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财务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供销系统机关及下属各公司、基层社和所属单位。
2.供销系统机关及各公司、基层社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县社机关财审股具体负责对全系统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3.供销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保障系统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统领全系统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下达并落实收入、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负责编制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机关财务及下级所属单位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等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审核稽查原始凭证及帐表、单据,减少不合理开支;组织清产核资,协助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参与系统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考察论证,并提供财务意见;协调单位与财政、税收、统计、审计和银行等部门的关系。
4.各单位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定企业内部财会人员的设置,细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单位货币资金、固定资产、财产进行管控;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生产经营;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5.各单位财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做账;保障单位资金、资产安全;对单位财务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协调单位与财政、税收、统计、审计和银行等部门的关系;对单位费用开支进行审核。。
二、资金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借用单位资金,不得擅自用单位资产、资金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2.单位的资金筹集、使用必须规范有序,严格置于单位财会部门的核算、管理和监督之下,严禁利用单位的资金搞帐外经营、“体外循环”。
3.各单位所有资金必须在公款银行账户内进行支付和保管,纳入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各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储蓄账户、理财银行账户等。各单位公款银行账户以县社下发的文件中规定的银行账户为准,不得再自行私自增加银行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全部为公款,不得与私人款项混淆在一起。
单位经营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全部纳入单位会计核算范围,严禁私设“小金库”。凡是未纳入县社下发文件中规定的银行账户的资金,一律视同“小金库”,以违规论处。
4.各单位现金管理由“一把手”负总责。各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每月盘点库存现金一次,做到现金的帐面金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并由会计、出纳双方在对帐单上签字后与会计凭证一并装订入册。
5.单位现金由会计和出纳共同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收取、支付现金。现金收入当日存入银行基本帐户或指定专户。如遇出纳不在岗时,他人代收代付现金后必须及时与出纳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从出纳处提取现金,不得用白条顶库。出纳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6.每个单位应开立银行基本帐户,超市和烟花爆竹经营应分别或集中设立资金银行帐户,收银员所收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单位银行帐户。单位银行帐户资金、存单、有价证券、理财所得、利息必须严格管理,及时入帐。
7.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与支票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由会计保管,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会计不在岗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代管印章交接流程、使用情况清晰,管控到位。
8.新增贷款和新增职工集资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实行封闭管理。按规定做好会计核算,业务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贷款和职工集资款,严禁挪作他用。
9.往来款项的冲转、资金调度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处理坏账、呆账须报请县社批准。
10.对违反上述资金管理规定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资产管理
1.凡企业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办公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两年的均属低值易耗品。
实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和维修审批制度。下属单位凡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且单项费用开支(政策性支出除外)合计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并报县社批准;凡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2000-5000元(不含5000元),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且单项费用开支(政策性支出除外)合计在2000-5000元内的,报经县社财审股审核,呈县社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2.经批准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要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招投标,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施方案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社批准。
3.单位房屋、土地、设施、设备等出租,按县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四、收入、费用管理
1.单位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收取其它单位或个人款项时,必须开具财务票据,及时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坐支。房屋出租租金或承包费应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收取。
2.定额费用实行“统一核定,包干使用”。人员经费按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定员定额核定;办公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三项费用”按会计科目明细核算,不得随意列支,挤占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的开支,各单位均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标准,制订预算并报请县社审核批准后执行。
3.经费报销程序和要求
(1)财务审批程序和规则:
①费用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双签制”相结合的方式,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审核。
②县社机关及下属公司、各基层社的费用开支必须提供规范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销人按规定程序完成报销手续。
③费用开支报销凭证必须写明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送财务人员审核,再呈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财务人员必须严把财务报帐关,对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部分、或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律不予报销。
(2)县社机关费用:
常规开支由经办人员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非常规开支、大项开支应经主要领导或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具体如下:
①单项或项目合计1000元以下的费用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付报帐;
②单项或项目合计1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主要领导加签同意后再报帐;
③5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应经班子集体讨论。
(3)下属单位费用:
①企业的费用开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人员不足3人的、或在县社集中做账的由县社挂点领导审批。
4.规范债务支付。各单位凡涉及到历史债务(2019年以前发生的应付工程款、偿还贷款等),需要支付的应请示县社批准后,方可支付。
五、公务接待及差旅费
1.县社机关上下级来客公务接待由各业务对口人员具体承办,接待按照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2.基层社和公司的来客公务接待标准:
(1)来客接待经费标准
①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县处级每人每天320元;科级每人每天260元;科员每人每天200元;企业一般人员每人每天160元。
②工作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接待工作餐,其上限标准为:地厅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基层社与公司人员办事招待工作餐每人每餐40元。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的30%,不得用烟酒招待。
③招待费报帐必须有财务票据、接待公函和《永丰县供销社系统企业单位公务接待清单》。公务接待经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差旅费标准
①机关按照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②企业单位差旅费按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永财行[2019]11号)、《永丰县供销社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永供发[2018]24号)执行。具体如下:
出差地点
伙食补助费(元)
市内交通费(元)
省外和南昌市
100
无带车80
市外
无带车60
市内县外
80
无带车30
县内
30
无带车20
(3)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用餐除外。
(4)下乡伙食费缴纳标准。按实际用餐情况,每人每餐交纳2元;单位食堂工作用餐每人每餐缴交2元。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并入账。
(5)住宿费限额标准:
科级及相当职务(元)
科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其他人员(元)
企业其他人员(元)
省内
300
省外
参照市财政局吉财行[2016]60号文件执行
出差人员在结算住宿费时必须要求对方将住宿发票中的住宿人数、天数、标准、住宿日期等内容填写齐全。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差旅费报销必须在出差返回后及时(次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不得报销餐饮费发票、出租车发票、景点门票。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车(船)票、机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因工作需要确需向单位借款的,由借款人手写书面借据,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财务股办理借款手续。
六、公务用车、职业技术教育费用管理
2.企业车辆管理:
(1)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办公用,严禁公车私用。
(2)车辆加油实行油卡制。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会同司机办理。司机每次加油即行登记,卡内资金用完后,将加油登记表交财务人员,作为下一次油卡充值报帐的发票附件。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加油的必须有随车或派车领导加签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3)车辆维修费。维修费超过300元以上的,必须由分管财务负责人指定单位其他人员共同办理。
3.单位人员参加晋职、晋级等有关培训、考试必须经领导批准,其培训、考试、车票、住宿等费用,必须待报考人员取得合格证(结业证)后方可报销。
4.鼓励企业职工通过自学、函授等形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活动。个人参与继续教育提升学历的,在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后按研究生10000元、本科5000元、专科3000元标准,由单位一次性发放奖励。
七、财务核算口径
1.统一做账口径
(1)工资特指岗位工资、岗位津贴;
(2)各种补贴包含:①福利费、工会费补贴;②烤火费、降温费;③加班补贴;④危险岗位津贴;⑤劳保费。
(3)通讯费特指通讯费补贴;
(4)办公费用包含:水电费、邮电费、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5)行政上发生的差旅费不包含经营烟花爆竹、超市的差旅费;
(6)应交税金、上交管理费,按实际应上缴金额入帐进入当年损益,当年未支付的年终应足额预提。
(7)当年经营中发生的财产报损或损失应当年处理,不得转挂待处理财产损失(政策性损失挂帐除外)。
(8)新增的应收、应付款项,必须做到帐实相符。费用损失及亏损不得转为资产、债务挂帐。
(9)原帐务中存在的升溢资产、应付已不需支付的债务计入收入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在年终计算效益时应剔除。
八、财务报告分析与监督1.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机关及各公司、基层社的财务报表包括:报送市社、财政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2.机关及各公司、基层社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上报报表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财务内审工作由县社财审股负责,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有关部门,财审股负责企业的年终决算报表。机关及各基层社、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3.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机关及各公司、基层社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资产收益、超市收入和烟花爆竹收入总额比重、利润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4.机关及各公司、基层社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5.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6.机关及各公司、基层社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社或财审股对其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社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解释与修订由县供销社财审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