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场主体应在什么情况下申请变更登记?
答:市场主体应当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2.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4.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6.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7.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答: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1.线上办理。
2.线下窗口办理。
到注册地对应行政服务中心或市场监管部门窗口办理。
问:营业执照变更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市场主体类型不同提交材料也不一致,以常见的公司、合伙企业等为例:
1.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法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