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超过其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1)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右侧的商品销售柜台上发现有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下:
①产品外包装标识制造商为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代号:M),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744070301024,生产日期(批号)为M2023012808B,保质期为6个月,净含量为面饼+配料111克,面饼85克的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2桶。每桶面外包装上书写有“3元”的字样。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材料,购进具体数量和单价无法确定。销售单价为XX元/桶,货值金额为XX元。
③产品外包装标识制造商为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代号:M),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744070301024,生产日期(批号)为M2023011501B,保质期为6个月,净含量为面饼+配料133克,面饼110克的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大面饼)6桶。每桶面外包装上书写有“3元”的字样。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材料,购进具体数量和单价无法确定。销售单价为XX元/桶,货值金额为XX元。
⑤产品外包装标识制造商为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代号:M),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744070301024,生产日期(批号)为M2023010308A,保质期为6个月,净含量为面饼+配料113克,面饼85克的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3桶。每桶面外包装上书写有“3元”的字样。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材料,购进具体数量和单价无法确定,销售单价为XX元/桶,货值金额为XX元。
(2)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店右侧的商品销售柜台上标识为万盛达扑克的纸箱里陈列有以下商品:
①产品外包装标识广西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245142100413,生产日期为20230114V21,保质期为6个月,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的达利园.派(蛋黄味注心蛋类芯饼冷加工)共17袋。该批次达利园.派(蛋黄味注心蛋类芯饼冷加工)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从都安XX进购的,进购数量为1包(内含20袋),进购价格为XX元/包(XX元/袋)。已经销售了5袋,剩余17袋,销售单价为XX元/袋,货值金额为XX元。
②产品外包装标识南宁市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245011000030,生产日期为20221218N207:02,保质期为6个月,计量称重的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蕉味)共12袋。该批次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蕉味)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从都安XXX进购的,进购数量为2包(内含10袋),进购价格为XX元/包(0.8元/袋)。已经销售了8袋,剩余12袋。销售单价为XX元/袋,货值金额为XX元。
③产品外包装标识南宁市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245011000030,生产日期为20221220N320:42,保质期为6个月,计量称重的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橙味)共8袋。该批次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橙味)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从都安XX商店进购的,进购数量为1包(内含10袋),进购价格为XX元/包(XX元/袋)。已经销售了2袋,剩余8袋,销售单价为XX元/袋,货值金额为XX元。
(3)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入口右侧的商品销售柜台旁陈列的纸箱内盛放有产品外包装标识制造商为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421050400190,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08日,保质期为150天,规格为140克的早餐肠2袋,每袋外包装上书写有“6元”的字样。该批次早餐肠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从都安XX进购的,进购数量为5条(包),进购价格为XX元/条(包)。已经销售了3包,剩余2包,销售单价为XX元/包,货值金额为XX元。
上述批次的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康师傅牌香菇炖鸡面、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大面饼)、康师傅牌老坛酸菜牛肉面、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康师傅牌番茄鸡蛋牛肉面、利园.派(蛋黄味注心蛋类芯饼冷加工)、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蕉味)、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橙味)和早餐肠等食品均已超过其保质期,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混合陈列于经营场所货架上待销售,且未设置“过期食品”字样等警示性标识语,上述食品货值金额86元。在超过其保质期后未销售,故违法所得是0元。因当事人购进上述部分食品无购进票据及无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查明当事人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上述涉案食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经营范围未包含预包装食品经营销售而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构成市场主体未变更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同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和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2桶、康师傅牌香菇炖鸡面3桶、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大面饼)6桶、康师傅牌老坛酸菜牛肉面3桶、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3桶、康师傅牌番茄鸡蛋牛肉面3桶、利园.派(蛋黄味注心蛋类芯饼冷加工)17袋、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蕉味)12袋、瑞士卷(卷式夹心蛋糕香橙味)8袋和早餐肠2包,货值金额86元;
2.罚款2000元,款项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广西都安农商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