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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

土地管理

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3、《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5]28号)

4、《中共祁东县委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祁东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祁发(2015)5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7.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1.1

4

1995.2.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9.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5.1

行政法规

10

国务院

1987.12.1

1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8.1

12

城市绿化条例

1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1.1

16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3.3.1

地方性法规

17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7.6.4

18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8.8.4

19

2000.1.1

部门规章

20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1.1.1

2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1993.1.1

22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995.9.1

23

国家工商总局

1998.12.3

24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11.1

25

2005.1.1

26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6.1

27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7.1

政府规章

28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

1996.6.5

29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1997.12.30

30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8.6.22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123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57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2、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D市容和环境卫生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处罚种类: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罚款

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12、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14、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6、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

17、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

18、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19、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

20、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21、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23、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

24、在市区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25、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6、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7、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8、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9、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0、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

3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36、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7、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38、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39、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40、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4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42、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4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4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5、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46、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48、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49、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未按照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50、按照分工、对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负责的单位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1、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52、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53、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54、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55、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6、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57、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10项)

58、损坏城市树林花草

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59、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60、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6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6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63、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法律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64、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

65、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法律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66、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

67、违反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法律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政管理方面(29项)

68、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69、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70、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71、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72、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恢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3、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74、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75、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76、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77、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79、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80、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81、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8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83、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85、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86、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87、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8、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89、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90、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91、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92、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93、未经审批同意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作业、施工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4、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95、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96、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12项)

97、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98、在城市市区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99、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100、在城市市区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质气体

10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102、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103、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处罚种类:责令停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104、在城市市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105、在城市市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106、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07、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108、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2项)

10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110、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6项)

111、无照经营行为(无照商贩是指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工商法字[2002]第89号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11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店外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11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店外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3项)

117、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118、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119、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土地管理方面(3项)

120、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12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12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二)行政强制(共7项)

1、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的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后,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2、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5、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强制种类:财产强制(扣押物品工具)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6、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

强制种类:财产强制(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7、违规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车辆

强制种类:财产强制(拖移机动车辆)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1、责令停止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责令限期退还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3、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情节严重,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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