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申请类型。
(二)适用范围。
1.新办申请。拟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1)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2)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3)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3)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5)主要出资人,持证人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6)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延续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5.恢复营业申请。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7.补办申请。有效期内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三)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机构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证条件。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2.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8.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及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具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
9.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新办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4.申请人投资主体信息表。表格样式见附录2。
5.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国籍说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国籍说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应提交公司章程;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诚信守法承诺书,样式见附录3。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说明。
10.其他材料。
(1)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的申请人应提交所有内销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出口电子烟产品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代加工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需含有委托加工品牌、产品数量信息)。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排污、经营、购买、储存、运输等要求的材料。
(六)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人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除应提供本须知“一、(五)”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3.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出口的申请人应提交上次获证以来的报关单等说明出口业务及规模的材料,材料样式见附录8。
4.申请许可范围含有加热卷烟烟具的申请人应提供提交上次获证以来生产自有品牌、或代加工他人品牌、或委托他人代加工自有品牌的加热卷烟烟具的流向情况说明。
申请人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所载信息、数据等内容应完全一致,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七)办理其他类型申请,需要下列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九)文书送达方式。
办理过程中制作的送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延长审批期限告知书和许可决定等文书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十)申请途径。
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受理。
二、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
电子烟批发企业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包括电子烟批发业务。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拟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
(三)办证条件。
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延续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需要下列材料:
办理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类型申请的,需要下列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途径。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事须知
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连锁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1)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2)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
(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4)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
(5)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的;
(3)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4)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为稳定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电子烟零售许可范围,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卷烟零售许可范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申请新办、延续、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新办、延续、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应核查下列材料: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