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许可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申请条件
五、申报方式及申报途径
申报方式: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六、申报材料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不得以预先核准通知书代替。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营业执照原件。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制定符合场所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同时,申请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还应当准备下列材料(申请时不需提供),以便对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核查验证:
七、办理程序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窗口受理人员在作出许可前,申请人还应当现场进行承诺,宣读《消防安全承诺书》,由窗口受理人员拍摄视频,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送达方式
十一、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在信用修复前,场所再次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方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