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口人社惠企政策服务指南(就业服务政策规定及办理流程)
湖口人社惠企政策
服务指南
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录
一、就业创业
1、就业政策…………………………………………………1
2、培训政策…………………………………………………11
3、创业政策…………………………………………………15
4、稳岗政策…………………………………………………20
5、失业保险政策……………………………………………22
二、社会保障
6、企业降费政策……………………………………………26
三、人事人才
7、专业技术人才政策………………………………………27
四、劳动关系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33
9、劳动合同法政策解读……………………………………35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政策解读……………………………49
就业创业
一、就业政策
事项名称:就业招聘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政策标准:免费发布招工信息、免费参加招聘会
扶持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对象:一般企业、求职者
企业特性:不限性质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主管部门: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湖口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咨询方式:0792-3668905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需要招工的企业、有求职意愿的个人
申报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用工申请备案表
办理流程:企业来电或窗口申请,填写用工申请备案表或者在就业创业网上注册发布招聘信息
线下办理地址:湖口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综窗、湖口县数字经济创新融合产业园一楼人社综窗
线上办理地址:
九江市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平台
事项名称: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政策标准: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含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吸纳见习学员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企业特性:不限行业
申报条件:
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申报材料:
1、见习岗位补贴、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
2、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3、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
5、见习学员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能够满足见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报《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申请表》申报认定见习单位;
2、符合见习要求的人员,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并持有关身份证明申请见习;
3、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后及时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
线下办理地址:
湖口县数字经济创新融合产业园三楼湖口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线上办理地址: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事项名称: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九办发〔2023〕2号
政策标准: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办理对象:用工单位
申报条件: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花名册;
3.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4.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用人单位申请;
2、受理审核;
3、资金申拨;
4、资金打入用人单位账户;
5、办结
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九江市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九才字〔2022〕7号
政策标准: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500元;
3.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正高职称人才、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
4.专科生、副高职称人才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500元;
5.中级职称人才和技师每人每月300元。
扶持类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办理对象:
有效期限: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享受生活补助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原符合《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九字〔2018〕16号)申报条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1.申报对象到九江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报对象到九江创业的,需获得申请所在地营业执照满6个月;
2.申报对象在申请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
1.《九江市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2.申请对象身份证/社保科;
3.申请对象到九江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申报对象到九江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4.申报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一)网上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社会组织按审批层级,其他用人单位按财税受益地确定),用人单位通过“赣服通”九江分厅人才服务专区对应所在地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佐证资料。
(二)网上审核。成功提交后,流转至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三)网上公示。审核完成后,在“赣服通”九江分厅人才服务专区公示五天。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于次月发放补贴。原则上资金直接拨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发给申报对象。
二、培训政策
事项名称: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领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9〕3号
政策标准:第十二条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下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等。
岗前培训补贴对象为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了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个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培训主体在培训结束后,按照以下方式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一)岗前培训补贴由企业按培训次数分批或一次性申请,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课程安排表和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考核成绩。
(二)个人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企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代为申请协议原件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培训主体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主体填写)和代为申请协议原件。
(五)经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后,按规定向企业预支4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其余补贴资金,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个人申请企业技师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企业申请企业技师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代为申请协议原件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企业技师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办理对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各类企业
责任部门:湖口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培训股
咨询方式:0792-3668906
申报条件: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培训
1、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
2、授课教师信息;
3、培训课程安排表;
4、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考核成绩;
5、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
6、集中理论授课时长50%以上的视频资料审核。
3、按照培训课程安排表开展培训并录制理论授课视频;
4、培训结束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同时提供培训考勤记录、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集中理论授课时长50%以上的视频资料审核;
5、审核后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湖口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综窗、湖口县数字经济创新融合产业园一楼人社综窗
注:五类人员是指城乡贫困劳动力(详见吸纳就业补贴备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创业政策
事项名称: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财社〔2020〕23号
政策标准: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现行政策给予以贴息;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按照300万元以内贴息政策的50%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湖府字〔2019〕53号)。
扶持类型:创业贷款
办理对象:小微企业
企业特性:除采矿业、房地产业以外
企业规模:小微企业
责任部门:湖口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咨询方式:0792-3668902
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轮(每轮两年)
1、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2、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微企业;
3、小微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3、与一年内新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按照“一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条件申请的小微企业同等执行)
4、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1、贷款申请;2、贷款受理和材料审核;3、贷前调查;
4、审查推荐;5、银行放款;6、贷后服务;7、贷款回收
2、支付宝“赣服通”平台
3、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事项名称: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申领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政策标准:第十条、第二十九条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办理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
申报条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产生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的企业、个人
1、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收费票据等
湖口县数字经济创新融合产业园三楼培训股
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四、稳岗政策
事项名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补贴
政策依据:赣人社字〔2017〕399号,九人社字〔2021〕38号
政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稳岗返还比例及裁员率按照省市当年度下达的规定标准执行。
办理对象:一般企业
责任部门:湖口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有效期限:当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
申报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2.上年度未裁员或者上年度的裁员率低于政策规定的失业率的企业;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4.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在政策范围内。
1、《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申请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通过共享获取人社部门的失业保险缴费信息进行核验,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如共享获取不到,申请人则需扫描上传材料原件
“免申即享”办理流程即由失业保险机构直接从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获取、打印符合条件参保企业缴费信息明细,无需企业主动申请,公示期满后返回资金直接打入企业账户,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五、失业保险政策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4号
政策标准: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办理对象: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职工
申报条件:企业参保职工
申报材料:技能等级证书、社保卡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审核、资金申拨、资金打入个人社保卡账户、办结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
政策依据:《九江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九府发〔2001〕17号
办理对象: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报材料: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
个人申请、就业局失业保险股受理审核、资金申拨、资金打入个人社保卡账户、办结
社会保障
六、企业降费政策
事项名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字〔2020〕130号、《关于落实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九人社办字〔2022〕6号。
政策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0.5%,职工个人缴纳0.5%,工伤费率减半收费。
扶持类型:降低费率
办理对象:企业
责任部门:湖口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
申报条件:在湖口县以单位形式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
申报材料:无
办理层级:湖口县
人事人才
七、专业技术人才政策
事项名称:降低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门槛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
政策标准: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适度降低学历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可降低至大专学历。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对年度考核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扶持类型:政策支持
办理对象:企业专业技术人才
责任部门:湖口县人社局专技股
咨询方式:0792-3660971
1、企业专业技术人才;
2、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通过江西省职称申报系统填报
1、个人申报
2、各级职称部门资格审查
3、评委会评审或认定
4、通过发证
线下办理地址:湖口县海正北路人社局3楼专技股
事项名称: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政策标准:突出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向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由企业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研究制定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管理办法,指导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建立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机制。
办理对象: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型骨干企业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
1、专业技术人才密集
2、技术实力较强
3、内部管理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
4、行业龙头企业
5、大型骨干企业
申请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权限报告
1、企业申报
2、市职称部门审核
3、省职称部门批复
事项名称:建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评定高级经济师职称机制
政策标准:在业绩突出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工作,打破学历、台阶、专业测试、论文、奖项、课题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业务能力、经营业绩、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以及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中的贡献。具体要求以年度工作文件为准
办理对象: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企业家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业务素质。
2、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符合要求的企业中连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3年以上,或担任分管经济业务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高管职务5年以上。所在企业近三年均为盈利企业,在同行中排名靠前,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含10亿)以上;2.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以上的企业,每年利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以上须提供税务发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附财务报表作为依据。
4、近两年以来申报人所在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申报人无重大经济违约、纳税失信等不良记录。具体要求以年度工作文件为准
申报材料:通过江西省职称申报系统填报
个人申报、各级职称部门资格审查、评委会评审或认定、通过发证
事项名称:人才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湖口县委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试行)>的实施方案》(湖发〔2022〕13号)
政策标准:对湖口企业和社会组织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或“双一流”本科生),三年内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对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下同)、专科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下同),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生活补贴。对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全职新引进或新取得正高职称(特级技师)、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技师)人才,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生活补贴。
办理对象:湖口企业和社会组织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或“双一流”本科生)
企业规模:不限企业
责任部门:湖口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0792-3668908
1.申报对象在湖口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报对象在湖口创业的,需获得申请所在地的营业执照满6个月;
2.申报对象在申请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
申报材料:九江市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线上办理地址:"赣服通"九江分厅人才服务专区
事项名称:实行“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
办理对象:湖口县内企业
责任部门:局专技股
申报条件:全职引进研究方向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领域或“卡脖子”技术攻坚方向、技术成果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在本学科领域或产业界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和公认度的国家级杰出及以上人才(团队)
事项名称:支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湖口企业全职新引进的能带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地市级领军及以上人才。
事项名称:支持人才落户
政策标准:对九江市以外首次将户口迁移至湖口(含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的45周岁以下、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下同)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当年在湖口缴纳社保满6个月和落户凭证,三年内每年给予2000元落户补贴。
责任部门:局仲裁院
咨询方式:0792-3660978
九江市以外首次将户口迁移至湖口(含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的45周岁以下、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下同)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当年在湖口缴纳社保满6个月和落户凭证
申报材料:九江市人才落户补贴申请表。2.申请对象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3.本人学历、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
事项名称:妥善安排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
政策标准:对在湖口工作的省部级杰出及以上人才和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属地原则可申请同级“对口”安置;配偶无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三年内每月按当年江西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扶持类型:政策支持、财政奖补
责任部门:局人事股
申报条件:在湖口工作的省部级杰出及以上人才和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
事项名称: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
政策标准:对在九江工作的省部级杰出及以上人才和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属地原则可申请同级“对口”安置;配偶无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三年内每人每月按当年江西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
咨询方式:0792-6332673
申报条件:1.在九江工作的省部级杰出及以上人才配偶;
2.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配偶。
申报材料:九江市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申请表
劳动关系
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
事项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政策依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11号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8号)做出修改
政策标准:1.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凡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制度的企业,一律按应缴纳的50%比例缴存;
2.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扶持类型:费用减免
办理对象:在建、新开工建设项目
责任部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咨询方式:0792-3660976
1.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需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制度。
2.申请用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必须由九江市行政区域内担保机构出具,收益人为保证金管理部门,全部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三年内无拖欠工资证明书》;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
3.申请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的需提供保函。
1.申请企业需将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三年内无拖欠工资证明书》和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交人社部门备案;2人社部门核实申请企业三年内是否有欠薪行为;3.申请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的,由人社部门审核保函是否符合规定;4确认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差异化缴存或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线下办理地址:湖口县海正北路人社局二楼205
线上办理地址:无
劳动合同法政策解读
一、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八、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九、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十、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十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三、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十四、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十五、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六、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十七、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八、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九、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十、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十一、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十二、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十三、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十四、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十五、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做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十六、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二十七、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需要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十八、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在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十、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凳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三十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十三、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副厅级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三十四、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十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十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三十七、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政策解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谁制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2、《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3、《条例》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7、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要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9、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上述三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怎么办?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1、哪些事项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3)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项等情况的;
(4)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民生为本
人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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