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第1号消费警示:经营者发放预付卡需规范,减损消费者权益要受处罚。该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谨慎充值的同时,如果遇到经营者不遵守发卡规定,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及时依法维权。同时提醒经营者,发放预付卡有法律约束,不按法律规定不规范发放充值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处罚。
据悉,截至2021年12月,海宁市消保委接到有关预付卡消费纠纷的咨询与投诉近40起,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预付卡有效期过后不能使用;二是预付卡需要充值激活才能使用;三是经营者歇业后无人退还预付卡余款。海宁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消费纠纷并不是新现象,从调解的结果来看,预付卡设置有效期的投诉,经调解后,基本都能圆满解决,但需要充值才能使用与歇业后无人退款这二个方面,调解成功率极低。
经营者发卡有规定不得随意发放与不签合同
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才可以发放预付卡,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发卡主体作了特别规定,常见的个体工商户在发卡时,让消费者充值时,其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同时要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标注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经营者设置有效期到期后仍需履行义务
海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经营者以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提供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者也不必着急,只要是实际购买的,就不存在过期作废的说法。但如果消费者手中持有的是赠券、体验券、抵扣券等非实际购买的,建议消费者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超过有效期后,经营者不同意继续使用的,法律对该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维权就会带困难。
经营者承接旧店业务不得减损消费者利益
经营者注销营业执照仍然需要承担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监事等执行结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海宁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预付卡纠纷频发,各种主客因素所致,调解成功率低,建议消费者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要为了贪图优惠而大额充值。确有需求,也要少充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