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专门活动。
2.诉讼法
诉讼法,是国家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我国的三大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10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07年10月28日修订。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
1.共同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1)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第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二,法院调解原则;第三,辩论原则;第四,处分原则;第五,同等与对等原则。
(2)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第二,必须依靠群众原则;第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四,控辩对等原则;第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六,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3)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过程法院不得调解原则。
(三)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审判案件时,法院原则上应组成合议庭进行,目的主要是为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公开,包括向新闻媒体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与合法。
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上、下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这是为平衡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
二、诉讼证据与证明
(一)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1.诉讼证据。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诉讼证据特征
(二)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在我国诉讼法体系中,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大致相同,只是增加了一个现场笔录,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不同于勘验笔录;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当事人陈述,分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法院不予采纳。
(三)诉讼证明及其过程
诉讼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运用诉讼证据证明诉讼参加人的主张以及其他实体和程序事项的诉讼活动。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制度并不完全相同。
1.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或事项,即有待证明的事实。其内容包括以下四项,其中前两项是主要的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即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的事实。
(2)程序法事实。即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证明材料。
(4)外国法。
2.免予证明的事实:即不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例如以下各项。
(1)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据证明,可由法院在诉讼中直接加以确认。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刑事诉讼中不存在此项)。
(6)自认的事实(刑事诉讼中不存在)。
3.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所负有的接受不利裁判的诉讼风险。有时在诉讼结束之际,案件事实仍然有可能真伪不明,这时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也不得随意裁判,而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裁判。三大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作出了如下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