门却将文白安认定为了被征收人,属事实认定错误。加之房屋征收部门还存在其他程序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例文号】:(2013)信中法行初字第22号
04、典型案例: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第六条约定,将搬迁补贴额预留12,104,5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卡朱米公司需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并经荔城区政府审核后,才可以取得履约保证金。如果卡朱米公司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卡朱米公司履约保证金。该条款对被征收人获得搬迁费用人为附加了不平等条件,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补偿明显不合理,行政协议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卡朱米公司与荔城区政府订立的补偿协议。荔城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05、被征收人对于具体补偿方案享有选择权——刘明玉诉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行申1295号
0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主张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处理规则——严祥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主张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是经常出现的情形。对此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该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规范依据,本案中,严祥主张其未登记的37.48平方米房屋面积也应纳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无证房屋认定小组”经调查后未予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故其主张难以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严祥的诉请。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2871号
07、典型案例: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者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亦属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安丘市人民政府作为旧城改造项目的法定实施主体,制定了安置补偿政策的具体标准,该标准构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而涉案《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条款严重突破了安置补偿政策,应当视为该约定内容没有依据,属于无效情形。同时考虑到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是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徐某某依据违反拆迁政策的协议条款再获得100㎡的安置房,势必增加政府在旧村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争议条款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不符合协议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无效。故徐某某在按照安置补偿政策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其再要求安丘市人民者政府交付剩余100㎡的安置楼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08、被征收人的早期无证建筑的认定规则——褚广红诉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行申286号
09、典型案例: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行政机关采用签订空白房地产收购补偿协议方式拆除房屋后,双方未能就补偿内容协商一致,行政机关又不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的收购协议,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旧城改造的效率,并有助于通过合理的价格来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更加充分更加及时的补偿安置,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原告同意收购、承诺可以先行拆除再行协商补偿款项并已实际预支部分补偿款、行政机关愿意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合理的并不低于当时当地同区位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安置,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收购协议情形的,不宜完全否定此种收购协议的合法性。故对原告事后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协议约定的房屋已被拆除,对原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对于涉案房屋的损失补偿问题,被告应采取补救措施,协商不成的,被告应及时作出补偿的处理意见。遂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10、未经登记的合法享有使用权的院落、空地应被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贾建忠诉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关于未登记的院落、空地是否应该纳入征收补偿范围问题,实践中出现过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对院落、空地的补偿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参照标准,因此,对带院落的房屋进行评估时也应当选择同样带院落房屋的市场价作参考。在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征收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院落、空地也应当是补偿需要考虑的因素。被征收人对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虽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行他字第16号《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就认为,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由于评估报告未涉及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空置土地的价值,由此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文号】:(2016)鲁行终769号
11、未取得征地批复而签订的拆迁过渡协议并非绝对无效——郝某某诉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宝鸡市轩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协议无效案
【案例文号】:(2019)陕行终1123号
12、典型案例: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份《遗漏补充协议》设定的补偿项目不符合客观事实,缺乏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存在重复、不当补偿,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补偿。但株洲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决定书》将两份《遗漏补充协议》及一份《补充协议》均予撤销,依据不足。遂判决:一、撤销株洲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中第一点关于“撤销渌口镇政府于2015年9月17日与陈佐义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的部分;二、驳回陈佐义其他诉讼请求。陈佐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得随意被撤销——辛晔韵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如果房屋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已经考虑到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在具体评估时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进行评估的,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已经体现在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之中,被征收人再以评估报告未将其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为理由主张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沪行终513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时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权利,且房屋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还是之后选定房屋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案中,皇姑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组织被征收人先行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并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作为估价时点,同时作出初步评估结果,次日将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张贴公示。房屋评估报告的作出程序、步骤及估价时点均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郑丽主张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属于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行申1297号
15、未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并不必然导致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结果违法——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对房屋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运行、评估结果送达等程序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原则上,房屋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协商选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还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因此未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并不必然导致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选定结果违法。
【案例文号】:(2016)苏09行初187号
16、在征收补偿协议已订立生效且部分履行的前提下,不应仅以协议订立过程中行政机关未追认及征收未经评估即认定该协议尚未生效——黔西县绿化乡追梦养殖场诉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政府乡政府、贵州省黔西县绿化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行政协议案件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在行政协议的成立和生效等问题上可参照适用民事法规中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内容不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及民事效力性强制规定,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在双方签订行政协议之日起,该协议即已生效,不应仅以协议订立过程中行政机关未追认及征收未经评估即认定该协议尚未生效。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9005号
17、无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具有合法性——王桂萍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其无权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也无权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使得房屋征收部门缺乏事实依据推进征收程序,因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审查要点。本案中,甘州区人民政府单方面委托了张掖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但该认证中心不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资质,其作出的评估结论不具有合法性。甘州区人民政府依据无效的评估结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文号】(2016)甘02行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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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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