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国家为了维护烟草生产、调拨计划,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税收,控制烟草制品生产和流通,实行专卖许可制度,严格规定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批发商和零售商仅能在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从事许可证规定的交易,不能跨区域、超范围经营。国家制定烟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在于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年度产量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对烟草专卖品零售商不但在烟草专卖品零售销售点有地域限制,对零售销售点进烟数量实行的是配送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违反此规定进货,即破坏了国家对烟草专营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多年,明知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为贪图利益,利用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经营卷烟的便利条件,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不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规定,从非正规渠道进货,实施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严重破坏国家对烟草专营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烟草解释”)第五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应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就持有零售许可证的案件而言,大部分地区没有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判罪。晋、陕、蒙、京等14个地区入罪率均为零;但苏、鲁、云、沪、粤等省,则做出有罪判决,其中江苏、山东两省2015年非法经营卷烟制品入罪率分别为37.5%和36.4%。
实践中,对于有证违规经营真烟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有争议。“烟草解释”解读指出,经研究认为,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之一在于保护特殊商品专卖专营、限制买卖的市场秩序。因此,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侵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应按非法经营定罪处罚;而有证违规经营真烟的行为虽违反了有关烟草经营范围、进货销售渠道等具体规定,但并未违反烟草专卖制度,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本质要件,所以不能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
1.李立兴非法经营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终字第159号]。
2.黄仁祥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2015)上刑初字第53号]。
3.陈新林、陈某等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全国第一例烟草非法经营无罪案例,上诉人马某、刘某甲无罪。
4.阴某某、郑永松、王军、赵某、胡某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刑终字第260号]。
5.黄仁祥非法经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
6.贾丽敏非法经营再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2号]。
7.成明军、王海云、桂某某、于洪涛、赵竹林、吕某非法经营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终字第56号]。
8.洪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刑初字第00400号]。
9.陈公明、陈某乙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刑重字第1号]。
10.黄赣果、许水珍非法经营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审监刑提字第1号]。
11.《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解(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国庆、韩耀元、王文利)。
1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