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面回答代办营业执照的流程:1、个体工商户可不使用名称;2、全国所有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工作都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3、需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需向当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核准通过后就可以使用了;4、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5、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可以使用经营者姓名;6、个体公司户的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分析详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组成形式不得使用企业或公司等字样。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登记申请,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预先核准通过后,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通过的将发予驳回通知书并告知驳回的理由。经核准通过的名称将保留6个月,到期后,申请人若还没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的,预先核准的名称将作废。
二、代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代办工商营业执照通常需要提供公司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是个体户的话,则需要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寸照2张,以及租房合同、房产权证、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4、行为人到专门的印章公司刻章。5、行为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国税或者是地税登记证。6、行为人到银行设立一个基本户。
一、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二、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的工商所,到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成立行政中心的,一般去中心办理。
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一般只需三个工作日,如果效率比较高的单位,当天就可以拿到执照了。拓展资料: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章,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法律分析:1、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的工商所,到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成立行政中心的,一般去中心办理。2、给自己的店铺取好名字,名称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填好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名称核准。
6、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是不收费用的。但是为了避免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有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还是需要咨询一下当地的工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流程1、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2、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资料扩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正反面复印);2、先去政务中心的工商窗口申请字号名称或是工商所直接申办,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场地证明(房租合同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或是村委会证明一份);4、照片3张;5、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表一份(工商所提供);如经营农药、食品、危险化学品、餐饮、特种养殖、卷烟等前置项目,就要先注册名称后办理这些前置许可证,再凭前置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还应提交消防意见书;县(区)外人员还应提交流动人口计生证。
法律分析:1、名称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填好申请表格,核准公司名称2、名称通过后,办理开业登记申请,填好表格,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的受理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一般只需三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1]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