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代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上海申茂中心,被告为上海市徐泾镇政府。上海申茂中心系虹发公司的股东之一,另一股东为徐泾房地产公司。
2008年9月,上海申茂中心、徐泾房地产公司与徐泾镇政府签订了《土地收购储备协议》,约定:虹发名下的涉案土地在拍卖后,拍卖款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分配。该土地在2012年被依法拍卖后,徐泾镇政府没有按约支付拍卖款,申茂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辉代表原告于是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清算组的“负责人”蔡强向青浦区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李辉以申茂中心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过清算组同意,申茂中心清算组不同意起诉。后来法院主动追加蔡强为第三人并围绕谁能代表清算组组织了多次开庭和谈话。
经笔者从工商部门调取材料得知:上海申茂中心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两个股东:上海东海制笔厂宁海分厂,占股30%;宁海侨联物资供应站,占股70%,申茂中心在2001年10月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上海东海制笔厂宁海分厂(以下简称宁海分厂)是股份制企业,有三个股东:胡国女,占股50%;俞建兴,占股10%;上海东海制笔厂占股50%,宁海分厂在2004年8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宁海侨联物资供应站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宁海侨联,该供应站在1997年8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就成立清算组的事宜,2002年胡国女、俞建兴成立了宁海分厂清算组,胡国女为组长。
2005年9月11日东海制笔厂的法定代表人陈东召集俞建兴、蔡强、李晨辉等开会,提前6天发的股东开会的通知,在胡国女没有参加会议的情况下,通过了成立宁海分厂清算组的决定:
1、撤销了胡国女、俞建兴的宁海分厂清算组;
2、成立陈东、蔡强、李辉三人的宁海分厂清算组,蔡强为组长。
2005年9月15日,宁海分厂清算组又通过了所谓的成立申茂中心清算组的决议:成立了蔡强、陈东、李辉三人的申茂中心清算组,蔡强为组长。
2002年11月25日,宁海侨联出具了一份证明,表示申茂中心的债权债务由该公司自行解决,同意由申茂中心的法人代表自行成立清算组对申茂中心进行清算。
案件焦点
那么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李辉能否代表申茂中心提起本案诉讼,笔者发表一下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个人看法
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这点现在应该已经达成共识。笔者查阅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发布之前的诸多案例,以清算组的名义起诉的众多。
二、李辉作为法定代表人,以申茂中心名义起诉,有明确法律依据,法院无需就清算组进行审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该企业法人参与诉讼的,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而企业的清算组并不是法定的诉讼主体。
就本案而言,虽然营业执照被吊销,上海申茂中心仍然是法定的诉讼主体,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而法院审理本案,审理的是申茂中心起诉徐泾镇政府土地补偿案件,而不是审理申茂中心清算事务,因此,无需对“申茂中心清算组由谁组成、组长是谁”进行审查。
如参照2008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可以代表申茂中心起诉的人是“二选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组长。
目前对于申茂中心的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组长,第三人提出不同意见,而法定代表人是无争议的,即李辉,所以,李辉完全有权代表申茂中心提起诉讼,青浦法院没有必要对清算组成员和组长进行审查。因为,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长的确定,属于申茂中心在清算阶段的内部事务,与申茂中心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提起的诉讼本身无关。
(三)本案不是关于认定清算组成员和组长的资格纠纷,是申茂中心与徐泾镇政府这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土地补偿合同纠纷,法院没有必要审查清算组的组成问题。
(四)申茂中心和徐泾房地产公司是上海虹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两个股东,2008年4月,申茂中心和徐泾房地产公司签订《股东会决议》决定对案涉土地交由政府收购储备,申茂中心就是以自身名义签订的,而不是以清算组名义签订的,当时李辉以申茂中心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
(五)本案中法院审理的重要证据材料是申茂中心与徐泾镇政府于2008年9月25日的《土地收购储备协议》,这也是引发本案诉讼的依据。该收储协议是李辉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申茂中心与徐泾镇政府签订,当时徐泾镇政府作为协议一方,对李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李辉有权代表申茂中心签订补偿协议,是经过仔细考察、慎重决定的,在此基础上才签订的协议。
现在,申茂中心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以李辉作为申茂中心法定代表人,以《土地收购储备协议》为依据,对徐泾镇政府提起土地补偿之诉,法院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权限对申茂中心清算组进行审查。
(六)近年来,申茂中心在上海二中院、浦东法院、青浦法院参与的多起案件中,均是李辉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申茂中心参与,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判决具有既判力和公信力。
三、东海制笔厂成立宁海分厂清算组和申茂中心清算组的效力问题。
上海东海制笔厂宁海分厂只是申茂中心小股东,只占出资额的30%,无权单独成立申茂中心的清算组。况且宁海分厂有三个出资人,上海东海制笔厂宁海分厂吊销后,也应该由三个出资人共同决定处置该分厂在申茂中心的权益,胡国女下落不明,上海东海制笔厂宁海分厂也不能自行组织清算,要通过法院强制清算,因此,上海东海制笔厂、俞占兴两方,在胡国女未参与的情况下,东海制笔厂负责人陈东在未依法提前15天通知开会就自行成立宁海分厂清算组,既程序违法亦明显违反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宁海分厂清算组成立尚且无效的前提下,宁海分厂清算组更无权成立申茂中心清算组。
另外在2002年,已有大股东胡国女、俞占兴成立宁海分厂清算组的情况下,2005年9月在没有胡国女参加的情况下又撤销了2002年的宁海分厂清算组,显然合法性存疑。
综上,上海东海制笔厂和俞建兴无权代表上海东海制笔厂宁海分厂成立清算组,更无权以宁海分厂清算组的名义成立申茂中心清算组,故无论是何人担任申茂中心清算组组长,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清算组不成立,那么李辉作为申茂中心法定代表人,其代表申茂中心提起本案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意见仅是笔者个人看法,如有不足之处,欢迎交流指正!)
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朝阳区东二环的超5A级写字楼兆泰国际中心,总部办公面积近7000平米。
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环境对标国内最顶级的标准,致力于为律师和客户提供高端的工作、接洽环境。
总部办公楼位于兆泰国际中心的黄金楼层12层、20层。高品质的办公室和工作卡位,为两高律师事务所各位高级合伙人、律师提供优质的办公条件。
欢迎各位同仁前来参观、考察、指导。
两高北京总部办公地址:兆泰国际中心
律所前台
办公室内景
工作卡位
大会议室
茶室
党建文化长廊
休息区
目前,两高律师事务所已在上海、深圳、郑州等多个城市开设分所,拥有包括高级合伙人在内的600余名专业人士,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中国大陆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同时,作为致力于为律师提供卓越执业环境,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的高端律师事务所,我们将持续敞开怀抱,吸引更多志同道合的伙伴加入律所大家庭。
我们将持续努力,与大家一起,共同创造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更加卓越的品质和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