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临夏县某餐饮店超范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2月21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在餐厨后堂操作间发现已打开使用过的500克塑料瓶规格装柠檬色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1瓶、塑料袋散装柠檬黄约20克。经立案调查,该餐饮店餐厨后堂厨师在制作面点花卷馍时,添加了约40-50克的柠檬色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共制作300个,获利30元。该品牌添加剂有柠檬黄成分,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在面点制作中不能添加柠檬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构成了超范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使用的柠檬黄添加剂、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靖县某有机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有机肥料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委托处理通知单》及《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对永靖县某有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工业产品省级监督抽查中,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粉状),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及《甘肃省2023年废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04-2023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有机肥料50袋、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1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康乐县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例四:广河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例五:和政县某金管业店销售劣质燃气具案
2023年3月16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委托送达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通知单》,对和政县某金管业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所检项目中热负荷、安全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及《临夏州2022年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218-2022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及违法所得65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