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深化民生领域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铜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食品领域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铜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仁市碧江区某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6月6日,重庆市海关技术中心在碧江区某小吃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样品白馒头进行检验。2024年7月2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增加白馒头的甜味,在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包含了糖精钠、甜蜜素的复配添加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万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山区某老板牛肉粉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万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山区某老板牛肉粉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该店经营的熟牛肉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5月20日收到检测报告显示,被检样品熟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为牛肉粉、牛杂粉和素粉,在餐饮经营中当事人用猪肉冒充牛肉加工成熟牛肉放在牛肉粉中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9万元,违法所得9.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万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松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的生鲜猪肉案
2024年5月7日,松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黔东农贸市场肉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石某某所销售的生鲜猪肉无检疫检验证明。经查,当事人购进生鲜猪肉90斤,无法提供检疫票据,货值金额1170元,违法所得2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生鲜猪肉的违法行为,松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玉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经营无标签的白酒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白酒的违法行为,玉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山泉水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出厂检验的饮用水案
2024年4月9日,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山泉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化验室设施设备呈现未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成品库中桶装水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经查,由于化验人员不固定且管理不力,当事人自2023年10月28日开始,一直在生产并销售未经出厂检验的饮用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出厂检验饮用水的违法行为,石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印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10月31日,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印江县某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中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不能确定是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的证明资料,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蕉的货值金额为80.40元,违法所得为20.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江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平镇某教学点学校食堂未保持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整洁案
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10日期间,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学校食堂安全检查,在对太平镇某教学点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厨房屋顶、墙体多处掉落沙石,易污染食物,环境达不到加工条件,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整改。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环境未保持整洁,墙体沙石脱落严重,房顶、墙面有渗水痕迹,部分墙面白色明显变为污色,食品加工炒菜区上方有墙体粉尘和沙石脱落,易污染食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保持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江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审查餐饮服务商家许可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义务审查餐饮服务商家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德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花面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3月25日,德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江县某花面包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加工房入口右侧地面上摆放有“百花湖牧场纯牛奶”12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11日,保质期:28天,有效期至2024年3月10日,检查当日该牛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2024年2月17日当事人从德江县某大洪食品店购进上述纯牛奶10箱(16袋/箱,共计160袋)用于面包制作,132袋用于2月27日生产产品,16袋用于3月17至18日生产产品,剩余12袋堆放在原料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牛奶生产了36袋吐司面包,违法所得为3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德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沿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沿河县土地坳镇某大药房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0日,沿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决定对李某某、覃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不起诉,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李某某、覃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李某某、覃某某共同经营沿河县土地坳镇某大药房,其销售的产品“植物伟哥”和“老中医”经司法鉴定,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涉案货值金额1728元,违法所得7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沿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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