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12MACPWTMPXC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谢家村委油麻山村(七号路玖龙纸业门口往北50米)
经营者:叶振福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2024年5月11日现场照片(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证销售烟草制品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3.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开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桂北铁市监强制[2024]22号)一份(共2页)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桂北铁市监强制[2024]22号)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卷烟当场实施扣押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林进英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的基本情况属实;
5.《卷烟委托检验协议书》(文书编号:桂北铁市监检鉴委[2024]1号)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委托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卷烟进行抽检的情况属实。
7.2024年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JWJ45240501857)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卷烟中有16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情况属实。
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两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的情况属实。
2024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铁市监罚告〔2024〕57号),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6种烟草制品;
2.对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7128元;
3.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处以罚款1672元。
上述罚款合计8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