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2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山(贡眉)茶饼一饼;4、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202元。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或十五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金或十五日内到文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金(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