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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2024-11-2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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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关于《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三、主要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经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
(二)坚持合理原则。《裁量基准》充分考虑了税务违法行为涉及的各类因素,力争做到处罚与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华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对于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且及时改正的税务违法行为,确定了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将柔性执法理念融入其中,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虚开、骗税等性质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予以相对较重的处罚,体现执法“刚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因素、不同情节设置区间幅度,适度细化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既防止随意执法,确保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基本相同,又给予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形行使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不同税收违法行为得到与之相适应的处罚。
四、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关于《裁量基准》的引用规范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三)关于《裁量基准》中有关执行口径
1.《裁量基准》中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所称“发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所称“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2.《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4.《裁量基准》中“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和有关资料”,应分别适用首违不罚。
(四)关于《裁量基准》适用的例外情形
实行“一照一码”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以下三种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本《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